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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政府网 2017-09-04 17:39:07

文件名称: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鲁政发〔2017〕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目录

序言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海洋自然状况

第二节综合评价

第三节存在问题与面临趋势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规划目标

第三节战略任务

第三章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分及发展定位

第一节优化开发区域

第二节重点开发区域

第三节限制开发区域

第四节禁止开发区域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政策保障

第二节绩效评价

第五章规划实施

序言

海洋国土是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山东经济强省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打造碧海蓝天、生态文明、陆海协调、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的新家园,必须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科学合理开发海洋国土空间。

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协调沿海经济和海洋空间利用布局,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并据此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开发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海洋与陆地相协调,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海洋开发空间格局。

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促进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有利于制定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区域政策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本规划中的“开发”,特指利用海洋资源进行的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5〕4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504号)的要求,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我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形成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是科学开发海域空间资源的行动纲领和远景蓝图,是全省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规划》推进实现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时间是2020年,实施中将根据形势变化和评估结果实时调整修订。规划范围为山东省管理海域。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海洋自然状况

山东省位于我国东部偏北沿海,与辽东半岛、朝鲜半岛、日本列岛隔海相望。海岸线北起鲁冀交界处的漳卫新河河口,与河北省相邻;南至鲁苏交界处的绣针河河口,与江苏省为界;山东海域北起渤海湾南部,环绕我国最大的半岛———山东半岛,南至海州湾,跨渤海和黄海,以蓬莱角为界,向西属于渤海海域,向东属于黄海海域,黄海海域又以成山头为界分为北黄海和南黄海。按照2012年国务院批复的《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0—2020年)》(国函〔2012〕165号),山东省管理海域向陆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向海在南黄海至领海外部界线,在渤海和北黄海至离岸约12海里海域,海域总面积约为47300平方千米,海岸线总长3345千米。海域分属沿海7个市和35个县级行政区。

地形。虎头崖以西的山东海域为粉砂淤泥质海岸,近岸水深一般较浅,坡度较缓,外侧最大水深大约在10—13米左右;虎头崖至双岛湾的山东半岛北部海域,为基岩岬湾海岸,近岸水深相对较大,一般在10—20米之间,沿岸坡度较陡,10米等深线紧贴海岸线,长山列岛北部水深可达20—50米;双岛湾至石岛湾的半岛顶部近岸海域水深一般为20—30米,成山头附近水深超过70米。山东半岛以南的南黄海海域,除部分海湾内水深较浅外,其余海域水深一般在10—30米之间,坡度在千分之一左右,30米等深线大致在领海基线附近,领海基线外水深约30—35米。

气候。山东沿海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区,受海洋影响,具有明显的海洋性和大陆性过渡气候特征。西北部海岸带主要灾害是东北大风引起的风暴潮,东南部海岸带则常受海雾及台风影响,是受台风影响突出的岸段。

水文。沿海入海河流众多,均为季风区雨源型河流,分属淮河流域、黄河流域、海河流域、小清河流域和胶东水系。近岸海域水文状况受陆地与河流影响显著,近岸表层水温多年平均值春季为15.05℃,秋季为16.28℃,且有着自北向南递增的趋势,表现出北温带边缘浅海的特点。近岸海域表现出明显的低盐特征,盐度平均值一般在30—33之间。

潮汐。主要受渤、黄海潮波所控制,黄河口附近为正规及不正规全日潮且潮差较小;成山角、龙口、羊角沟等地区,属于不规则半日潮;日照、青岛、乳山口等沿海属于正规半日潮,潮差和潮流均较大;近海的潮流多为旋转流,在近岸、海峡及河口处往复流较多。波浪。全年以风浪为主,受季风影响,冬季盛行偏北浪,夏季盛行偏南浪,主浪向在半岛北岸多偏北向,南岸多偏南向;风浪秋冬两季最大,浪高一般在2—6米;当强寒潮或台风过境时,最大浪高可达8.5米。

