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人社发〔2018〕3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浙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2
月
12
日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支撑创新型省份的技能人才体系,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
2015
〕
25
号)等精神,现就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建立,以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进行建设
。
第四条
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公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
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浙江省
+
领办人姓名
+
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
建设
程序
第六条
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
。
(二)有团队:工作室拥有一支由不少于
5
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应是技能高超、业务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保障:工作室所在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每年
有一定
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工作室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发文公布工作室建设工作有关要求。
(二)
项目申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
单位,作为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属推荐单位。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
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所在建设单位概况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工作室领办人和团队情况简介,工作室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单位资金支持安排计划,以及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等。
3.
证明材料。工作室领办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等复印件。
(三)评审推荐。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各推荐单位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推荐单位要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要制定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规范评审程序;要严格评审纪律,评审过程应有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结果须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各推荐单位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
设区市人力社保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
的建设项目推荐函
,
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情况、评审专家组成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结果等。
2.
建设项目申
报
单位
提交
的申报材料
。
(四)
认定结果
公布。省人力社
保
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推荐单位上报备案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性审查后发文公布
工作室
名单;省人力社保厅对入选单位授予牌匾。
(五)资金支持。省里按有关规定给予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用于培训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与技能交流推广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工作室主要有以下职责任务:
(一)技能传承: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每年带徒不少于
20
人,培养高技能人才
10
人以上。
(二)技能攻关: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三)技能推广: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
技工院校
开展
共建工作
,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
,
深化校企合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培训班。
第四章
绩效
考核及应用
第九条
工作室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按照谁推荐、谁考核原则,
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
每年
3
月底前,
将年度考核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第十条
考核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基础部分由基础建设、制度建设、经费管理、成果产出等
4
方面
考核指标构成。基础部分满分为
100
分,加分部分最多不超过
10
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不合格
3
个等级。得分
9
0
分(含)以上为优秀,
60
分(含)以上
90
分以下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
工作室领办人不能继续承担领办工作;
(二)
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
、
设施设备以及经费
;
(三)
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
。
第十二条
各市及省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将
工作室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扬先进,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工作室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等级的工作室,省里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工作室所在单位向所在市或县(市、区)人力
社
保
局
、省级有关单位
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
不合格的,撤销
工作室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人力社保厅统筹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
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工资收入分配等与工作室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及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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