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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印发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9-08 13:32:24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印发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6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6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渝北区国有企业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对产业项目投资的实施、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于需要投资的产业项目,原则上采取组建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必要时也可以对重大战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项目,是指由国有企业等单位引进落户到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区内外项目。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区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布局和投资导向;

(二)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投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汇总统计、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

(五)对国有企业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国有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后管理、投资评价、投资退出等;

(五)向区国资委报送有关投资项目备案和年度报告、年度投资计划、投后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施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符合国家和市、区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渝北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及《重庆市渝北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渝北府办发〔2014〕5号)的有关项目基本准入条件规定;符合企业自身总体发展战略和职责定位。

(二)突出主业。投资项目应突出主业,符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三)科学决策。应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做到充分调研,专业论证,集体决策,确保投资质量。

(四)风险控制。应充分考虑政策、法律、金融、市场、技术、经营和财务等各类风险因素,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效益优先。应兼顾经济效益,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应高于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与合作的社会投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主平衡”的原则实施产业项目投资,保持投资收益总体平衡。

第十条 对引进的产业项目,按照“谁引进、谁决策、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运行。

第十一条 产业项目投资应以阶段性参股为主、长期性投资为辅,对单一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产业项目投资总额的20%,并一般不作为项目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第十二条 产业项目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投资期内被投项目获准公开发行上市除外;其他确需超过3年的,按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投资应优先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产业项目:

(一)产业项目投资主体系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

(二)属于国家及市、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先进制造业中投入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强度高于《重庆市渝北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50%以上的项目;

(四)现代服务业中新增就业人口个人所得税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拟上市企业的鼓励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项目;

(七)对提升区域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是投资决策主体,负责对投资事项进行自主决策。国有企业应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需报董事会决策的投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投资评审委员会由国有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委派人员及行业专家、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组成。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流程:

(一)论证评估。国有企业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建议书,对其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风险控制等要素进行前期可行性论证,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或初步投资方案,特别要突出项目的资金平衡、盈利预测、现金流平衡和其他要素平衡等内容。

(二)尽职调查。国有企业对通过初步论证的投资项目,应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包括法务、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内容,对政策、市场、经营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投资评审。对完成尽职调查并已与其它合作方协商一致的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投资协议谈判等情况,对投资合作事项及投资合作协议进行审查,提出投资合作关键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等决策建议。

(四)投资决策。国有企业董事会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对通过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投资合作事项及投资合作协议进行审定,形成决议并对投资结果负责。

(五)审批管理。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董事会审批;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区分管该企业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审批;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分管领导同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区人大审议、区政协协商,最后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所有投资项目在决策审批后,国有企业应定期报区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项目综合评估、尽职调查报告、投资评审委员会意见、董事会决议,以及分级审批管理的决策文件、投资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等。

第五章 投后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制度及预案。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对其投资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严格执行投资相关协议,主动对被投项目进行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按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及投资协议的规定,委派董事、监事或者指定专门的项目人员履行相关投后管理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委派人员的程序和责权,确保其正确履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负责对被投项目开展投后评价工作,重点评价分析项目投资对国资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定期跟踪回访被投项目,督促被投企业按约定用途使用投资款项,并落实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应尽义务,必要时可进行资金账户监管。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与被投企业建立有效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企业需求和经营状况,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风险防控应急机制,对投后管理服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向区委区政府及时报告,并做好风险应急处置,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统计报送项目经营信息、财务统计信息、投资损益情况,并及时报告其他可能影响政府出资权益的重大情况。每半年收集整理以上信息和情况,形成书面综合分析材料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对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由区国资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重点评价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等内容,评价结果应纳入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运行情况的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审批决策、筹建、运营以及终止、退出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编目、立卷、保存和使用。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投资的退出,应依法进行。国有企业在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退出价格、条件和方式,应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特殊项目,经区委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严重违背投资协议内容、影响国资安全等情况,国有企业可提前退出。提前退出时,国有企业应编制提前退出方案,按决策程序报批,并妥善处置投资项目权益。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中协议转让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应按决策程序报批。

第三十三条 协议约定期限内被投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国有企业应当在区财政、审计、法制、国资等部门监督下参与清算,并将国有出资的残值及时足额收回,对因清算产生的损失,由国有企业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确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投资决策、资金使用管理、投后监管等方面不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严重亏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泄露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占法人财产或者收取商业贿赂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承担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因出具严重失实报告造成损失的,三年内不得再聘请其在渝北区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国有企业视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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