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浙江地方法规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政府网 2017-09-07 15:11:10

文件名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运〔2017〕3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9月4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为目标,加快客运结构调整,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的比较优势,不断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水平和行业治理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更好更优出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

1.取消部分客运许可事项。取消省内客运班车(公交化运作班线和农村客运除外)日发班次增减、客运车辆更新(更换)、客运班线(包车)暂停及恢复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按照《关于简化道路客运行政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运〔2016〕58号)执行。

取消客运班线起讫地内(城市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站点许可变更事项。对于某个区域内只有一个客运企业经营的,在确保履行基本服务承诺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途经站点,探索循环发班模式。对于某条班线只有一个客运企业经营的,在确保履行基本服务承诺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班次增减。

以上事项,经营者应当向属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2.下放部分客运许可事项。下放市际客运经营许可,省内跨市客运经营许可由省运管局调整至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按照《关于做好省内跨市客运经营许可等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运〔2015〕37号)执行。下放县际客运经营许可,设区的市内跨县客运经营许可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内跨市客运经营许可权限下放方案制定。一、二级客运站级别核定职权,由省运管局调整至省道路运输协会,省道路运输协会应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制定相关制度和服务规范,其它客运站级别核定由属地道路运输协会参照执行。

3.简化优化客运许可程序。

既有的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在本省、市、县辖区内变更途经路线和途中停靠站点及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事项,不再征求相应目的地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申请新增和变更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的,由相应的许可机关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许可手续。按照《华东六省一市省际道路客运合作发展协议书》,对客运班线日发班次变更(不增车)等,不再向目的地省级运管机构发函征求意见。

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全面推广应用省政务服务网和道路运输信息网上服务大厅,实现所有道路客运业务网上办理。

4.引导加快结构调整。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或同一线路资源整合等涉及班线、包车经营权的处置,按照《关于加强全省道路客运许可管理的通知》(浙运〔2015〕2号)执行。对区域经营、专线经营等涉及班线经营权的处置,参照执行。既有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后,鼓励通过组建线路公司、实施资产置换或者兼并重组等方式,实行集约化经营。根据客运发展趋势,合理投放大中小车型比例,科学配置座位数。为提高道路客运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经济性,鼓励各市逐步淘汰存量双层及特大型客运班车、包车(56座及以上),更新更换为中小型客车。

5.全面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客运班线许可,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4〕192号)执行,新增包车客运运力许可参照执行。

6.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配合物价部门进一步放开班线客运价格,完善客运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客运站收费市场化改革。

(二)完善客运服务网络,提升道路客运综合服务水平

7.完善客运站场建设。

推进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实现与其它运输方式的便捷换乘。科学规划建设城乡客运站点,加快建设标准适宜、安全实用的乡镇客运站、客货运一体站或公交首末站(回车场),在建制村设立港湾式停靠站、候车亭(或牌)等,实现镇镇有站(场)、村村有站(亭、牌),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停靠站点资源共享。在大型市场、产业园区、学校聚集区、旅游风景区、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客源密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后,设置简易客运站或客运停靠站点。

对简易客运站、客运停靠站点的设立,由经营者向属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简易客运站、客运停靠站点标准,强化规范管理。鼓励现有管理经验丰富的客运站经营者经营简易客运站,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接入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

8.鼓励发展客运专线。鼓励客运企业通过调整既有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增设停靠站点等方式,开行机场、高铁、医院、校园、景区、产业园、大型市场等客运专线。鼓励道路客运站与机场、高铁站等合作,在客运站设置城市候机楼(可代办登机牌和行李托运)、高铁候车室,开通站际接送专线,方便旅客中转换乘。

9.推进节点运输和联程联运。引导道路客运企业联盟加强资源共享或整合,通过调整线路走向、增加停靠站点等方式,试点开展节点运输。有条件的客运企业可利用现有线路资源,依托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在途中停靠站点以及符合条件的接驳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联程联运;加强道路客运售票服务与铁路、民航等方式的对接,促进客运联程服务发展,逐步实现客票联网、一票到底。

(三)推动信息科技应用,促进互联网+融合发展

10.加快信息化推广应用。加快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实现联网售票三级以上客运站全覆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全省所有客运站,让群众出行更便利更舒心。

加快推进客运站智能化建设,统一全省汽车客票格式,推行道路客运电子客票和非现金支付;积极推广手机APP售票、微信公众号等多样化售票方式;推广使用自助检票设备,提高通行效率;鼓励客运站应用自助报班系统,加强车辆、驾驶员调度及安全管理;推进客运站场数据共享,将班次信息、售票信息等数据进行系统整合和利用,建立全省道路运输旅客出行数据中心,提高管理效率和运输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公众出行服务平台,方便旅客运输服务信息查询和出行方式选择。

