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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7-03-02 07:59:34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10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107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

住宅占比及指标平衡管理的通知

渝规发〔2016〕102号

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第64次和85次常务会议精神,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以及重庆市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现对不同规划性质建设用地中住宅占比、多地块项目指标平衡等规划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宅占比(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的管理

(一)单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与住宅占比的对应关系:

1、居住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80%。

2、居住为主要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或者等于50%、小于或者等于80%;居住为次要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中,住宅占比应大于或者等于20%、小于50%。

3、非居住用地中,住宅占比为零。

(二)调整住宅占比的管理

1、项目住宅占比应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住宅占比计算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即涉及改变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未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其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确了住宅计容建筑面积规模或住宅占比的,其调整应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

2、已部分销售的多地块项目申请调整住宅占比的,其已销售地块的住宅占比按该地块用地规划条件计算,未销售地块的住宅占比按本条第(一)项计算。

二、多地块规划指标平衡管理。

(一)指标平衡应在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各地块之间进行。指标平衡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增加,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增加,项目住宅占比应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调整的,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二)多地块项目在进行指标平衡前,可先划定指标平衡单元,通过论证每个指标平衡单元的总体布局和空间形态确定各地块指标体系后,再分次审批设计方案。

(三)指标平衡后,项目各地块建筑高度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表三要求。附表三的地块容积率系指经审定的设计方案确定的地块容积率。

(四)地块间指标平衡时,原则上不得对学校、社会停车场、垃圾站及变电站、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位置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有利于优化城市功能布局、规模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弱化,以及不产生重大社会矛盾的原则,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五)多地块建设项目,在有利于城市功能布局、城市空间形态、交通组织的前提下,进行地块间指标平衡的,指标平衡后若单地块用地性质与控规不一致,或平衡后个别住宅地块容积率小于1.0的,需要完善控规的,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六)指标平衡后,在核发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程序进行地块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修改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应依法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其中,控规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确允许以项目为单元进行指标总体平衡的,即不涉及对控规进行修改,许可后,由局信息中心按许可内容对控规进行完善入库。

(七)竣工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应在后期许可中按性质予以扣减。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渝规发〔2011〕5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5]4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后,本通知内容在重庆市规划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已有表述但与本通知表述不一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部门,万盛经开区规划局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

2016年12月27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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