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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4-15 12:00:20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17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17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教财〔2009〕5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的通知》(渝办发〔2009〕216号)精神,特制定《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申请表

2、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汇总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高中教育 学生资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审计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2日印


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

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以下简称“学费资助”)是重庆市人民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社会救助机制,保障和改善民生,帮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解决学费困难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组织机构

1、重庆市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资助工作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重庆市教委学生资助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资助工作的领导,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要综合协调,统筹管理,区县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区县民政局负责受助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区县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学生申请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应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政策落实。

二、资助资金筹集

1、学费资助实行属地管理,资助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学校共同分担。

2、市财政局、市教委每年按上年《重庆市教育事业统计分析资料》中的高中学生、低保家庭占当地人口比例等因素计算市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

三、资助对象及标准

1、资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当年就读我市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福利机构收养人员。每学年度申请一次。

2、重庆籍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中已获得其它渠道免学费资助者不得享受。本学年已享受免学费资助转入其它普通高中就读者不得重复资助。

3、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收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的学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免收,其余不足部分由学生家庭自行承担。

4、各学校要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学年初开学报到时,应先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资助条件者,由就读学校通知其家庭或本人完善交纳学费相关手续。

四、申请、审查及审核程序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由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其中一种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农村五保供养证;

同时,还应提交本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户资助金等相关凭证(原件)。

3、儿童福利证。

(二)学校初审。学校负责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并在复印件上加盖“XXXX学校初审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章。原件经学校初审后退回学生或家长。

学校初审有异议的应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醒目的地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经汇总后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填报《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汇总表》后,报送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三)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在新学年开学6周内,完成受助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对跨区县的受助学生,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民政局负责与相关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实认定。区县民政局审核有异议的应立即通知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转告学校并通知学生本人。

(四)区县资助中心根据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受助学生名册,报区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统筹安排资助资金;并经区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签章后报市民政、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助资金拨付、发放及监管

1、市财政局将学年补助资金下达各区县财政和市属学校,经区县财政局统筹后(或学生资助中心)拨付学校。

2、学校应设立学费资助专账。学校收到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后,应建立资助学生名册,经学生本人签字后冲抵该生的学费,不足部分由学校在其学费收入中抵顶。

3、已享受免除学费资助的学生,因故转入其它学校学习和休学者,停发本学年下一学期的学费资助经费。对流失、死亡的受资助学生,视为其自动放弃受资助权力。

4、学校应建立学费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申请、初审、审批、发放等相关资料归档,存档备查。

5、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资助资金的检查、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存在违纪、违规、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

本细则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表1: 区县编号:

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申请表

学生姓名

性 别

民 族

户 籍

所在地

身份证号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学校全称

注册学籍号

年 级

及班级

学校类别

□公办

□民办

物价部门核定

学费标准(元/年)

证件类别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五保供养证

□儿童福利证

发证

区县

证件号

证件审核

有效期

年、月

申请人

声 明

本人所提交证件是真实、有效的,上述信息准确无误。如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本人自愿无条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学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班主任

意 见

公示结果

学 校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 学校(签章) 年 月 日

区县民政部门

资格认定意见

区县民政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区县学生

资助中心意见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中“□”符号,在选择相应的项前用“√”标识。

2.表中的“户籍所在地”系指申请资助学生户籍所在区县派出所。

3.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学校、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存档备查。

表2:

重庆市 区县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汇总表

学年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就读学校

学校

类别

证件类别

发证区县

证件编号

户 主

姓 名

户 主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

核定本学年

免学费金额(元)

合 计

1

2

3

4

5

6

7

8

……

…………

注:表中“学校类别”按“公办”、“民办”填报;“证件类别”按“城乡”、“五保”、“儿童”填报;“发证区县”填写“XXX”区县简称。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区县教委(签章) 区县财政局(签章) 区县民政局(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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