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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4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环保部 2017-12-22 17:35:41

文件名称: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4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文件编号:环建函[2017]2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4号“关于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随着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我国面临物种遗传资源被大量盗用、外来物种入侵严重、转基因污染生态环境等生物安全问题,对我国生态环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保障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的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国家历来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方面,国务院2010年发布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强调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2014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国家工作方案(2014-2020年)》。国务院已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在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方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将“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作为优先领域之一。有关部门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列为生物安全方面重点工作内容,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措施。为使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在转基因安全管理方面,国务院于2001年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我部于2012年发布了《抗虫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导则(试行)》,目前正在编制《转基因植物环境释放的风险评估导则》。有关部门也发布了若干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技术推广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性意见。

我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制定生物安全法的建议,我国现阶段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利用、轻监管,各部门管理职责分散,缺乏统一有效领导等问题,亟需一部全面系统的专项法律。建议中提出的立法框架意见,对于下步立法中明确生物安全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解决我国生物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

在立法过程中,我部将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主动试点,积累经验,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合理建议。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生态司郭汝清

联系电话:(010)6655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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