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铜梁区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5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50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铜府发〔20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20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有效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住房补偿安置方式
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批次方式征地的,不再选购限价商品住房,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以单独选址项目方式征地的,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
二、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标准按区域确定,其中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每平方米4100元,安居镇每平方米3800元,蒲吕街道、旧县街道每平方米3600元,大庙镇每平方米3200元,平滩镇、虎峰镇、少云镇、永嘉镇、侣俸镇、土桥镇、二坪镇、水口镇、白羊镇、双山镇、小林镇、福果镇、石鱼镇、高楼镇、维新镇、围龙镇、华兴镇、庆隆镇、西河镇、安溪镇和太平镇每平方米3100元。
三、住房货币安置款额
住房货币安置款额等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乘以住房安置人员应安置的建筑面积。
四、住房货币化安置奖励
住房安置人员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且在拆迁期限内(拆迁期限以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时间为准)完成拆迁的,对住房安置人员给予1.2 万元/人的一次性拆迁奖励。延迟一天,扣除奖励200 元/人.天,直至该项奖励扣完为止。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仍按原规定办理。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铜府发〔2017〕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