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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政府网 2018-01-18 06:21:16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运〔2018〕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运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交〔2017〕1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统一的货运站(场)信息数据库

各地要利用前期调查的货运站(场)、代理等业户数据,开展辖区涉及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经营者排查清理工作,按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样式进行登记。对具有集散经营功能的货运站(场),要查明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入驻业户信息等,确定站(场)登记名称;对从事货运配载、仓储和代理等服务的货运相关业户,要查清占地面积、地理位置等要素,并按站(场)内经营与非站(场)内经营分类。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道路货运站(场)的摸底工作,并按道路货运站(场)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省运管局货运处。

二、研究调整简政放权的货运站(场)审批机制

(一)调整原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为备案管理。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调整后,不再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相关服务实施行政许可,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7年)第724项要求,统一由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货运代理(代办)等相关服务备案。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供《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式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查要求的,给予备案。备案证明式样参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载明:货运代理(代办)等相关服务(备案)。省局积极推进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服务指南见附件3。

(二)调整原货物集散服务的货运站(场)许可管理机制。按照交通运输部货运站(场)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各地要将以站(场)经营业户为对象的审批机制调整为以货运站(场)项目与经营业户相关联的审批机制。调整后,货运站(场)经营业户按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范围登记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实际货运站(场)发放许可证副本,证件有效期均为4年。同一经营主体投资运营多个货运站(场)的,应当分别审批和发放许可证副本。

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等13厅局《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推行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的通知》(浙工商企〔2017〕12号)、省运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改革的通知》(浙运〔2017〕22号)等文件精神,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开业可执行证照联办相关要求,法人代表、名称或地址变更,终止经营等审批事项暂未纳入证照联办。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证照联办事项操作指南》中明确的材料要求受理申请,要严格执行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等开业要求。货运站(场)许可审批过程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执行现场勘验程序,查验站(场)规模、设施设备等,做好现场勘验记录并由申请者确认。道路货运站(场)现场勘验表见附件4。

4月1日起,各地要按调整后货运站(场)审批要求执行相关业务许可和备案,并组织已许可的货运站(场)清理工作(道路货运站(场)界定原则见附件5),启动经营许可证换发。按许可要求纳管的货运站(场),属地运管部门应于4月底前完成换发;按备案要求纳管的,属地运管部门应督促经营业户7月底完成换领工作。

三、实施规范有序的货运站(场)分类管理机制

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货运站(场)管理相关要求,主动参与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新建、改建、扩建前期工作,对站(场)的作业能力、功能定位、交通设计、区位布局合理性等开展业务指导。在货运站(场)取得经营许可后,各级运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公路货运站站级标准及建设要求》(JT/T402-2016)按综合型、运输型、仓储型和信息型实施货运站(场)一级、二级、三级分类评级管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的零担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物流中心以及物流园区中符合货运站(场)独立经营项目条件的纳入分类管理范畴。省运管局将组织有关咨询机构开展货运站(场)站级分类管理工作。

四、形成智慧高效的货运站(场)信息化监测体系

各地要积极推进货运站(场)接入统一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化监测,加速整合站(场)视频监控、站(场)业务管理、实名制管理等内容提升智慧管理能力,逐步形成智慧高效的信息化监测管理体系。依托货运监测系统货运站(场)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整合现有运政信息系统、道路客货站(场)视频监控系统和物流园区管理系统等数据,实现地理信息、视频监控信息、重点物流园区进出门信息等数据共享,加强站(场)监测管理与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运管部门要启动货运站(场)信息的采集工作,将站(场)正门、办公大楼等经纬度信息和照片录入全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货运站(场)管理模块,并根据站(场)占地实际划定电子围栏。4月底前,县级以上运管货运业务部门要完成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站(场)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新开业站(场)由县级以上运管货运业务部门在许可现场勘验时核验地理信息,在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发放前录入经纬度数据与划定电子围栏;日常管理中,各地应结合经营许可证换证、双随机检查等工作,加强站(场)基本信息核查。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重点站(场)的实名制软件互联应用和视频监控信息采集工作,在省物流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运管部门与货运站(场)间信息专线的租用,并根据站(场)实际条件分批次推进重点货运站(场)主要出入口和停车场监控区域视频监控信息与地市管理部门视频管理系统互联,2018年底前完成100亩以上货运站(场)视频信息互联,力争2020年前完成50亩以上等级货运站(场)视频互联。各地要保质保量推进交通运输部补助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工作,督促站(场)经营者将货运枢纽(物流园区)进出门数据按要求接入物流园区管理系统。7月底前,我省享受交通运输部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必须完成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纳入交通运输部十三五货运枢纽项目库且已开展资金申报的项目单位必须完成园区互联方案制定。

五、加快修订完善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2006年《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与当前货运站(场)发展实际已不相符合。省运管局将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货运站(场)开业条件综合性评估工作,针对原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等4类所涉及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等基本条件进行全面评价以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标准形式修订完善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各地要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关于行业反恐、治超等方面的新要求全面支持参与评估与修订工作,提出开业条件的修改完善意见。

六、依法履职加强货运站(场)督查与管理

各级运管部门作为道路货运站(场)的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双随机检查等要求履行站(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督促站(场)经营者落实站内经营业户及进出车辆信息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要督促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督促站(场)经营者建立货物安全检查、货物信息登记、违规委托处罚警示等实名制管理制度,履行对入驻业户的实名制查验与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抽查管理台账,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地根据地方实际,督促站(场)经营者逐步探索建立人工与自动化抽检相结合的验视检查模式,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督促站(场)经营者在货运车辆主要出入口、停车场、货物受理区域等业务操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资料应保存不少于90天。

各地要适时开展货运站(场)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规范站(场)经营者和站(场)内经营业户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站外非法经营行为。按照货运站(场)信用考核指标要求,围绕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与社会责任等内容。同时各地要积极支持配合消防、治安等管理部门对货运站(场)有关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落实改革

道路货运站(场)改革是全省适应行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行业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级运管部门要成立以一把手挂帅,以货运、法规、安全、稽查、窗口等部门参与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推进行业改革落地见效。实施方案在2月底前报省运管局货运处。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对本次改革进行政策解读,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要组织对货运、窗口等管理人员的培训,形成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要加强对货运站(场)改革的推进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局将适时启动货运站(场)专项督查,检查各地落实许可与备案情况。

联系人:唐小明,0571-85260177。

附件:1.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2.道路货运站(场)统计表

3.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服务指南

4.道路货运站(场)现场勘验表

5.道路货运站(场)界定原则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附件1+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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