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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府网 2017-06-02 13:10:09

文件名称: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第1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六项规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

六项规章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规定了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而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严禁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项目,本市已按国务院的精神于今年初取消了该项收费,因此规范该项收费的政府规章需要相应废止。

二、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14号)取消屠宰税的规定,需要相应废止该规章。

三、关于废止《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本市在《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14号)中明确规定原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土地改征农业税,因此该规章需要相应废止。

四、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是依据1991年4月15日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81号令)制定的,2002年10月1日发布了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364号令),废止了国务院81号令。国务院8l号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罚款标准,而国务院364号令未予授权,且制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因此本市的原有规定需要废止。

五、关于废止《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于1999年制定的《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的许多内容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因此需要废止,按照国家法律执行。

六、关于废止《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征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施以来,为我市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随着本市蔬菜供应大市场的发展,我市蔬菜供求已达到基本平衡,并略有盈余,为了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减少审批环节,市农委、市财政局提出取消该基金,因此建议市政府废止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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