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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政府网 2018-05-25 19:20:49

文件名称:重庆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府发〔2018〕1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发〔2018〕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重庆市境内企业(包括各类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重庆市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见附件1),支持投资主体稳妥参与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引导投资主体审慎参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严格管控投资主体参与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第四条投资主体依法享受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

投资主体应当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提升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应对能力。

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投资主体原则上均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第二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一节权限和范围

第七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权限、国家备案权限和市级备案权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八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是指纳入《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见附件2)的行业,《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九条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或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属国家备案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属市级备案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第十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境外投资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二节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属国家核准和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变更、延期等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属市级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网络系统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及附件(见附件3)。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对不属于市级备案权限的、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默认受理。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受理结果,也可应投资主体要求出具凭证。

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四条市级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包括投资项目备案表及以下材料:

(一)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二)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见附件5);

(三)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四)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六)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七)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6)。

第十五条已备案的属市级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见附件7):

(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见附件8)。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见附件9)。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见附件10)。

第三节文件效力

第十七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十八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按《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指导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投资主体未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1)。

前款所称重大不利情况,主要包括:

(一)外派人员重大伤亡。

境外投资涉及的中国籍员工死亡(含失踪)10人及以上,或重伤50人及以上。

(二)境外资产重大损失。

1.因投资所在地针对中国投资者的歧视性政策、不公平干预造成投资主体直接经济损失1亿美元及以上。

2.因其他原因造成投资主体直接经济损失3亿美元及以上。

(三)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

1.投资主体承担的我国与有关国家的政府间合作项目停滞30天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美元及以上或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

2.因贿赂、欺诈、侵权、不正当竞争、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环境事故等违反企业境外经营行为规范、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投资所在地造成重大政治、社会或舆论影响。

(四)其他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况。

第二十一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

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及有关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列入信用记录,并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投资主体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市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有关备案信息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境外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境外投资方向指导目录

2.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及备案表格式文本

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文本

5.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文本

7.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8.境外投资项目变更通知格式文本

9.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10.境外投资项目延期通知格式文本

11.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12.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附件1

重庆市境外投资方向指导目录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市内有能力、有条件的投资主体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市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市能源资源短缺,推动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市内投资主体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市内投资主体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附件2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2018年版)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国办发〔2017〕74号文件精神,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一)房地产。

(二)酒店。

(三)影城。

(四)娱乐业。

(五)体育俱乐部。

(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附件3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及备案表格式文本

关于(项目名称)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

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表和有关附件提交你委。

请予以备案。

附件: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表

申报单位名称或申报人姓名

(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年月日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项目代码:

(网络系统自动赋码)

一、项目名称

(一般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

二、投资主体情况(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参照以下格式,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

企业名称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成立日期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近两年信用情况

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单位:万元人民币)

(最新)

年末

总资产

净资产

(最新)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三、投资主体控制且本项目涉及的境外企业情况(如有)

(项目不仅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还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说明该境外企业的基本信息、股权结构、经营情况等)

四、投资地点

直接目的地

国省(州、市)

最终目的地

国省(州、市)

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

五、投资行业领域

六、投资方式

七、项目背景情况

(项目必要性、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项目涉及的审批情况等)

八、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

(新建类项目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和规模、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并购类项目一般包括收购标的情况、收购方案等)

九、项目总投资额

美元计价金额

(万美元)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如6.5)

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为

(如:万美元,万欧元)

十、中方投资额

美元计价金额

(万美元)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如6.5)

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

(如:万美元,万欧元)

十一、中方投资额构成(逐一填写出资情况)

编号

企业名称

出资

方式

来源

金额

(万美元)

备注

十二、中方投资的用途说明

(说明中方投资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其他企业出资情况(如有)

(除投资主体、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之外,项目还涉及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出资的,说明有关企业或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

十四、项目主要风险及防范应对措施

(简要分析项目面临的政治、安全、经济、社会、环境等主要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

十五、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分析评价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包括积极、有利的影响,也包括消极、不利的影响。比如:项目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对我国与有关国家关系的影响、是否存在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情形等)

十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阐述投资主体履行完备案手续后,进一步推进项目的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

十七、希望国家依法给予协助的事项(如有)

十八、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

十九、附件清单

(一)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二)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三)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四)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六)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七)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联系人

单位

职务

座机

手机

传真

地址

电子邮箱

附件4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文本

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渝发改外备〔〕号

(申报单位名称):

报来《关于

(项目名称)

