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人社发〔2018〕10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2018
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做好
2018
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
2018
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
2006
〕
48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1
〕
22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1
〕
146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2018
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
2006
〕
48
号、浙人社发〔
2011
〕
22
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
2011
〕
146
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
=
基准调节金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8
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
480
元,调节系数确定为
3
。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3
〕
59
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
2018
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
2018
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
2017
年度
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
2017
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
2018
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
2017
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
2017
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2017
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
2017
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
2017
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
2006
〕
48
号、浙人社发〔
2011
〕
22
号、浙人社发〔
2011
〕
146
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平稳做好
2018
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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