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重庆地方法规

[重庆]沙坪坝区关于规范放弃再生育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7-18 18:00:43

文件名称:[重庆]沙坪坝区关于规范放弃再生育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4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46号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放弃再生育奖励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沙府发〔2014〕8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并结合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奖励金发放工作的实际,经区政府十七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区放弃再生育奖励金发放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条件

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再生育条件,并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沙坪坝区户籍人口,可在我区申请领取放弃再生育奖励金。

二、发放标准

夫妻双方均为沙坪坝区户籍人口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3000元。夫妻中仅有一方为沙坪坝区户籍人口的,给予沙坪坝区户籍一方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三、工作要求

1. 受理申报。符合条件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之日起,即可到户籍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填写申请表一份并递交《再生育服务证》及本人户口页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分别在本人户籍地申请。

2. 社区(村)级审议。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并将审议合格的名单及申报资料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初审。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口计生办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公示,并送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其中,对符合条件拟上报的放弃再生育奖励金发放名单在本街道(镇)及所属社区(村)的两级《阳光计生公示栏》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区人口计生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经费保障

放弃再生育奖励金由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及街镇财政各支付50%。区人口计生委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拨付相应资金,确保街镇人口计生办于名单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到对象手中。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印发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