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天津地方法规

[天津]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政府网 2016-10-27 16:04:32

文件名称:[天津]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津政办发〔2016〕8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

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

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传染

病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防护领导

当前,我市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

疫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随着全球化程

度加深,跨国健康风险加剧,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埃博拉出血

热疫情侵袭,广东登革热疫情暴发,我市作为口岸城市,传染病

输入风险明显增加,需要长期、积极应对。传染病防治关乎全市

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

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

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

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

治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

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含卫生检

疫、职业病相关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以人为本、

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

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要按照国家的意见和我市具体工作要

求,紧密结合本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和制度

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措施,进一步提升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

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点,落实防护措施

(一)健全制度体系,规范标准化防护。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相关要求,按照传染病分类制定和完善我市传染病防治人员的防

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疫情现场处置、医院感染控制、消毒

隔离、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动物防疫检疫

等各类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各项应急处置

工作,细化职业暴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等重点应急处置预案,

明确相应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等,

完善应对准备,建立相关设备、设施、技术、预防性用药储备和

使用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教委、市

农委、市科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司

法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

政府)

(二)加快基础建设,强化实体性防护。

1.落实我市医疗机构感染疾病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要求,加

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感染疾病科规范化建设管理,加强医疗机

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重点推进市三级综合医

院及传染病定点医院等主要医院建设,强化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

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和原因不明传

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院要建立负压病房,市急救中心要配

置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责任单

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我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和

转运通道标准化建设,口岸经营单位和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提

供建设所需场地及设施,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相关设施

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口岸办、天津港集

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有关区县

人民政府)

3.建立和完善各类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加强我市各级医

疗卫生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生物安

全实验室建设,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

水平。科学规划布局并加快市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依法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建设、使用和维护投资安排。我市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要加强仪器设备配备,逐

步在"十三五"期间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农业部兽医

生物安全实验室考核标准等要求。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

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

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科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

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4.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护标准,有针对性地

为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和相应

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确实保障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传染

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实验室检测、病人转运救治、口岸检

疫、动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体监管、监督执法等各个环节相

关人员安全。(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教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

监管委、市口岸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天津

检验检疫局、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铁路局天津

铁路办事处,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落实培训演练,提升防护能力。针对不同防治内容,

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防治人员的自

我防护意识和防治技能。我市各级各类承接传染病防治任务的机

构人员须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并及时针对演练

时存在问题调整应对方案。针对临时动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开展

紧急培训,确保从事传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全部通过规范化

标准考核。(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监

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畜牧兽医局、天

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办事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把握重点环节,全面保障人员安全。

1.加强疫情调查处置卫生防护。现场调查处置使用过的设

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相关要求消毒、清洗后回收再使

用,或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相关规定处理。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要对疫点、疫区采取污染场所检疫、污染物和污染环境清洗消毒、

污染产品处理、媒介生物和动物传染源控制等卫生处理措施。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要采取隔离、使用防护用品、预

防性服药和疫苗接种等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

害。(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

公安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生物安全实验

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运行监管,

做好人员防护。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

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

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各部门分别制定并贯彻落实实

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

二级实验室须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备

案。(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

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科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

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严格落实《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

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

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

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

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包

括火化或消毒后深埋等。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

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各个环节工作人员(含殡仪、运输人员)

的安全防护。(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

三、加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落实我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坚持信息发布

常态机制,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加大传染病防治

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

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组织开展健康巡讲和健康志

愿服务主题活动。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

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学校、医疗

机构、检验检疫等重点单位和场所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

民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同时,制定完善风险沟通方案,做好舆情信息监测,及时澄清不

实传言,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卫生计

生委、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农委、市

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畜牧兽医局、市

市容园林委、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一)落实公共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经费保障政策。贯

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

导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8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

推动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传染病防治工作需求,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市和区财

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在保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运行经费的

基础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

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

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

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

口岸检疫、动物防疫检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

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

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完善

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规定的相关津贴

调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进一步落实相关人员待遇,并对在

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牵头单

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农

委、市教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

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

本医保保障范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

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

的就医负担。落实传染病导致职业病相关政策调整及保障措施,

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依

据工伤保险政策给予保障,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由所在单位

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

障。(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

计生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市场

监管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依法监督检查力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有关法定职权和程序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传

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4号)

等文件规定内容和检查方法,针对具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

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对违法违

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

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容园林

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畜牧兽医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各区县人

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