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上海地方法规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政府网 2018-09-29 14:58:50

文件名称: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府办规〔2018〕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着眼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加快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现就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绿色生态城区的内涵和意义

作为全国超大城市之一,上海正面临着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生态环境日趋脆弱等问题。协调好空间、人口、资源、环境和产业之间的关系成为推动城市绿色发展的重要工作。绿色生态城区是指以创新、生态、宜居为发展目标,在具有一定用地规模的新开发城区或城市更新区域内,通过科学统筹规划、低碳有序建设、创新精细管理等诸多手段,实现空间布局合理、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生态环境品质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运营管理智慧高效、地域文化特色鲜明的人、城市及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区。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既是对绿色建筑发展外延和内涵的拓展,也是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更是建设生态之城的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为基本途径,以市级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为牵引,注重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推进,对标国际一流,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三、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探索、特色发展。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推进绿色生态相关的系统建设,着力培育在绿色交通、能源与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极具特色的绿色生态城区,形成本市绿色生态发展的新模式。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各方面,切实提高土地空间集约程度、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充分考虑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文化特点,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新开发城区、更新城区分类指导,全面推进新开发城区绿色生态建设,大力开展更新城区的绿色更新。

坚持注重实效、着眼长效。在推进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运营管理,努力形成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长效机制和跟踪评估机制,并逐步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制度体系。增强公众对绿色生态城区的获得感,鼓励公众参与城区治理。

四、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完成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区域梳理储备。到2019年底,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至少选定一个新开发城区或更新城区启动创建并完成其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编制。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至少创建一个绿色生态城区;全市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示范城区,以点带面,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五、组织机构

(一)推进机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协同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

(二)实施主体

各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是推进本行政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的主体。由各区政府指定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管理绿色生态城区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土地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步实施,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相关工作。

六、基本要求

(一)用地规模。对于新开发城区,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试点或示范的用地规模不宜小于1平方公里;对于更新城区,创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0.5平方公里。大于10平方公里的区域,宜分成若干个边界明确、功能完善的城区,开展相关工作。

(二)推进要求。对新开发城区,各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以绿色生态理念为指导,开展生态本底分析、定位策划、系统规划等工作,建立健全绿色生态建设保障机制,落实土地、建筑、交通、能源、水资源等绿色生态指标和技术措施。低碳发展实践区、重点功能区域等重点区域要率先执行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标准。

对于更新城区,各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要结合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等计划,以绿色生态理念为指导,积极开展旧城区的绿色更新,重点推动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生态环境改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慢行系统优化、公共开放空间增加等为导向的城区更新实践。要以旧城区绿色更新为契机,推动美丽街区美丽家园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旧城区绿色更新要开展生态诊断、目标制定、更新规划等工作。

(三)工作计划。各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要结合新开发城区建设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依据相关标准,合理编制绿色生态城区实施计划,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七、主要内容

(一)绿色生态城区规划编制

纳入各区实施计划的城区,要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的原则,依据上位规划和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标准,开展现状评估和生态本底诊断,确定绿色生态定位,编制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含绿色生态指标体系、绿色生态规划方案和相关专项规划方案)。专业规划编制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1.绿色生态指标体系。结合所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建筑功能等,制定包含土地利用、建筑、交通、能源、水资源、固废等方面内容的绿色生态指标体系,为绿色生态城区的规划建设明确方向。

2.绿色生态规划方案。基于绿色生态指标体系,编制绿色生态规划方案,提出包含土地集约利用、绿色出行、能源清洁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建筑绿色发展等方面的绿色生态实施策略。对正在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区,将土地利用、绿色交通等绿色生态策略融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无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色生态策略,要编制绿色生态规划方案,并体现相关内容;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计划的城区,要编制绿色生态规划方案,后期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时,纳入绿色生态实施策略相关内容。

3.专项规划方案。编制绿色建筑、能源和水资源等专项规划方案。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方案包含绿色建筑星级布局、绿色建筑技术体系、管理保障措施等;能源综合利用规划包含建筑节能布局、可再生能源利用、区域能源系统等;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包含节水策略、非传统水源利用、水环境保护等。此外,还可结合项目规模、功能定位、发展目标等,有选择地制定产业、绿色交通、智慧城区、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

(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绿色生态城区内的市政工程及地块建设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及绿色生态相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评估评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审查相关绿色生态指标和方案,确保城区真正落实绿色、低碳和生态内容。

1.项目立项。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中,明确绿色生态建设内容,项目审批部门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2.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要征询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及绿色生态专业,提出绿色建筑星级、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预制率/装配率、屋顶绿化率等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前,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向同级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提出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规划设计条件之前,要征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由其提出绿色生态相关指标要求。

3.设计方案。对除工业项目(特指工业园区内带方案出让的工业项目)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条件及绿色生态相关标准要求,编制设计方案,报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就相关事项限时征求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必询部门和其他选询部门意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完成设计方案审核。

4.设计文件。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及绿色生态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包含绿色生态设计专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生态内容进行审查。

5.施工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要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生态内容,组织施工交底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要对绿色生态相关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要积极对废弃混凝土等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建材同类材料的替代使用率不得低于10%。

6.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要对绿色生态相关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明确绿色生态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三)绿色生态城区运营

绿色生态城区的运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注重实效、着眼长效的原则,结合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城市管理机构的改革,探索建立绿色生态城区科学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人才培养、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制度的创新,研究建立绿色生态城区长效运营管理机制。

1.建立科学的运营管理模式。各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创新城区治理方式,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推进城市管理机构改革,加强城区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绿色生态城区科学的运营管理模式。

2.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要加强培养绿色生态城区管理人才,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去管理城区,促进城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城区社会治理水平。

3.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各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加强智慧交通、智慧社区、能耗监测、公共安全、电子政务等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区管理数据库,优化城区运营管理策略,提高城区绿色运营管理水平。

八、试点示范

(一)申报评定

1.试点。各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要按照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的创建要求,组织绿色生态城区的申报工作。项目的申报主体可以是开发区管委会、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城区开发投资公司等。城区完成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及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且至少5%的地块完成出让或划拨后,由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复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并抄送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要在收到申报申请后30天内,组织专家按照绿色生态相关标准,对申报城区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授予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称号。

2.示范。新开发城区内主要道路、管线等市政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且至少75%地块完成建设及20%的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或更新城区内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中的项目全部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后,由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复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并抄送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要在收到申报申请后30天内,组织专家按照绿色生态相关标准对申报城区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授予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称号。

(二)管理。获得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或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称号的城区要定期提交绿色生态建设和运营工作报告,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的监督和检查。对绿色生态相关内容实施情况良好的试点或示范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级奖项。对未按照绿色生态相关要求实施且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城区,撤销其称号。

为确保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顺利推进,市政府将试点和示范城区的实施情况纳入各区政府的年度考核体系。

九、宣传推广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多层次交流活动,推广试点、示范项目在建设模式、推进机制、管理运营等方面的创新实践与成功经验。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地区在绿色生态领域的对话交流和务实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要通过电视、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绿色生态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对绿色生态城区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借助国内国际大型展会、论坛,宣传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提升上海绿色生态影响力,打造国际绿色生态新名片。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

相关稿件

关于《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