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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南川区重庆市南川区关于印发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购置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9-21 13:30:33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南川区重庆市南川区关于印发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购置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28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购置贷”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6〕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购置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4日


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购置贷”风险补

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建行重庆市分行《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助保贷”及“助保贷-购置贷”工作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130号)以及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助保贷-购置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15〕56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保贷-购置贷”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购置楼宇产业园或小创业基地内生产经营用房,同时由企业提供固定资产担保、缴纳助保金参照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的贷款。

第三条 “助保贷-购置贷”领导小组、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参照《重庆市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由区经信委直属事业单位——区工业发展服务中心承担“助保贷-购置贷”日常工作。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购置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区(县)两级财政对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贷-购置贷”业务所产生的逾期贷款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资金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注入资金,二是企业缴纳资金。资金来源为以下几种渠道:

1.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2.区财政注入资金,首期1000万元;

3.贷款企业缴纳;

4.其它各方均同意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企业办理“助保贷-购置贷”准入条件: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意进入经营并有意向购买楼宇产业园等的小微企业。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助保贷-购置贷”企业发放的全部“助保贷-购置贷”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第七条 贷款企业应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区工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审查并通过贷款审批后,提交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中心备案审查同意,并通知贷款企业缴纳企业助保金,填报助保金承诺书,合作银行凭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中心出据的备案审查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八条 企业的贷款逾期2个月内,合作银行启动代垫程序,由合作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由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垫,同时由区工业发展服务中心协助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九条 贷款到期前,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的,经合作银行、助保金管理机构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贷款的,在认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配合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履行代垫责任,从助保金池账户直接向合作银行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代垫申请,由工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程序向区财政局、区经信委申请拨付风险补偿金,政府风险补偿金按不足部分的 50% 代垫。

第十一条 在实施企业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垫以后,助保金管理机构督促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二条 按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助保贷-购置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15〕56号)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根据银行返回风险补偿金(企业助保金)与代垫部分的差额作为风险补偿金(企业助保金)支出列支。

第十四条 助保金池资金存续的期间从开户之日起至借款企业对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五条 当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合作终止且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全部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按比例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应按照市级相关文件精神及本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和义务,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金。

第十七条 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助保金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督促助保金经办机构做好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铺底资金账户的开立及日常管理、申请贷款企业的资料收集等。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给予企业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息上浮上限不得超过同期人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不能收取利息、助保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月向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工业发展服务中心通报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合规办理业务,防止企业恶意诈骗。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诚信机制,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由区工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在区工业发展服务中心平台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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