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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率先出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政府网 2017-08-09 09:50:54

文件名称:我省率先出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记者8月8日从省畜牧兽医局获悉,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并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一大步。

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畜禽养殖量大,每年病死畜禽数量也较大,一旦病死畜禽处理不当,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对全省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

“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才能从源头上杜绝病死畜禽流入餐桌。”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防疫处处长刘建晖表示,“全省已建设完成并投产使用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共57家,处理能力达到了75万吨/年。”目前全省已通过项目验收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有61个,建设完成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1087个,配备病死畜禽专业运输车416辆。据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全省共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779万头、牛1.7万头、羊17万只、家禽9568万只,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重量为猪6.5万吨、牛0.4万吨、羊0.15万吨,家禽9.9万吨,总重量达17万吨。

但是,规范病死畜禽养殖、屠宰、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管理措施和程序,有必要出台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当前跨行政区域建设的无害化处理厂,制定跨县域转运的具体要求也需要相关法规支撑。

为此,经过充分调研,我省出台《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

《办法》对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证病死畜禽及时收集、规范暂存、集中处理。对于未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要求其应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与已建设完成的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明确责任划分,确保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跨县域收集转运病死畜禽的,应报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建立收集转运制度,按照合理的规划路线直接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不得跨县域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的收集暂存点;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不得在转运途中开厢,卸载、加载病死畜禽。

下一步,我省将加快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畜牧业保险联动,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记者赵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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