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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天然气(LNG)点供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府网 2017-12-18 11:22:55

文件名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天然气(LNG)点供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

文件编号:?京管发[201716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京管发〔2017〕167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

目前,本市一些地区市政天然气管网尚未覆盖,部分用户采用液化天然气瓶组站、气化站等点供方式(以下简称“LNG点供”)为气源。为规范LNG点供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对在辖区内供应LNG的,原则上应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6部委令第25号)和《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供气企业并实施特许经营,点供站点的设施布局应纳入所在区的燃气规划。

二、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应提请区政府批准,对供应LNG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应按要求组织拟订实施方案,方案审查及报批,确定特许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

三、实施燃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或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对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接通LNG的区域,各区宜与供气企业进行沟通协调,通过企业退出、兼并或联营等方式,将该区域纳入特许经营管理范围,统一全区LNG供应市场。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年底前接通LNG区域的供气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但应按照要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对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LNG点供站,各区和供气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和程序,执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燃气行政许可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4〕10号)的规定。

(二)提交材料中涉及的“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根据《关于研究调度本市2017年度“清煤降氮”有关工作的意见》(市政府签报〔2017〕90044号)的精神,对规划部门认定属于设施安装类、无需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的项目,可由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组织区相关部门共同出具的联合验收意见替代。各区可视情通知区城管执法局和属地乡镇政府参加验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附件:关于研究调度本市2017年度“清煤降氮”有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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