第二节综合评价

大陆岸线。山东省海岸线资源丰富,长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海岸类型多样,主要包括粉砂淤泥质海岸、砂质海岸和基岩海岸。其中,粉砂淤泥质海岸西起漳卫新河河口东至莱州虎头崖,包括黄河三角洲平原海岸和潍北平原海岸,山东半岛的半封闭海湾内也有分布,其主要特征是物质组成较细。砂质海岸主要分布于莱州虎头崖至威海双岛湾、半岛南部的文登乳山海阳一线和日照沿岸,在基岩港湾海岸的基岩岬角之间或开敞型海湾内也有少量分布,砂质海岸按平面形态可分为弧形海滩、平直型海滩等。基岩海岸主要分布于山东半岛的东部和青岛沿岸,岸线曲折,港湾众多,海岸侵蚀和堆积交错多变为其特点,涵盖岬湾海岸、溺谷海岸、黄土台地海岸、玄武岩台地海岸等海岸类型。

海域空间。山东省海域空间资源广阔,大陆潮间带面积约4395平方千米,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与海岸线对应,亦可分为粉砂淤泥质滩涂、砂质海滩和基岩岸滩等类型,其分布的区域与海岸线相对应。以莱州虎头崖为界,以西的滨州、东营、潍坊潮间带属于鲁北平原海岸,均为粉砂淤泥质滩涂,宽阔平坦,资源十分丰富,面积达4079平方千米,占全省潮间带总面积的92.8%;虎头崖以东及半岛南部海域的烟台、威海、青岛和日照市为鲁东丘陵海岸,潮间带普遍较窄,但拥有众多砂质海滩和基岩岸滩,优质的沙滩和奇特的基岩海岸配上清澈的海水,为国内罕见的优质旅游资源。全省毗连大陆水深小于20米的近岸海域总面积为27778平方千米,其中沿岸水深0—2米的面积为1515平方千米,水深在2—5米的浅海面积为2050平方千米,水深在5—10米和10—20米之间的海域面积分别为4553和19660平方千米。

海岛资源。山东省管理海域内,共有海岛589个,其中有居民海岛32个,无居民海岛557个,全省海岛岛陆总面积约为102平方千米。沿海7地市均有海岛分布,烟台市海岛数量最多,占全省的39%,其次为威海市和青岛市,长岛县是山东省唯一的海岛县。山东海岛以虎头崖为界,以西为冲淤堆积岛,以东基本为基岩岛。大部分海岛位于离岸15千米的海域内。

渔业资源。近海栖息和洄游的鱼虾类达260多种。其中,资源量较高的品种有蓝点马鲛、小黄鱼、带鱼、枪乌贼、三疣梭子蟹、毛虾等20多种,对虾、扇贝、鲍鱼、海胆等海珍品的产量均居全国首位。山东近海捕捞作业区主要有渤海湾南部渔场、莱州湾渔场、烟威渔场、威东渔场、石东渔场、石岛渔场、连青石渔场、青海渔场、海州湾渔场等,渔场总面积约59434平方千米。山东沿岸有黄河等河流入注,低盐水体充沛,营养物质丰富,分布洄游于黄渤海的许多生物资源都在山东近海产卵、索饵和越冬。

矿产能源。山东海域资源储量较大的矿产资源有浅海油气、滨海煤炭、海底金矿、地下卤水等,山东是全国四大海盐产地之一,浅海油气、金矿和煤炭开采均在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海上风能、地热资源开发潜力大,潮汐能、波浪能等海洋新能源储量较为丰富。

