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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6-09-23 12:00:32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1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19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规范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

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损毁土地有效治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1036-2013)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复垦。

二、职责分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历史遗留及区县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土地复垦验收。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审批采矿权项目、市级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实施;负责市国土房管局验收项目的初验。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技术支撑单位,在市国土房管局指导下协助制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做好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及验收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论证、验收组织工作及内业资料审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履行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复垦费用预存、复垦工程实施的义务。

三、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要求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办理建设用地项目申请、采矿权申请、临时用地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我市实际,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

1、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中: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地热水、矿泉水项目可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采矿类项目矿区范围面积、建设类项目临时占用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10亩以下的可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设施农用地项目填报复垦表格(见附件1)。

2、采矿类项目服务年限按照采矿年限为依据计算,矿区平面面积不变需调整采矿年限的,按最新使用年限调整动态复垦费用,不需另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建设用地项目服务年限应以建设工期为依据计算;临时用地以2年为周期编制,需继续使用仅是延长使用年限的,按最新使用年限调整动态复垦费用,不需另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3、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应当以县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4、损毁土地处于规划城镇建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前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纳入复垦责任范围。

5、土地复垦方案要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充分衔接,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的相同工程可以在土地复垦方案中扣除。

6、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均应进行表土剥离,纳入复垦工程和复垦费用计算。

7、铁路建设项目大临用地、小临用地分别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大临用地、小临用地的划分按铁路部门标准执行,分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核。

(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1、除设施农用地外,采矿类项目、建设用地项目、临时用地、历史遗留及政府代复垦项目在复垦工程实施前需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2、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应结合生产建设项目实际损毁土地现状据实编制。复垦工程应满足土地复垦标准及验收要求,复垦费用以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为计算依据,不以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费用为上限。

3、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4、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要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充分衔接,对于已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设计的,在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中予以说明,可不再纳入,但验收时需满足土地复垦验收要求。

5、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在复垦工程实施前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可不纳入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范围。

四、土地复垦验收要求

(一)验收前提

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土地复垦任务全部完成,工程质量合格。

2、各单元工程实地编号完整、准确、清晰。

3、项目经土地复垦义务人自验合格,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认可,并出具了接地手续。

4、复垦后耕地质量与周边耕地质量相当。

(二)验收程序

1、市国土房管局验收项目程序。复垦义务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初步验收→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验收→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

2、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验收项目程序:复垦义务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组织验收。

(三)验收资料

1、土地复垦验收资料:

(1)土地复垦义务人验收申请;

(2)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验收自查报告(附件2);

(3)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批复文件;

(4)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确认意见及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签订的交地备忘录。

2、设施农用地复垦验收可不提供土地复垦验收资料第(3)项。

3、政府实施复垦项目的验收需在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基础上增加以下资料:

(1)竣工图及电子光盘(工程内容应编号并标注规格、工程量等基本属性指标,与据实收方表、册以及实地一致);

(2)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3)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据实收方台帐。

4、市国土房管局验收项目需提供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初验意见。

5、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涉及新增耕地的应提交审查通过的1:500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四)现场验收

1、验收流程。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组织土壤、土地、环保、水利、矿山地质等专家和土地权利人代表成立现场竣工验收组,按照听取报告→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的流程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对验收成果负责。

2、验收专家要求。竣工验收专家应熟悉和掌握土地复垦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件3)和《重庆市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评定标准》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履行好职责,并对其行为及意见负责。专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现场竣工验收工作中迟到、早退。

3、验收内容。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

4、实地复核。采矿类项目、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应对土地复垦工程进行100%工程复核;交通、能源、水利建设用地项目应结合单个项目复垦面积或复垦片块情况,随机抽取30%的复垦面积或复垦片块进行工程复核。涉及到新增耕地的复垦区域为必查内容。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验收组应及时中止竣工验收,并认定该项目“不合格”。

(1)应复垦面积未实施到位;

(2)土层厚度、砾石含量不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件3)要求,无法满足耕作条件;

(3)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不满足使用要求;

