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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政府网 2017-12-27 15:48:03

文件名称: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海渔环〔2017〕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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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36-2017-0019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文件

浙海渔环〔

2017

9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已经我局

2017

年第

2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

2018

1

22

日起执行。《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试行)》(浙海渔政〔

2016

3

号)和《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资格招标办法(试行)》(浙海渔政〔

2016

2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

12

21

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

为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助推美丽浙江建设和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其他增殖放流活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农业部相关要求加强监督指导。

(二)工作主体。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本辖区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各项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其所属的渔政、执法、技术推广、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各项具体工作。

(三)职责分工。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负责编制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方案),建立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完善浙江省渔业资源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海洋及内陆主要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负责编制本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方案),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具体项目;加强对辖区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监管;通过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信息和电子档案。同时,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陆水域(除主要流域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个别跨所管辖水域(含海域)重点增殖放流品种的跟踪调查与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工作。

二、放流任务确定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根据相关规划、计划与工作要求,组织制订各设区市、县(市、区)年度增殖放流工作任务并下达各地。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任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放流品种、放流数量、放流规格、放流时间和放流地点等内容,经科学论证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放流苗种管理

(一)放流物种选择。

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在《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

2016

11

号)所列物种范围内选择适合本地区放流物种,如确需放流其他物种,需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严禁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在放流苗种培育阶段,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或水产技术推广单位,在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鉴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供苗单位亲本种质的检查。对种类特征明显异常且无符合规定的亲本来源证明的,未经种质鉴定不得放流。

(二)供苗单位确定。

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增殖放流供苗单位,采购信息应通过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程序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珍稀濒危物种供苗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被列入增殖放流供苗单位黑名单的供苗单位不得承担各级财政支持的增殖放流项目苗种供应任务。使用省财政资金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供苗单位应符合附件

1

所列的基本条件,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及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使用市、县(市、区)财政资金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可参照执行。

(三)苗种质量监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水产种苗管理等工作,加大对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苗种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加强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等培训指导。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中标供苗单位信息告知该供苗单位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并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产苗种生长到适合规格后,供苗单位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供苗单位向有资质的机构(单位)申请苗种药残检验,并向当地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委托有能力的科研机构)申请疫病检测。增殖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

2009

52

号)执行;苗种疫病检测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3

个规程的通知》

(

农渔发〔

2011

6

)

执行,经检验含有药残或不符合疫病检测合格标准的水产苗种,不得用于增殖放流。

四、苗种验收投放

供苗单位凭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疫病检测和药残检验合格报告申请参与增殖放流活动。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

2

名以上监管人员(其中

1

名必须为水产专业技术人员,下同),监督指导供苗单位严格按照《

SC/T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进行苗种的打包、装运,并对放流苗种进行现场验收。

监管人员在查证苗种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后,按照增殖放流相关技术规范测量苗种规格和计数(运输之前已计数的苗种,苗种验收监管人员应跟随全程监督,并拍摄能反映苗种打包装运情况的影像资料),同时监督指导供苗单位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将苗种投放到指定水域,苗种投放过程中应拍摄能反映现场工作情况的影像资料。

苗种验收投放结束后,监管人员应在相应的《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监督表》(以下简称《监督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选择放流现场计数时应填写附表

1-1

,选择运输前计数时应填写附表

1-2

)。苗种投放过程一般应邀请渔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接受社会监督。

五、放流水域管护。

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将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范围、临时限制捕捞措施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对放流水域实施执法检查,劝离、清除对放流苗种有危害的作业船只、网具等。有条件的地区可划定相对固定的放流水域,设置标识牌,并加强管理。

增殖放流后

10

日内,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频次的巡查和管护,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捕捞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防止“边放边捕”、“上游放、下游捕”等现象,同时在《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巡查管护工作记录表》(附表

2

)上记录有关情况。

六、放流效果评估

省、市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委托有关科研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与评估。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放流种类渔获物统计和相关信息报送等配合工作。

七、工作信息报送

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放流后

15

日内将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种类、数量、规格、供苗单位、资金来源等信息上传至管理平台,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有关上传信息进行核准。

承担放流任务的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份档案”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增殖放流项目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督表》、招标文件(电子文档可保留核心内容页)、中标通知书、苗种采购合同、检验检测报告、取样计数情况、放流公告、巡查记录、监管影像资料等材料。电子档案应及时上传至管理平台。

八、责任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如有在放流苗种生产、运输、验收、投放等过程中存在监管缺失、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为促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公正、规范,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967201

0571-88007085

),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可相应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网上监督举报途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投诉举报专栏或管理平台违规举报专栏。

附件

1

浙江省财政资金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基本要求

使用浙江省财政资金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资质。

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苗种繁育的单位,且持有放流品种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二、亲本情况。

应有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本,亲本数量要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亲本应当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来源、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

三、生产能力。

苗种生产设施齐全,育苗设施规模或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当年度承担放流供苗任务数量应不高于其年度苗种生产能力。

四、技术保障能力。

具备水质和苗种质量检验检测基本能力,技术负责人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

3

年以上。建有水产苗种生产与质量控制各项管理制度,制订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具有完整的引种、保种、生产、用药、销售、检验检测等记录档案资料。近两年内所生产的水产苗种未发现质量问题。

五、其他。

中央财政资金经济物种放流苗种生产单位的基本条件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

1-1

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监督表

放流现场计数时用表

一、

放流合同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

承担单位

供苗单位

资金来源

资金数量

放流种类

放流数量

苗种规格

放流地点

二、放流验收(监督人员填写)

放流种类

放流数量

其中

捐赠数量

苗种规格

是否已按要求拍摄影像资料(监督人员填写):

□是

□否

监督人员(签字):

供苗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说明:本表(原件)一式三份,主管单位(监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供苗单位各一份

附表

1-2

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监督表

运输前计数时用表

一、

放流合同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

承担单位

供苗单位

资金来源

资金数量

放流种类

放流数量

放流规格

放流地点

二、苗种验收(监督人员填写)

放流种类

放流数量

苗种规格

验收地点

三、运输监管(监督人员填写)

包装方式

运输方式

运输时间

苗种是否全部运输至放流地

□是

□否

四、投放监管(监督人员填写)

放流总数

其中:捐赠放流数量

放流地点

放流时间

分至

是否已按要求拍摄影像资料(监督人员填写):

□是

□否

监督人员(签字):

供苗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说明:本表(原件)一式三份,主管单位(监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供苗单位各一份

附表

2

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巡查管护工作记录表

巡查单位:

序号

巡查时间

巡查水域

巡查情况

巡查人员签字

抄送: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7

12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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