环境质量。山东省积极开展海域、海湾、海岛、海岸带整治,生态补偿修复工作,认真落实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自2011年以来,全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近岸局部海域海水环境污染严重。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占全省管理海域面积的比例在83%以上。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主要分布在莱州湾、渤海湾南部和丁字湾等水体交换较差的区域,主要污染要素为无机氮。海洋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符合第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的站位比例在95%以上。海洋生物群落结构基本稳定;海洋保护区生态状况基本保持稳定。海水增养殖区环境状况总体能够满足养殖活动要求。海水浴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环境状况良好。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差。生态系统。山东海域分布有典型的海湾、河口、滨海湿地、海岛与浅海生态系统。特殊的海流、地形及营养盐条件使许多区域(如河口、海湾等)初级生产力水平较高,成为洄游性和本地海洋生物的理想产卵场和育幼场。同时,沿岸湿地也是东北亚水鸟迁徙的重要中转站和越冬地。2012年以来,全省海域生态系统结构基本保持稳定,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等主要优势种类及多样性指数未发生明显改变。2015年,全省海域共鉴定出浮游植物160种、浮游动物119种、底栖动物263种。实施监测的黄河口、莱州湾以及庙岛群岛典型生态系统总体呈现亚健康状态,氮磷比失衡现象及海域富营养化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自然灾害。山东海域的主要海洋自然灾害有海岸侵蚀、海水入侵、风暴潮、海冰、赤潮、绿潮等。海岸侵蚀主要分布在莱州湾东岸和黄河等河口三角洲海域。海水入侵和土壤盐渍化形势依然严峻,主要分布在莱州湾南岸和东岸。温带型风暴潮主要分布在渤海,为渤海海域的主要灾害,台风型风暴潮一般在夏季发生,半岛地区频率较高。渤海海域的另一重要灾害为冬季海冰,重冰年时严重影响海域航运、养殖和油气开采作业。近5年来,全省海域发现赤潮13次,发生区域主要分布在潍坊小清河口、莱州近海、长岛近岸、烟台四十里湾、青岛和日照近岸海域。绿潮发生在山东半岛南部海域,最大漂浮浒苔覆盖面积(2015年7月)达到594平方公里。开发现状。近年来,山东省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统筹“蓝黄”两区建设,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有力促进了全省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由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滨海旅游、海洋生物制药、海洋油气、海洋船舶、海洋化工、海洋盐业、海洋电力、海洋装备、海洋矿业、海水利用等构成的海洋经济体系,已经成为山东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山东省海洋经济总产值达1.2万亿元,占山东省GDP的19.4%,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18.9%,居全国第二位。海洋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海洋一二三产业比例为6.8∶44.5∶48.7。海洋经济开放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青岛、烟台、日照成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支点和节点城市。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海洋综合管控能力大幅提高,法制体系不断健全,截至2015年年底,山东省累计确权海域面积86.6万公顷。

环境保护。山东省在海域开发建设的同时,全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编制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6—2020年)》(鲁海渔〔2016〕49号),通过组织整理建立全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库,创建全国、省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海洋生态文明工作得到有序推进。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编制保护区建设管理规划,增设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区数量和面积均居全国各沿海省市前列,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区网络。编制了《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方案(2013—2020年》(鲁政办字〔2013〕39号)和《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鲁政办字〔2016〕14号),全面贯彻实施了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编制完成《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鲁财综〔2016〕7号)及其配套技术导则,建立了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第三节存在问题与面临趋势

一、存在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山东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阶段。随着用海规模扩大和用海强度提高,在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海洋空间需求的同时,保障海洋空间安全仍面临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开发方式不够精细。近年来,近岸海域围填海造地规模仍然较大,海洋开发精细程度不高,海洋产业以资源开发和初级产品生产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结构低质化、布局趋同化问题突出。

(二)开发利用不够平衡。海洋开发活动主要集中在近岸海域,可利用岸线、滩涂空间和浅海生物资源日趋减少,近岸大部分经济鱼类已不能形成渔汛,近岸过度开发问题突出。离岸开发刚刚起步,开发能力不足问题显著。

(三)局部海域污染较重。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同时受填海等人类活动导致纳潮量减少,自然水体交换能力低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海湾及河流入海口附近海域水质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四)生态系统受损较重。受全球气候变化、不合理的围填海等开发活动影响,导致滨海滩涂湿地面积迅速减少,近岸海域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海水富营养化问题突出,绿潮、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部分海域海洋生态系统受损较重。

(五)资源供给面临挑战。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生态用海需求日趋多样化,供需矛盾突出,对传统海洋资源供给方式提出新的要求。

(六)岸线生态功能受损。持续高强度的开发利用,致使海岸人工化趋势不断加剧,造成了海岸线的居住、旅游、生态、防灾等功能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同时砂质海岸、自然湿地、潟湖等也面临景观破坏、海水污染和沙滩侵蚀等问题。

二、面临趋势

(一)对海洋空间的需求不断增加。随着居民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在陆地土地资源供给减少的情况下,邻水居住和滨海城市建设对海洋空间提出了巨大的需求。同时,迅猛发展海洋产业所占用的海洋空间也迅速增加。因此,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海洋空间,包括近岸海域空间和深远海域空间的需求将继续高速增长。

