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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一、二类产品备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6-14 16:35:43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一、二类产品备案、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6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69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医疗器械一、二类产品备案、注册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食药监械〔2015〕17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为了更全面贯彻国家总局新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的法规文件,解决企业在一类产品备案、生产备案和二类产品注册中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类产品备案、生产备案要求

目前,一类产品备案、生产备案是经局办公会议定仍由市局备案,市局将一类产品备案、生产备案的相关资料邮寄给相关分局,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分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原则上相关分局收到资料后一个月内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上报市局。目前相关分局执行情况较差,市局对备案产品的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缺乏了解,对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风险管控缺失。现要求一类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分局对一类产品备案、生产备案的现场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医疗器械处。重点报告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人员情况、场地情况、产品情况、工艺是否与产品备案、生产备案的资料相一致,以及对相关不符合要求企业的处理情况。对不符合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生产备案规定的,市局将取消其备案资格。此项工作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二、二类产品注册、生产条件要求

1.产品样品生产要求:二类产品样品的生产不允许委托。企业二类产品样品需在自有的生产场地生产,样品的生产条件必须和注册后上市产品的生产条件相一致,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必须在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生产场地条件下生产。其中无菌、植入产品有灭菌工艺的,需有相关灭菌设备(辐照灭菌可以委托)和无菌检测能力(环氧乙烷残留可以委托);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组成中涉及工艺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企业需配备带循环管路的工艺用水设备和工艺用水检测能力。

2.产品样品送检要求:为适应新条例产品注册在先,生产许可在后,产品注册实施收费等规定的要求,避免企业因体系考核通不过造成资料退审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类产品准产注册检验时,需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分局到企业生产场地,现场核查生产条件和核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并现场封存样品。企业将区县分局封好的样品及封样记录一并送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不再受理企业未经区县分局封样而自行送检的样品。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产品现场封样记录”留存备查。

3.产品临床要求:二类产品的临床资料,严格执行国家总局下发“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市局将不再受理其它形式提供的临床豁免要求。

4.临床备案要求:国家总局下发了“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公告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备案工作,我局将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5.关键原材料要求:为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可控,要求企业在注册资料申报中,应将影响产品性能参数的关键原材料的采购合同、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资料一并上报备查,我局将在产品注册证的其他内容项表述。若产品关键原材料供应商变化,企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6.产品分类界定要求:产品的分类及命名,严格执行国家总局下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2002版分类目录》、“分类界定通知”。原则上不在上述目录中的产品,企业必须走产品分类界定程序。

7.注册补充资料时限要求: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4号令),企业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我局将终止技术审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8.生产许可网上申报要求: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扫描成电子版(图片或PDF格式)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http://59.64.82.150)进行网上申报;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填写完整,不能简写;生产范围要对应所注册产品选择至二级目录;附件要上传齐全,确保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不能漏项;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后事项”,未发生变更项目空起不用填写;无菌和植入产品请先申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通过后再申报生产许可;生产地址实体变更按非文字性变更申报;延续和变更许可申请要单独依次申报;信息系统中有审批记录的企业,今后申报需用首次通过审批的生产许

可证号和首次申报所选归属地进行申报。

以上规定以发文之日起执行,希各分局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我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1.产品现场封样记录

2.产品现场封条(式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4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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