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及车牌继承的咨询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府网 2018-09-14 15:35:41
文件名称:关于车辆及车牌继承的咨询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本人父亲名下具有小轿车一辆,由于其已于近期去世,如想将该车辆及车牌继承至本人名下,该持何种证件及资料至何处办理手续?原有小轿车车牌能否继续使用还是需更换号牌?谢谢。
处理单位: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电子邮件我局已收悉,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您需要按照上述规定任选车管分所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业务。
如有其它疑问或业务咨询,请致电北京市车管所咨询电话:12122(按0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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