(二)对高质量海洋生态产品的需求大幅提高。迅速发展的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压力与日俱增,近岸海域环境尤其是河口海湾等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仍没能得到有效遏制。同时随着滨海旅游、居住等用海活动的增加,对优质海洋生态产品和海洋环境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愿景也越来越迫切。

(三)对海洋水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不断提升。随着水产品加工运输技术和能力的大幅提升,内地居民对海洋水产品的消费需求大幅度增长,海洋水产业亟需升技术、提档次、上规模,向深远水域养殖和远洋捕捞发展。

(四)对自然海岸生态功能的需求日益增加。随着沿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对海岸需求越来越强烈,工程占用岸线逐年增加与保持自然海岸生态环境的良好愿景相矛盾,海岸高效使用和工程占用岸线生态治理的重要性将日益显现。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根据不同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合理确定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引导近岸海域形成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沿海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适应,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陆海统筹。统筹海洋空间格局与陆域发展布局,推进陆域与海域协调发展。统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尊重自然。树立敬畏海洋、保护海洋理念,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维护好海域、海岛、海岸线自然状况和海洋生物多样性。

优化结构。按照经济发展、生态良好、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控制近岸海域开发强度和规模,推动深远海适度开发。

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努力提高海洋空间利用效率,把握开发时序,统筹城镇发展和基础设施、临海工业区建设等开发活动,严格用海标准,控制用海规模。对区位优势明显、资源富集等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出重点,实施点状开发。

三、功能分区

海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内容可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三种功能。依据主体功能,将海洋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需调整和优化的海域。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在沿海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可以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海域,包括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的海域。限制开发区域分为海洋渔业保障区和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两类。其中,海洋渔业保障区是指具备良好的渔业养殖条件和辽阔的海域资源,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体功能的海域。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是指关系到我国海域整体的生态环境安全,以提供海洋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海域。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又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型、重要地理生境保护型、人文与景观资源保护型三种类型。生物多样性保护型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是指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或红树林、珊瑚礁及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集中分布的海域,其主体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地理生境保护型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是指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砂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等集中分布的海域,其主体功能为重要地理生境保护。人文与景观资源保护型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是指重要滨海旅游区、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集中分布的海域,其主体功能为人文与景观资源保护。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等。

第二节规划目标

按照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的总体要求,实施重点区域带动战略,构建科学合理的区域总体布局框架。到2020年,基本形成海洋主体功能清晰,沿海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和谐均衡,海洋与陆地协调一致,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国土空间格局。

一、海域空间开发格局清晰合理

形成区域科学发展,主体功能突出,近岸“一带三点”为主体的海洋开发战略格局;形成离岸自然发展带为主体的海洋水产品供给战略格局;黄河口及两侧区域、庙岛群岛区域、成山头区域和近岸海域保护带组成的“三区一带”海洋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基本形成。

二、海洋空间利用更加高效

沿海产业与城镇建设用海集约化程度、海域利用立体化和多元化程度、港口利用效率等明显提高,海洋水产品养殖单产水平稳步提升,单位岸线和单位海域面积产业增加值和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大幅提高。

三、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

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得到改善,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得到增强,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入海主要污染物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水质得到逐步改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进一步增强。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渤海不低于40%、黄海不低于45%。禁止开发区域占全省管理海域面积比重不少于6.55%。

注:①海洋开发强度是指本地区累计确权的填海面积(自2002年始)占本地区管理海域面积的比重;②重点开发区域开发强度是指本地区重点开发区域内累计确权的填海面积(自2002年始)占本地区重点开发区域面积的比重;③优化开发区域开发强度是指本地区优化开发区域内累计确权的填海面积(自2002年始)占本地区优化开发区域面积的比重;④限制开发区域开发强度是指本地区限制开发区域内累计确权的填海面积(自2002年始)占本地区限制开发区域面积的比重。

第三节战略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从建设海洋强省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遵循海洋自然属性,坚持“面上保护、点状开发”,构建海洋开发、海洋水产品供给和“三区一带”生态安全三大战略格局。