11.试点开展道路客运定制服务。

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作用,鼓励开展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道路客运定制服务。提供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并已取得该线路经营权;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车辆应当使用7―19座的营运客车,停车场地应配备手持式安检仪、实名乘车等设备。提供出行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接入运管部门客运监测系统,不得组织非营运车辆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定制运输。

开展定制客运试点的企业需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包括营运方案、安全管理、服务标准和标志标识等),经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

12.提供高品质客运服务。推广免费WIFI网络在客运站场、车辆等公共场所的应用;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提升车辆装备水平,推广应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型车辆;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利用微信、二维码等公布企业、线路、车辆、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提供优质服务。

(四)推进运游结合,提升客运资源利用率

13.允许客运车辆从事临时包车业务。法定节假日期间,允许营运客车开行临时省内包车。开展临时省内包车的客运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包车客运资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临时省内包车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在包车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经审核后,自行打印省内临时包车标志牌(样式见附件),生成包车业务二维码。相关车辆凭包车合同、省内临时包车标志牌在省内运行,不受其《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限制。

14.允许剩余班车运力调整为市际包车。

为合理解决高铁、城际轨道影响问题,允许各市将剩余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有效运力经许可后转为市际包车,已开班线新增、更新更换运力在三年内的,以及新增班线运力在首个经营期限内的除外。转为市际包车的,相应线路经营权予以注销,且今后不得新增该班线运力。各市应对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筹科学制定年度包车运力发展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自行确定调整比例和数量。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具有市际包车经营范围的客运企业进行调整。

省际、市际班线调整为市际包车后,在1年经营期限内企业信用考核AAA、安全目标考核优良、未发生超范围经营行为和较大影响服务质量投诉的,可按许可程序申请调整为省际包车。

15.允许部分县际客运包车变更经营范围。因厂校企事业单位外迁,导致原用于职工上下班接送的县际包车超范围经营的,相关地市做好风险评估后,可按照许可程序调整为市际包车。本通知下发后新增的县际包车不列入调整范围。

16.推进客运站与旅游集散中心融合。支持客运企业依托现有客运站场加快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拓展旅游集散服务功能。支持旅游景区(点)设立旅游集散中心或客运站场,方便旅游客车停放和游客集散。发展旅游客运专线、公交旅游线路、景区小交通等运游结合产品,拓展新型旅游客运服务。

(五)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客运一体化水平

17.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从体制上突破城乡二元分割障碍,积极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采取公交化运行的客运班线按照公交模式审批和管理,纳入全省运政信息系统公交模块和公交监测系统,提高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

18.科学合理开行城际公交。开行城际公交的应当优先考虑现有客运班线。城际公交应充分考虑时间成本、交通拥堵、经营成本、客运网络布局等因素,科学确定线路距离和站点设置。

19.健全城乡客运长效发展机制。研究制定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政策,积极引导建立适度竞争的市场经营机制、科学的票价调整机制、公共财政投入城乡客运的长效机制、与补助政策挂钩的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多元化监督评价机制等长效机制,推动我省城乡客运可持续发展。推广农村客运经济适用车型,灵活采取通公交车、班车、集市班车或者提供预约定制服务等多种方式方便居民出行。鼓励道路客运企业与快递、物流行业合作,主动对接县域电子商务流通需求,加快完善客运班车小件快运网络,为城市商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提供服务。

(六)强化安全监管,提升客运安全生产能力

20.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公车公营,规范承包经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严格落实道路客运监管制度。要加强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监管超范围经营、包车异地经营、班车不按规定线路和站点行驶、停靠、站外组客以及凌晨2-5点不按规定停驶等违规经营行为,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与道路客运市场准入退出挂钩,实现闭环管理。建立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制度,重点加强行政审批事项许可取消和下放地方管理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标准化,将质量信誉和诚信等级低、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道路客运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断提升客运行业监管效能。

22.全面推进道路客运实名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市际(含)以上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实名查验(跨省、市毗邻县农村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运作的班线除外),加强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

23.落实省内市际包车备案制度。包车客运企业应当通过浙江省客运包车管理系统进行趟次备案。市际包车凭包车客运标志牌(铝牌),按照约定的线路运行,并随车携带备案二维码(可采用纸质打印或手机二维码图片下载保存等形式)。单位通勤包车可根据合同进行定期(月、季、年)备案,最长不超过一年。

24.强化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加强接驳运输全过程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接驳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要督促接驳运输试点企业,通过接驳运输管理系统进行趟次业务报备,接驳点管理人员对报备信息要及时确认。

三、工作保障

25.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运管机构要充分认识道路客运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部门合作,明确责任分工,并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改革举措。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26.加强跟踪评估。各地运管机构要加强实施方案出台前的风险评估,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跟踪评估,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为道路客运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7.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运管机构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确保方案实施过程公开、透明。要加强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的行业稳定。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省内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