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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政府网 2017-10-11 16:43:53

文件名称:浙江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浙气发〔2017〕4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局防雷

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省气象安全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气办发〔

2015〕

43

号)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等规定,规范防雷安全监管,提高防雷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水平,省气象局制定了《浙江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气象局

2017

7月

19

(此文件对外公开)

浙江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

双随机

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并遵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气象局对本省认定的防雷检测资质机构的随机抽查和市、县(市、区)气象局对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后职能范围内防雷许可项目的随机的抽查。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信息库和技术人员信息库。临时委托其他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检查时,应从其他单位技术人员中随机抽取。选择入库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并保持合适的数量。

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防雷检测质量考核技术人员信息库,由具有丰富防雷检测经验的防雷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对象库。

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库,入库对象为浙江省气象局认定的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建立检测单位已完成检测的项目信息库。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监管范围内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信息库。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开展双随机抽查,建立监管范围内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信息库。

第八条

根据已建立的人员信息库和对象库,气象主管机构通过随机的方式,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浙江省气象安全技术中心组织实施防雷检测质量现场考核,考核组成员由被委托人随机抽取。

检查组可由

2名执法人员组成,也可由

1

名执法人员和

1

名技术人员组成。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组由

3

名专家组成。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填写防雷安全双随机抽查记录表(附件

2

),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本省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双随机抽查,每年检查的机构数不低于机构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组织防雷检测质量考核时,每年抽取的防雷检测机构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二分之一,次年对其余机构进行检查,每个机构抽取的检测项目不少于

2个。组织对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

5%

左右,但每年不低于

5

家。

第十条

随机抽查的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监管对象的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受举报的机构和单位,要优先列入被检查单位名单,并列入随机检查任务数;对存在防雷安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对防雷重点单位应提高抽查比例。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对自查如实报告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章检查和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防雷检测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技术人员变动情况,机构的检测能力保持相应等级的条件和要求。

(二)有无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情况;有无超越核准的检测资质业务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活动情况;有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情况;有无违法转包防雷装置检测服务项目情况。

(三)有无防雷装置检测作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有无违反有关标准、规范、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活动情况;有无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从事检测的情况;防雷工程项目(包括提供防雷产品)自建自检情况。

(四)有无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有无及时提供年度报告;有无在年度报告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按规定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档案情况。

(五)有无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相应资质管理信息变更手续情况。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雷装置安装情况。防雷装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否存在应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装置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定期委托检测、隐患整改、明确分管领导和防雷管理员、防雷安全经费投入、灾情报告、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度执行情况。防雷安全管理是否责任到人;责任人员是否履行维护保养职责;是否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委托检测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查和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是否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排除隐患;是否存在防雷安全经费应投入而不投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应急管理制度而不执行的情况;是否安排人员参加防雷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存在雷灾隐瞒不报的情况;防雷安全制度和管理是否建档。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省气象安全技术中心组织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现场考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七)检查原始记录及与检测报告的一致性;

(八)检查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九)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检测需要。

第四章抽查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年初应制订当年防雷安全双随机抽查方案,对抽查对象开展双随机抽查。

抽查方案应明确年度检查对象单位的数量、检查时间、人员组成、检查方式、问题处理以及抽查事项清单中需要纳入的其它相关内容。检查结果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防雷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作出说明;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安装和检测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派出的检查人中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检测质量考核小组应在资料收集或现场验证完毕后,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评定检测质量考核结果,

10

日内应出具考核报告(附件

4

)。浙江省气象安全技术中心应在

5

日内将审核后的考核报告报送浙江省气象局。

第十八条

检测质量考核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

(二)不得擅自更改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

(三)与被考核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承诺对在考核期间获得的被考核检测机构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测质量考核结果运用:

(一)浙江省气象局通过省级气象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作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等级的条件;

(三)纳入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并作为检测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作为失信行为纳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对社会公布;

(五)分析评价本区域检测质量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防雷安全问题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在安排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时,对受到举报的单位优先安排检查,计入双随机抽查的单位数。

第二十一条

各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发现防雷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防雷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防雷违法行为信息。对防雷检测机构违法行为信息、防雷检测信息库单位拒不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信息,根据《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进行红黑名单认定。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附件

3),通过气象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9

1

日起施行。

附件:

1.防雷安全随机抽查事项基本清单

2.

防雷安全双随机抽查记录表

3.

防雷安全随机抽查结果公示表

4.

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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