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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关于印发贯彻实施《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5-09 15:40:46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关于印发贯彻实施《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办发〔2016〕6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办发〔2016〕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

改革实施方案》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贯彻实施〈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实施《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实施方案》2016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50号),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今年各项改革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到实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强标准供给。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行动,积极开展“科技─标准─产业”同步发展促进行动,支持和鼓励我市单轨交通、钢结构、内河船舶制造等优势产业参与标准制修订,推动先进技术、专利转化为标准,推动实施“6+1”支柱产业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先进技术标准。结合我市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加强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配合)

二、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评估。制定出台《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清理评估。根据整合精简工作需要,成立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经市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按现有模式上报,并将结果报送市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门联席会议。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已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市质监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对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开展集中复审和修订,完成“标龄”超过5年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废止、转化、修订或继续有效的清理评估。推动推荐性地方标准从立项到复审的信息化管理,将地方标准制定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公开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市质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探索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管理规范。引导旅游、餐饮、装饰等行业制定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择,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发挥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作用,推动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促进团体标准规范有序发展。(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商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配合)

五、加强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引导企业通过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执行标准,加强对公开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企业公开标准的比对评价服务,探索推行标准“领跑者”制度,公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市质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配合)

六、逐步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在优势领域组织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服务我市企业和产业“走出去”。加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沿线国家、地区标准研究。加强国际标准文献服务工作,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加强对主要经济体技术性贸易壁垒变化趋势的研究,强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免费向社会发放TBT(技术贸易壁垒)通报。(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配合)

七、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强化标准与法律、政策的衔接,严格实施能耗、环保、安全和质量技术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重要标准,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探索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完善标准化试点示范机制,强化绩效考核,提高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标准的培训、咨询、技术服务,推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5号)要求,推动工业能效、能源、建筑、交通运输、流通、公共机构、农业领域节能标准化工作。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煤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高标委会委员的广泛性、代表性,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制定、复审、维护、实施、评估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市质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快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筹建。创新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打造长江经济带上游标准创新服务平台和创新成果孵化器。争取建设国家级标准验证检测点。(市质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推进制定《重庆市标准化条例》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一、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现有经费管理体制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继续推行标准化工程师制度,有条件的院校增设标准化专业和课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的宣传解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加大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市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标准化工作改革任务完成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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