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和采空区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8〕29号)要求,现将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和采空区隐患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包括:采用的治理方式、完成的治理任务量、达到的治理效果、投入治理资金总量等。
(二)治理方案实施情况。包括:是否按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完成治理任务,是否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自筹资金是否落实。
二、验收申请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方案完工以后,项目所在企业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时,应该向省安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关于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文件。简要说明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二)原制定的项目治理方案。
(三)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原治理方案简要说明;实际采用的治理方式、完成的治理任务量、达到的治理效果。采空区治理项目要说明采空区治理地点,提供已完成治理的采空区平面图或者立面投影图。
(四)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说明及必要的辅证材料。辅证材料要能够说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自筹资金投入情况。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除了第(二)项可以用复印件外,其它第(一)(三)(四)项材料应该使用原件,并且采用无线胶装,张数较少采用活页装订的,要加盖骑缝章。
三、验收组织单位与验收意见
(一)验收组织单位。由省安监局组织验收,邀请省财政厅和当地安监局、财政局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
(二)验收意见。验收小组在项目现场踏勘和相关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该简要说明下列情况:
1.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包括:采用的治理方式、完成的治理任务量、达到的治理效果、投入治理资金总量等。
2.治理方案实施情况。包括:是否按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完成治理任务,是否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3.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自筹资金是否落实。
4.结论意见:是否通过验收。
具体格式见附件1、2。专家要对治理方式、完成的治理任务量及治理效果等提出专业评价意见。
请相关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完善资料,抓紧提出验收申请,当地安监局要做好验收申请工作监督指导。此前当地安监局已经组织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下阶段验收办法,请当地安监局与省安监局矿山处进行具体对接。
附件:1.《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项目》验收表
2.《采空区隐患治理项目》验收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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