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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政府网 2017-11-25 05:50:28

文件名称: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7号)等要求,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省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查案卷范围

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已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案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案卷(已经进入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法案卷,不纳入评查范围)。

前述行政处罚案卷要侧重选择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并将评查延伸到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案卷要侧重选择涉及瞒报事故、多个事故责任单位的案件。鉴于涉及对投诉举报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不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增长较快,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关类型案卷。

二、评查方式、时间和标准

案卷评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先行自查,各市安监局对所辖区域(含开发区)组织抽查并形成评查情况书面总结或通报材料,于12月4日前将电子版报送省安监局法规处(材料要包含基本情况、统计数据、亮点特色、问题分析、工作建议,突出体现案卷评查改革创新举措,联系电话:0571-87053042)。第二阶段省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各地开展抽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评查标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7号)附件中的《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行政许可办件、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以及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执行,行政执法文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6年版)执行。

三、评查工作要求

(一)及时部署落实。各地要加强评查工作力量,组织法制、执法机构以及执法实践与理论经验丰富的骨干人员、法律顾问等参加评查活动。先期已自行开展案卷评查的地区,要根据通知要求采取措施补充评查相关案卷。

(二)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案卷评查工作专业化、长效化、规范化的基础上,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将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重点工作有机结合,不断探索改进评查模式,拓宽评查对象,扩大评查成效,借助案卷评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学习活动。

(三)严明监督责任。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启动监督程序。案卷评查结束后要及时全面总结案卷评查出的问题,立即交办被评查单位限期整改落实,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采取回头看等方式跟踪督查整改情况。针对普遍性、长期性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采取专项措施加大督查整改力度。对案卷数量严重偏少、质量整体较差的地区,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的地区要采取召开现场会议、通报批评、约谈相关工作负责人、考核评议不合格、警示问责等措施落实监督纠错机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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