一是全省近岸“一带三点”为主体的山东省海洋开发战略格局。按照“蓝黄”两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调整优化海洋经济格局,构建山东半岛沿海经济带。以潍坊市寒亭区、烟台市牟平区和威海市文登区为龙头,加快滨海新城、亲海旅游、港口和临海工业建设。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打造我国北部沿海的重要经济中心和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使山东半岛海域成为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海岸带“一带九区多点”海洋开发格局中的重要一区。

二是离岸自然发展带为主体的海洋水产品供给战略格局。在0~10米水深的近岸,以休闲渔业为核心特色,重点发展休闲海钓、旅游赶海、渔业观光体验等产业类型。在水深大于10米的海域,以水产品自然生长为核心特色,拓展离岸渔业开发方式,打造深水绿色养殖产业,提高优质海洋水产品供给能力,实现“种粮于海”“存粮于海”,推进全省“海上粮仓”建设。

三是“三区一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主体,建立黄河口及两侧的渤海湾和莱州湾生态脆弱区、庙岛群岛生态敏感区和成山头重要生态功能区三个重点生态安全区;以领海基点岛礁、省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岸线的保护为支撑,以黄渤海沿海生态红线区为重要组成,建立全省海岸生态安全带;构建全省“三区一带”近岸海域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以优质滨海生态产品服务于民。

第三章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分及发展定位

按照不同区域的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遵循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在衔接陆域主体功能区的基础上,对每一主体功能区进行综合评价,将全省海洋国土空间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

第一节优化开发区域

全省共划分8个优化开发区域,分别为寿光市、龙口市、烟台市区、即墨市、青岛市区、青岛市黄岛区、日照市东港区和日照市岚山区海域,合计海域面积为16050.58平方千米,占全省管理海域总面积的33.93%。

优化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东北亚国际航运综合枢纽和国际物流中心,黄河中下游对外开放的门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装备制造业基地,国际著名的海洋体育文化和滨海旅游度假目的地,国际重要的海洋科研、深远海开发基地和蓝色硅谷创新示范区。

1.寿光市海域。

优化寿光滨海开发区的规划建设,提升滨海城镇的商住旅游环境,重点发展高端环保海洋化工产业。依托小清河,优化建设潍坊港西港区,培育临港物流和生态服务经济等海洋第三产业。近岸海域适度发展赶海、垂钓等休闲渔业旅游,离岸海域发展海洋生态养殖业。

控制小清河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优化小清河等河口生态环境,美化小清河两岸景观,维护小清河行洪和通航能力。

2.龙口市海域。

优化龙口湾先进海洋制造业集中集约用海区,优化烟台港龙口港区规划建设,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临港化工业、能源产业为支柱的临港产业体系。优化龙口滨海旅游岸线,发展高端旅游产业,改善滨海城镇的营商居住环境。适度发展休闲渔业和深水养殖。重点做好依岛、龙口黄水河等保护区和滨海沙滩湿地等优质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优化龙口滨海生态环境。

3.烟台市区海域。

该海域包括烟台市的福山区、芝罘区、莱山区海域。优化升级烟台市区海岸景观,美化滨海生态人居环境。优化烟台芝罘湾港区的功能,重点规划建设烟台港西港区,完善港口综合服务和集疏运体系,逐步建成东北亚国际航运物流枢纽。提升海工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水平,形成海工装备产业聚集区。优化开发海域和海岛旅游,发掘烟台开埠文化等海洋文化品牌,培育发展海洋文化游。加快海上运动设施建设,打造综合性海洋体育中心和海上运动产业基地。实施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藻场建设为重点的海洋牧场建设工程,打造国际性海洋水产品集散地。海域内岛屿重点发展现代渔业、海岛旅游等。

保护海洋文化历史风貌,做好崆峒列岛、烟台山、芝罘岛群等保护区、海洋公园及滨海沙滩浴场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烟台市区近岸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

4.即墨市海域。

优化海岸规划布局,建成我国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走向深海的桥头堡,全球海洋科研的创新平台。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度假、生态人居为一体的青岛东北部滨海新城区。离岸海域重点发展以自然生长为核心的深水绿色养殖产业。海域内岛屿重点发展现代渔业、海岛旅游等。

