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 浙江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政府网 2018-05-08 10:28:39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交〔2018〕1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4月12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行业局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省级行业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厅相关处室和省行业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或省级行业局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厅或省级行业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经督促整改拒不落实的;

(二)省厅或省级行业局及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瞒报、漏报、迟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厅管厅属单位内部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的;

(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一)集体约谈:发生重大及以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省级行业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其它情况由省级行业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事件)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厅管厅属单位内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厅领导、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或事件单位的全体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个别约谈:发生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由厅领导、省级行业局领导对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个别单位或个别人员进行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有关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八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九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条约谈由厅领导、厅安委办或省级行业局领导、局安委办提出,由厅或局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第十一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二条厅或局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三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厅,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厅或局安委办应组织相关处室、省级行业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厅或局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厅管厅属单位,厅安办将组织厅监察室、人事处等部门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和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厅管厅属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试行。

上一篇  1 2 3 4 5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