(4)其他违反土地复垦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现场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书面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若验收仍不合格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可在土地复垦监管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复垦费用代为复垦。

经验收组验收合格项目,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附件4)。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2、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3、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4、涉及新增耕地的注明新增耕地情况。

5、验收结论。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信息化管理

我局正在建立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系统正式启用后,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中完善项目相关资料,纳入市局一张图管理系统。系统启用后,针对项目前期信息未录入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将土地复垦方案、资金监管协议、资金收取和支出、验收等相关信息进行补录。

(二)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负责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对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组织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具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复垦表格

2.土地复垦验收自查报告大纲

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4.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8月23日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复垦表

项 目 概 况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项目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项目性质

设施农用地面积(亩)

其中:耕地面积(亩)

地表工程类型

项目位置土地利用1:10000现状图幅号

使用年限

主要复垦采用工程

土地复垦费预存标准

复垦费总额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注:土地复垦费预存标准可以参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1.2万元/亩标准进行收取,也可由区县局自行制定。

附件2

土地复垦验收自查报告大纲

一、项目简介

说明项目名称、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等。说明土地复垦工程建设过程、工程内容、复垦方式、起止时间、完成质量、合格率、总投资等。

二、土地复垦工程介绍

说明土地复垦对象、复垦方向、复垦面积、工程量及复垦效果等。如土地复垦工程与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内容不一致,需说明情况和原因。

说明复垦工程的施工单位,复垦义务人自验情况。

三、土地复垦工作管理情况

说明土地复垦工作管理情况,包括土地复垦组织、土地权属情况、监测和管护工作情况、土地复垦资料管理等。

四、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

说明土地复垦费用预算、使用、决算情况等。

五、公众参与情况

说明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等。

六、验收自查总结

根据调查和评价,说明是否符合土地复垦验收条件。

附件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复垦方向

指标类型

基本指标

控制标准

耕地

旱地

地形

地面坡度/(°)

≤25

土壤质量

有效土层厚度/cm

≥40

土壤质地

砂质壤土至壤质粘土

砾石含量/%

≤15

水田

地形

地面坡度/(°)

≤15

平整度

田面高差±3cm之内

土壤质量

有效土层厚度/cm

≥50

土壤质地

砂质壤土至壤质粘土

砾石含量/%

≤10

园地

园地

地形

地面坡度/(°)

≤25

土壤质量

有效土层厚度/cm

≥50

土壤质地

砂质壤土至壤质粘土

砾石含量/%

≤30

林地

有林地

土壤质量

有效土层厚度/cm

≥30

土壤质地

砂土至壤质粘土

砾石含量/%

≤50

灌木

林地

土壤质量

有效土层厚度/cm

≥20

土壤质地

砂土至壤质粘土

砾石含量/%

≤50

其他

林地

土壤质量

有效土层厚度/cm

≥20

土壤质地

砂土至壤质粘土

砾石含量/%

≤50

草地

人工牧草地

地形

地面坡度/(°)

≤25

土壤质量

有效土层厚度/cm

≥20

土壤质地

砂质壤土至砂质粘土

砾石含量/%

≤30

其他

草地

土壤质量

有效土层厚度/cm

≥10

土壤质地

砂质壤土至壤质粘土

砾石含量/%

≤50

配套设施

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附件4

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

**年**月**日,我局会同 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织 等专家组成验收确认组,根据《××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对复垦工程进行总体验收确认。经现场实地抽查和查阅相关资料,形成如下意见: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区(县),土地复垦方案于**年**月**日经**国土房管局同意备案,项目复垦责任范围**公顷,动态投资**万元。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于**年**月**日经**国土房管局备案,复垦范围**公顷,总投资**万元。**年**月,**国土房管局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通过初验。

二、复垦项目工程完成情况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设计量

实际完成量

复垦面积

植被重建工程

1

植树

2

草被种植

….

配套工程

1

新修生产路

2

新修排水沟

….

三、土地复垦存在问题

(一)工程质量;

(二)工程数量;

(三)项目资料;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四、整改意见

五、验收结论

结论:

组织验收单位:(签章)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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