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文号或日期)收悉。根据《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

(项目名称)

项目(具体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向我委提出;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和东道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遵守有关条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惯例,依法经营、合规发展。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主体

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逐一列明投资主体名称、信用代码(如有)等。

三、投资地点

直接目的地

一般精确至一国的一级行政区

最终目的地

一般精确至一国的一级行政区

四、项目总投资

万美元

五、中方投资额

按美元计价的金额

如:万美元/不超过万美元

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

如:万欧元/不超过万欧元

六、中方投资额构成

一般应列明各投资主体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资金来源。如果项目不仅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还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则一般先列明投资主体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资金来源,同时简要列明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出资情况(视为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该部分计入中方投资额)。比如:

(一)境内企业A投入货币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万美元),实物(或技术、股权、债权等)折合万美元,提供融资万美元,提供担保万美元;

(二)境内企业B投入货币万美元(其中,自有资金万美元);

(三)其余部分由境内企业A控制的境外企业a投入(视为A通过a投入,该部分计入中方投资额,但不从境内汇出)。

七、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

列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规模。

八、备注

列明市发展改革委认为需要说明或强调的内容。

附件5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①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应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其余股东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下同);

②投资主体的控股股东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没有控股股东,应追溯其第一大股东,A1和A2均为A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应同时追溯;

③股东A1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④股东A2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某国资委,披露后不再向上追溯;

⑤股东B和股东A是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股东B的控股股东,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应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其余股东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下同);

投资主体的控股股东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没有控股股东,应追溯其第一大股东,A1和A2均为A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应同时追溯;

股东A1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股东A2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某国资委,披露后不再向上追溯;

股东B和股东A是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股东B的控股股东,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①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应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其余有限合伙人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下同);

②普通合伙人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1;A1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控股股东;A1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③普通合伙人B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B的普通合伙人B1;B1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①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的,应提供各个投资主体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②股东A2为自然人,原则上不再向上追溯,但控制方通过代持关系控制A2,因此,应进一步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

③投资主体C的唯一股东为自然人,但控制方C1通过协议实际控制投资主体C,因此,应进一步披露控制方C1和控制方式;

④控制方C1的唯一股东C2为境外实体,应披露其注册地;

⑤投资主体D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外自然人,应披露其国籍。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注:投资主体可参照上述示例,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果股权架构图难以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应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并补充提供必要信息。

附件6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文本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市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名称或姓名)

(以下称)拟开展(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称本项投资)。为保证本项投资的顺利进行,特此承诺如下:

在履行

(填写有关事项名称,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变更、延期等)

等手续过程中,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扫描件及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保证本项投资是真实存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所有投资安排皆出于的真实商业需求,不存在洗钱、虚假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果以上陈述有任何误导之处,同意将及本项投资决策人员(名单附后)纳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附件:本项投资决策人员签字单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

本项投资决策人员签字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人签名

身份证号

1

2

3

4

5

附件7

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关于(项目名称)项目变更的请示

市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名称或姓名)

于年月日取得

(项目名称)

项目(如有项目代码,则注明)备案通知书(渝发改外备〔〕号)。现拟对项目进行变更,按照《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备案情况。

经备案的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信息。

(二)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自取得备案通知书以来的进展情况。

二、拟变更事项

变更投资主体(如有)。

(一)拟增加投资主体的: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原因。

2.拟增加的投资主体情况。

3.增加投资主体之后的项目投融资方案。简要说明项目投资方案,中方投资额及其构成,中方投资额用途;重点说明拟增加的投资主体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情况。

4.拟增加投资主体的,应当附具有关文件:①项目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④最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⑤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二)拟减少投资主体的:

1.拟减少投资主体的原因。

2.拟减少的投资主体情况。

3.减少投资主体之后的项目投融资方案。说明项目投资方案,中方投资额及其构成,中方投资额用途等。

4.拟减少投资主体的,应当附具有关文件:①项目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⑥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变更投资地点(如有)。

投资最终目的地跨国调整的,视为开展新的项目,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履行新项目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除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明确要求的之外,投资最终目的地在一国的一级行政区(类似我国的省级行政区)范围之内调整的,一般无需履行变更手续。投资最终目的地在一国范围之内、该国一级行政区之间调整的,视为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1.拟变更投资地点的原因。

2.变更后的投资目的地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和投资环境情况(如投资目的地政治和安全状况是否适合开展该项目,投资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禁止或限制开展该项目)。

