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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7-01-06 18:37:56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办发〔2016〕27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办发〔2016〕27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2.67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1.5 事故分级 ………………………………………………(5)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5)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6)

2.3 现场指挥机构 …………………………………………(6)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6)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6)

3.2 预警 ……………………………………………………(7)

3.3 信息报告 ………………………………………………(9)

4 应急响应……………………………………………………(10)

4.1 响应分级………………………………………………(10)

4.2 响应措施………………………………………………(10)

4.3 响应终止………………………………………………(12)

5 后期处置……………………………………………………(12)

5.1 善后处置………………………………………………(12)

5.2 事故调查………………………………………………(12)

5.3 总结评估………………………………………………(12)

6 应急保障……………………………………………………(13)

6.1 队伍保障………………………………………………(13)

6.2 装备保障………………………………………………(13)

6.3 通信保障………………………………………………(13)

6.4 交通保障………………………………………………(13)

6.5 技术保障………………………………………………(14)

6.6 资金保障………………………………………………(14)

7 宣传培训和演练……………………………………………(14)

8 附则…………………………………………………………(14)

8.1 预案管理………………………………………………(14)

8.2 预案解释………………………………………………(14)

8.3 实施时间………………………………………………(15)

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仅针对化工企业)等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应对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化工企业除外)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科学施救、有序施救。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救灾办、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警戒保卫组、舆论引导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应对;涉及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一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给予技术支持。

发生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救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保护区设置、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完善和强化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安监局要分级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包括:危险物质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监测和报告。

3.2.1 预警监测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环保、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环境污染、气象灾害等信息通报同级安监部门。

3.2.2 预警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安监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部署舆情监测,做好舆情收集报告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确定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1 报送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社会公众、事发单位可直接通过“110”报警电话、“12345”市长公开电话等报警;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安监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迅即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2 信息内容

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3.3 信息通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安监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安监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

4.2.1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安监、公安、卫生计生、消防、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4.2.2 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现人员被困,及时调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2)疏散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环境监测。对污染区域的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进行分析处理,及时监测、确定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及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环境数据。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以及采集的环境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及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

(5)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重建以及环境后续监测、医疗防疫、污染防治、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市安监局要加强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市安监局要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储备体系和调度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合理规划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布局,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维护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交通、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市级承担部分在安全生产专项预留待分配资金中列支。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市安监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渝办发〔2009〕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和要求;及时向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总队、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总工会、重庆保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传达市指挥部指令;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协调武警和驻渝部队参与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装备;做好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预防次生事故发生;牵头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市交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事故处置中的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和开辟应急专用通道;做好现场指挥部安全守护。

市监察局: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依法依纪调查处理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生活救济款物;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和处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拣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有关的特种设备和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危险化学品专业队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重庆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一般、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电力、燃气、水务等单位要为事故现场抢险提供供电、供气、供水保障,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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