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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 2016-08-01 14:21:26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

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工商个规字〔2016〕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全面推进综合监管执法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允许园区、孵化器规划指定区域设置特定行业、形态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一管理,提供综合服务。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开展网络经营和电子商务,进入众创空间经营。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原名称中的字号经依法核准可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实行“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三、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参照《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四、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可以出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书面说明,并由经营者本人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五、加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的行政指导。对于申请人持一个身份证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在申请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根据工商综合业务系统的提示,由工作人员提醒并指导其保留正常经营使用的营业执照,依申请当场办理其他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对一个申请人需办理五个以上(不含五个)营业执照的开业登记,须由县级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六、个体工商户证照办理继续执行现行法规规定。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个体工商户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范围,在工商总局未出台新规定之前,证照办理继续执行现行法规规定。

七、认真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抽查工作。参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鲁工商外企规字〔2015〕3号),省工商局对全省个体工商户采取“双随机”模式抽取检查名单,并委托各市工商局组织实施年报检查工作,县级工商、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对名单中的个体工商户实施检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

对抽取的个体工商户,因距离较远难以实施检查的,县级工商、市场监管局可以对检查人员作出调整,原则上由就近但非检查对象属地工商所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仍有困难的,可派属地工商所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检查。检查人员调整名单要以行政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示,相关书面材料归入抽查档案。

八、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年报率。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发布、短信平台推送等方式,积极宣传年报申报信息,提高个体工商户年报率。对于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到工商所申报年报;也可以通过具备年报申报条件的通信、金融营业网点等服务机构报送年报。不得在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弄虚作假,代报年报。

九、严格履行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根据《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商法规字〔2015〕2号)的规定,对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做好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结合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加强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建设,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党组织书记和党建指导员的教育培训。把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结合起来,依靠党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十一、本意见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5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6日

(2016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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