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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政府网 2018-08-20 11:44:53

文件名称:天津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8日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一是清理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权益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二是清理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工作要求

(一)清理要求。各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清理主体。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责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年7月15日前)。各单位严格按照清理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凡属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填写《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凡属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清理标准的,填写《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将加盖公章后的自查结果连同表格,以及拟清理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正文文本连同电子版,于7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

(二)审定阶段(2018年7月16日-2018年8月20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各单位报送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形成清理意见(上报稿),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清理标准的,由制定部门(牵头部门)审定后,依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按程序修改或废止。各区参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权限逐级组织开展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审定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2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2018年9月1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报送各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情况,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汇总后形成我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于2018年9月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请于7月5日前明确一名部门联系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

(二)全面细致开展工作。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仔细审核排查,确保无遗漏。

(三)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区、各部门要用好各种信息公开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附件:1.联系人信息表

2.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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