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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8-03 14:38:22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办发〔2016〕14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办发〔2016〕1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取消下放工作

(一)有序承接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接国务院、市政府下放审批事项,要主动加强与原审批实施部门的对接,及时制定基本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和相关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库统一管理,并与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有机衔接。

(二)提高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工作系统性配套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对应取消,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实施。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根据功能定位、产业重点、区域环境,围绕投资经营、企业设立、创业就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推动分类精准协同放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同步提出与其关联性强、可配套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提高简政放权的针对性和系统性。对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生命健康、金融稳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要严格论证、广纳民意、审慎处理。

(三)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后续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过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调整行政权力类别等方式,完成本级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改革。需提请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按程序提请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

二、规范行政审批动态调整程序

(四)法律法规“立改废”涉及单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程序。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涉及单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编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提出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调整意见应包括调整原因、涉及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变化、审批时限、追责依据、追责情形等情况。市编办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及时对拟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专栏予以标注。市政府有关部门收到市编办意见后,应配合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对行政审批项目及基本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等进行调整,同时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动态调整工作。

(五)分批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程序。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涉及批量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应按程序经市编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汇总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对行政审批项目及基本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等进行调整。

(六)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库的管理。维护行政审批项目库的严肃性,未经上述程序审核或决定,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随意增加、取消、下放行政审批实施环节。要按照国家发布的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统一市、区县(自治县)相同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

三、进一步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七)持续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按照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深入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改革,运用互联网思维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推动线上与线下、网络与实体审批的深度融合,逐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继续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申报材料、各类证照、各类年检培训,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流程和环节,加快推进申报材料的目录化、电子化、在线填报和在线审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确保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对不需要进行复杂技术性审查、直接面向公众的一般性行政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八)推进重点领域审批流程再造。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为载体,进一步梳理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力争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总时限比改革前压缩1/2左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加快建立统一的证照库、资料库,推动“一号申请、一网通办”,提高群众办事便捷性。

(九)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继续实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并与收费清理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改革相配套。规范行政审批中介行为,杜绝指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缩短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时限。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督促检查

(十)强化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服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审慎监管的要求,提出相应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搞好后续服务。对下放区县(自治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采取培训、现场指导、编印指南等方式提高区县(自治县)的承接能力,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严格金融关联产业以及涉及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产业的市场准入,严防引发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凡按要求由“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风险防控,在企业领取工商执照时明确其所从事行业的负面清单。

(十一)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整合行政执法主体,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有条件的市政府部门,可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推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相互分离并相互制约。

(十二)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督查整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督查、审计、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加强对承接国务院和市政府下放审批事项、推进非行政许可审批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解决承接不到位、放权不落实、监管不彻底等问题,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深化本行政区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经验,认真查找问题,及时向市编办报送相关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8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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