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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印发巴南区商贸流通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7-03-03 11:59:38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印发巴南区商贸流通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8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88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南区商贸流通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6〕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巴南区商贸流通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重庆市巴南区商贸流通企业专项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商贸流通企业入驻巴南,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商贸流通产业升级,提升商贸经济整体实力,同时鼓励工业企业在区内新成立独立的法人销售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励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全区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奖励资金。其资金来源是:由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配合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拨付资金,会同区商务局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商贸流通企业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

(一)2016—2017年在巴南区内新登记注册,在区内申报纳税并纳入限上商贸统计库的独立法人商贸流通企业。

(二)2016—2017年区内工业企业在区内新注册成立并纳入限上商贸统计库的独立法人销售公司。

(三)2016—2017年新纳入商贸统计库,且在区内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第六条 批发企业按销售额大小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

(一)年销售额1—3亿元(含3亿元),奖励5万元;

(二)年销售额3—6亿元(含6亿元),奖励10万元;

(三)年销售额6—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20万元;

(四)年销售额10—15亿元(含15亿元),奖励30万元;

(五)年销售额15—20亿元(含20亿元),奖励40万元;

(六)年销售额20—30亿元(含30亿元),奖励50万元;

(七)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奖励70万元。

第七条 零售企业按销售额大小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

(一)年销售额0.5—1亿元,奖励5万元;

(二)年销售额1—3亿元(含3亿元),奖励10万元;

(三)年销售额3—6亿元(含6亿元),奖励20万元;

(四)年销售额6—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30万元;

(五)年销售额10—15亿元(含15亿元),奖励40万元;

(六)年销售额15—20亿元(含20亿元),奖励50万元;

(七)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奖励70万元。

第八条 对区级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别奖励。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批发和零售奖励条件的,按照额度高的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 凡已享受区级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获奖企业的奖励金额不得高于该企业享受奖励年度对区级税收的贡献额度。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时间:企业纳入商贸统计库第二年2月底前。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接到区商务局的申报通知后,向区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区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年销售额数据;

(三)企业享受奖励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按规定和程序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审批方式:审批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实行集中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符合商贸流通企业专项奖励资金扶持的企业,按文件要求向区商务局提交《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具体使用类别相应规定和文件所要求资料。

(二)区商务局按照相应程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区商务局填报《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见附件2)。

(三)区商务局初审后,将《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区财政局复核,报区政府审批。

(四)《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该专项奖励资金,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和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年度专项奖励资金审批安排完毕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资金安排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区商务局门户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资金予以收回,同时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七条 在项目资金申报、审批中,区级各部门、园区、镇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类)

2.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附件1

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类)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国税登记号

地税登记号

申请年度投入产出税收贡献情况



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

申请事项

政策依据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 号

企业简介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巴南区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年 月 日

企业(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申请事项

政策依据

项目(类别)名称

联系人

企业(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专项资金金额

万元

企业(单位)财务信息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区主管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区财政局

意见

年 月 日(签章)

区政府分管领导

意见

区政府分管财政

领导意见

区政府主要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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