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天津]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津政办发〔2016〕8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
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
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传染
病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防护领导
当前,我市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
疫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随着全球化程
度加深,跨国健康风险加剧,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埃博拉出血
热疫情侵袭,广东登革热疫情暴发,我市作为口岸城市,传染病
输入风险明显增加,需要长期、积极应对。传染病防治关乎全市
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
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
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
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
治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
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含卫生检
疫、职业病相关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人为本、
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
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要按照国家的意见和我市具体工作要
求,紧密结合本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和制度
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措施,进一步提升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
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点,落实防护措施
(一)健全制度体系,规范标准化防护。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相关要求,按照传染病分类制定和完善我市传染病防治人员的防
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疫情现场处置、医院感染控制、消毒
隔离、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动物防疫检疫
等各类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各项应急处置
工作,细化职业暴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等重点应急处置预案,
明确相应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等,
完善应对准备,建立相关设备、设施、技术、预防性用药储备和
使用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教委、市
农委、市科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司
法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
政府)
(二)加快基础建设,强化实体性防护。
1.落实我市医疗机构感染疾病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加
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感染疾病科规范化建设管理,加强医疗机
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重点推进市三级综合医
院及传染病定点医院等主要医院建设,强化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
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和原因不明传
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院要建立负压病房,市急救中心要配
置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责任单
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我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和
转运通道标准化建设,口岸经营单位和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提
供建设所需场地及设施,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相关设施
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天津港集
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有关区县
人民政府)
3.建立和完善各类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加强我市各级医
疗卫生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生物安
全实验室建设,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
水平。科学规划布局并加快市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依法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建设、使用和维护投资安排。我市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要加强仪器设备配备,逐
步在"十三五"期间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农业部兽医
生物安全实验室考核标准等要求。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
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
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科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
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4.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护标准,有针对性地
为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和相应
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确实保障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传染
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实验室检测、病人转运救治、口岸检
疫、动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体监管、监督执法等各个环节相
关人员安全。(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教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
监管委、市口岸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天津
检验检疫局、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铁路局天津
铁路办事处,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落实培训演练,提升防护能力。针对不同防治内容,
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防治人员的自
我防护意识和防治技能。我市各级各类承接传染病防治任务的机
构人员须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并及时针对演练
时存在问题调整应对方案。针对临时动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开展
紧急培训,确保从事传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全部通过规范化
标准考核。(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
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畜牧兽医局、天
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把握重点环节,全面保障人员安全。
1.加强疫情调查处置卫生防护。现场调查处置使用过的设
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相关要求消毒、清洗后回收再使
用,或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相关规定处理。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要对疫点、疫区采取污染场所检疫、污染物和污染环境清洗消毒、
污染产品处理、媒介生物和动物传染源控制等卫生处理措施。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要采取隔离、使用防护用品、预
防性服药和疫苗接种等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
害。(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
公安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生物安全实验
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运行监管,
做好人员防护。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
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
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各部门分别制定并贯彻落实实
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
二级实验室须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备
案。(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
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科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
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严格落实《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
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
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
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
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包
括火化或消毒后深埋等。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
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各个环节工作人员(含殡仪、运输人员)
的安全防护。(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
三、加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落实我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坚持信息发布
常态机制,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加大传染病防治
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
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组织开展健康巡讲和健康志
愿服务主题活动。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
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学校、医疗
机构、检验检疫等重点单位和场所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
民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同时,制定完善风险沟通方案,做好舆情信息监测,及时澄清不
实传言,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卫生计
生委、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农委、市
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畜牧兽医局、市
市容园林委、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一)落实公共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经费保障政策。贯
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
导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8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
推动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传染病防治工作需求,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市和区财
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在保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运行经费的
基础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
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
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
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
口岸检疫、动物防疫检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
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
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完善
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规定的相关津贴
调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进一步落实相关人员待遇,并对在
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牵头单
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农
委、市教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
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
本医保保障范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
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
的就医负担。落实传染病导致职业病相关政策调整及保障措施,
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依
据工伤保险政策给予保障,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由所在单位
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
障。(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
计生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
监管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依法监督检查力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有关法定职权和程序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传
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4号)
等文件规定内容和检查方法,针对具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
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对违法违
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
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容园林
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
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