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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府网 2018-08-01 10:40:34

文件名称: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公人口基层字[201850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京公人口基层字〔2018〕50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信申请表(略)

2.开具证明信样式(略)

3.公民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略)

4.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持有联)(略)

5.有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持有联)(略)

北京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开具证明工作,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要求,结合首都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由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受理条件:

公民因变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应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具此证明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可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非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地点和时限:

申请人应向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附件1);开具户口迁移证明的,申请人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申请人可于受理3个工作日后,到申请地户籍派出所领取《证明信》(附件2)。《证明信》有效期30天。

(二)注销户口证明

1.受理条件:

公民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具此证明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可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非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公民因死亡、失踪户口被注销的,由其直系亲属持《居民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

3.办理地点和时限:

申请人应向户口注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附件1)。申请人可于受理3个工作日后,到申请地户籍派出所领取《证明信》。该《证明信》有效期30天。

(三)亲属关系证明

1.受理条件:

公民为证明亲属关系,通过查询派出所户籍档案等能够确认亲属关系,需要开具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民事能力人开具此证明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可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非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地点和时限:

申请人应向与亲属关系人员曾经同户地户籍派出所申请(附件1)。申请人可于受理3个工作日后,到申请地户籍派出所领取《证明信》。该《证明信》有效期30天。

(四)临时身份证明

1.受理条件: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急需办理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婚姻登记的公民,需提供本人护照或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公民,需提供本人准考证。

(3)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具法定身份证件的,由公安派出所通过内部核查确定身份。

3.办理地点和时限:

(1)公民因急需办理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需要办理的,到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旅馆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

(2)公民因参加考试需要办理的,到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

(3)公民为办理婚姻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的,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立即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4)临时身份证明有效期7天。

(五)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1.受理条件:

因捡拾弃婴(儿童)需要开具报案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报案人或捡拾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地点:

申请人应向捡拾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开展核实查证工作后出具《报案证明》。

(六)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1.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因下列原因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必需具备无犯罪记录的。

(2)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

(3)公民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众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必须具备无犯罪记录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公证、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应提交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所有申请人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需要的,须持申请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的其他相关文书及复印件;

(2)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是行政机关、组织文件规定要求出具的,须持相关机关、组织开具的函件。

(3)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须持公证部门开具的《公证委托函》。

(4)用于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众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需要的,须持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书面说明(函件),书面说明应清楚、充分说明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必要性,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办理地点和时限: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附件3)。申请人可于受理7个工作日后,到申请地公安派出所领取《有无犯罪记录证明》,遇有复杂情形的需再延长10个工作日领取。《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60天。

二、本市其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非正常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由相关案(事)件办理部门出具:

1.治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由负责办理案(事)件的属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为家属出具相关调查结论,并签发殡葬及注销户口的证明。

2.刑侦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由负责办理案件、委托出具死亡证明的刑侦部门为家属出具相关调查结论,并签发殡葬及注销户口的证明。

3.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由负责事故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民警,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发注销户口的证明。

(二)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由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根据案件调查结论,为被拐儿童开具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本规范涉及的相关业务内容分别由交管局、刑侦总队、治安总队、人口基层总队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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