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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500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政府网 2018-07-09 20:04:08

文件名称: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500号提案的答复

文件编号:浙府法提〔2018〕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府法提〔

2018〕

2

A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500号提案

的答复

计勇强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全省各地行政审批服务人员上岗资格管理的建议》(第

500号),由我办负责办理。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省跑改办、省审改办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各地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提质提速中存在的队伍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等三方面问题,在全省市县确实有不同程度地存在;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围绕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开展了相关调研,并会商省跑改办、省审改办,共同研究推进解决。

一、进一步规范窗口人员管理

2010

年,我省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第九条规定:经本级政府决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部门,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在编工作人员。我们认为,《通知》规定的在编工作人员应为派驻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和外单位借用人员。但是,由于当前市县行政执法部门普通存在人少事多一线正式工作人员占比低等矛盾和问题,实践中上述规定未能真正落实到位。有鉴于此,

2016年,省政府出台《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职责、培训等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我省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多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窗口服务人员中既有行政执法人员,也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各地占比有所不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窗口人员中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应为国家法定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执法活动的单位工作人员,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但是,窗口人员中从事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等辅助性工作的,可以由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承担,无需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2016年,我省曾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将继续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加强自查,严格落实日常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加大窗口人员的培训力度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新进工作人员在

1年之内、原在职工作人员在

2

年之内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制度,保障培训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并对在编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2017

年以来,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内容,要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组织开展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年度培训,且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一级执法人员必须纳入培训。我们将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督促、指导等相关工作。

目前,我们正在着手研究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和加强窗口辅助人员管理,整体上提升窗口辅助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进一步推进窗口规范化管理

您反映的有关窗口工作人员表现不佳、业务和政策不熟悉等情况,我们在参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督查中发现确实存在这些现象。针对窗口规范化管理工作,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需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我们将根据工作职责,会商相关部门,建议在加强检查、督促工作纪律的同时,完善、落实技术规范要求,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领域率先实现信息化升级,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和企业少跑腿、不跑腿,为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最多跑一次改革举措更有效地落到实处。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恳请您继续关注这项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继续抓好落实,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联系人:政府法制监督处钟瑞友、丁皓

电话:

0571-81050399,传真:

0571-87051465

邮编:

310025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

6月

26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丽水市政协。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

18

6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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