3.投资地点变更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变更投资地点的,应当附具有关文件:①项目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如有)。

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说明以下情况。

1.拟作的变更及原因。

2.变更后的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

3.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变更后的投融资方案。

4.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变更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5.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的,应当附具有关文件:①项目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变更中方投资额(如有)。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的,应说明以下情况:

1.拟作的变更及原因。

2.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说明增加的金额和构成(包括出资人、出资形式和资金来源等)。

3.拟减少中方投资额的,说明减少的金额和构成;有关资金已经出境的,说明后续安排。

4.变更后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及构成、用途。

5.变更中方投资额的,应当附具有关文件:①项目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投资主体应对拟变更的原因、拟变更的内容、该变更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等进行说明,并根据情况附具有关文件。

请对上述变更予以备案。

附件:(列明附件序号和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或申报人姓名

(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8

境外投资项目变更通知格式文本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同意(项目名称)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申报单位名称)

报来

(文件名及文号或日期)

收悉。

(项目名称)

项目是我委于年月日以《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渝发改外备〔〕号)备案的项目。经研究,现就

(项目名称)

项目申请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意

(项目名称)

项目的

(投资主体、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拟变更事项)

(变更前的内容)

变更为:

(变更后的内容)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渝发改外备〔﹞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9

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关于延长(项目名称)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请示

市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名称或姓名)

于年月日取得

(项目名称)

项目(如有项目代码,则注明)备案通知书(渝发改外备〔〕号),有效期至年月日。现申请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按照《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备案情况。

经备案的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信息。

(二)项目进展情况。

自取得备案通知书以来的项目进展情况。

二、申请延期的原因

说明申请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原因。

三、申请延期的时长

说明申请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时间长度(比如:申请延长有效期1年)。

请予以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附件: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3.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单位名称或申报人姓名

(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10

境外投资项目延期通知格式文本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同意延长(项目名称)项目备案通知书

有效期的通知

(申报单位名称):

报来

(文件名及文号或日期)

收悉。

(项目名称)

项目是我委于年月日以《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渝发改外备〔〕号)备案的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至年月日。经研究,现就申请延长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通知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意延长(项目名称)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渝发改外备〔〕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11

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项目代码:

(如有)

一、项目名称

二、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编号(如有)

三、投资主体情况(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参照以下格式逐一填写)

投资

主体

(企业)

企业名称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成立日期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单位:万元)

(最新)

年末

总资产

净资产

(最新)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投资

主体

(自然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四、投资主体控制且本项目涉及的境外企业情况(涉及多家的,参照以下格式逐一填写)

境外

企业

企业名称

注册地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万美元

股权结构

(前五大股东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

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单位:万美元)

(最新)

年末

总资产

净资产

(最新)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五、投资地点

直接目的地

国省(州、市)

最终目的地

国省(州、市)

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

六、投资行业领域

七、投资方式

八、中方投资额

美元计价金额

(万美元)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

(如:万美元、万欧元)

九、项目基本情况

(简要阐述项目的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

十、重大不利情况概述

(阐述重大不利情况的起因、时间、地点、有关人员、主要经过、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一、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

(阐述企业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获得国家有关方面协助情况)

十二、下一步应对方案

(阐述应对不利情况的下一步工作方案)

十三、需要国家依法给予协助的事项(如有)

十四、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

十五、附件清单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联系人

单位

职务

座机

手机

传真

地址

电子邮箱

附件12

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项目代码:

(如有)

一、项目名称

二、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编号

三、投资主体

经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主体

(列明名称或姓名、注册地或国籍、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实际实施项目的投资主体

(列明名称或姓名、注册地或国籍、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有关情况说明

四、投资地点

经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地点

(包括直接目的地和最终目的地)

实际实施项目的投资地点

(包括直接目的地和最终目的地)

有关情况说明

五、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

经核准或备案的主要内容和规模

(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为准)

实际完成的主要内容和规模

有关情况说明

六、中方投资额

经核准或备案的中方投资额

(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为准)

实际支出的中方投资额

有关情况说明

七、项目完成情况概述

(阐述项目完成情况)

八、已经实现或预计取得的成效

(阐述项目已经实现或预计取得的成效)

九、下一步工作计划(如有)

十、需要国家依法给予协助的事项(如有)

十一、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

十二、附件清单

(一)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二)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三)证实项目完成的有关文件。

联系人

单位

职务

座机

手机

传真

地址

电子邮箱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2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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