做好即墨大小管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维护和优化丁字湾、鳌山湾、横门湾和小岛湾等海湾生态环境,保护海域内海岛、海滩和岬角等优质旅游资源及其周边的海洋自然生态。

5.青岛市区海域。

该海域包括青岛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和胶州市海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充分利用青岛丰厚的海洋文化底蕴、文物古迹、岬湾礁滩独特的花岗岩基岩海岸等旅游资源,打造世界最美海岸。优化青岛港口功能,建设世界重要的邮轮母港。优化红岛周边海岸景观和人居旅游环境,建设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城阳、市北、李沧三区胶州湾岸线,优化建设胶州少海新城。适度发展赶海体验休闲渔业和底播养殖。海域内岛屿重点发展现代渔业、海岛旅游等。

加强胶州湾的保护与岸线整治,加强胶州湾海洋公园的建设,严格控制围填海,维持胶州湾纳潮总量和海洋动力环境,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优化和提升胶州湾的海洋生态环境。

6.青岛市黄岛区海域。

优化建设青岛西海岸新区。优化胶州湾及唐岛湾以东的青岛市黄岛区邻近海域用海,开发灵山湾至棋子湾海域。重点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涉海物联网等海洋新技术产业,以及影视文化、滨海旅游、生态居住、海洋金融商务等海洋服务业。有序推进董家口港口建设,壮大港口航运产业,推进临港物流园建设。加快推进军民融合示范区建设。近岸海域适度发展休闲渔业,离岸海域发展海洋生态渔业,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和冷链物流。岛屿及周边海域提升优化发展海珍品养殖产业和海岛旅游。

加强灵山岛自然保护区、胶州湾海洋公园、西海岸海洋公园以及沙滩、基岩海岸等优质旅游资源的保护,重点加强胶州湾海域的环境保护,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

7.日照市东港区海域。

优化日照城市海岸,丰富滨海生态城市内涵,塑造成为国际知名的生态宜居城市、阳光度假海岸和水上运动之都。大力发展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新兴能源、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生态环保等海洋产业。优化石臼港的港口功能,加快区域性航运中心建设。优化规划建设日照国际海洋城。推进“海上粮仓”建设,鼓励发展集远洋捕捞、冷链物流于一体的远洋水产业。

加强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做好日照国家级海洋公园等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保护沙滩、岩礁等自然资源,继续保持“蓝天碧海金沙滩”的环境优势。入海河流断面基本达到功能区要求,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得到加强,河口湿地得到基本恢复。

8.日照市岚山区海域。

衔接东陇海国家级重点开发区,优化建设海州湾北部临港产业聚集区,大力发展海洋先进装备制造、精品钢铁、汽车及零部件、油气储运加工、港口航运与物流等现代临港产业。充分利用港口优势,打造区域性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加强“海上粮仓”建设,适度发展休闲渔业,大力发展离岸养殖、远洋捕捞和渔业深加工,推进海洋特色产业园和渔港经济区建设,促进海域内岛屿发展养殖和旅游等。

保护好海上碑等优秀历史人文遗迹,做好前三岛、大竹蛏-西施舌等海洋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整治修复河口海湾生态湿地。

第二节重点开发区域

全省共划分3个重点开发区域,分别为潍坊市寒亭区、烟台市牟平区和威海市文登区海域,合计海域面积2995.30平方千米,占全省管理海域总面积的6.33%。

重点开发区域功能定位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主战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新亚欧大陆桥经济带崛起的引航区,支撑我国海洋经济增长的重要增长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1.潍坊市寒亭区海域。

重点规划建设潍坊滨海新区。加快建设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突出滨海原始生态特色,促进体育、休闲娱乐与生态观光游融合发展,打造区域性的滨海旅游目的地。加快潍坊港及临港产业区的建设,打造现代海洋装备及配套制造业基地。加快推进潍坊港中港区海港物流园建设。建设具有先进水平的特色海洋化工产业基地。充分发挥滩涂浅海资源优势,全面实施“海上粮仓”工程,推动渔业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构建现代渔业产业体系。

推进白浪河等河口陆源污染治理和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做好莱州湾单环刺螠近江牡蛎等优质生物资源的保护,促进莱州湾整体海湾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2.烟台市牟平区海域。

重点规划建设烟台东部海洋经济新区。突出高技术海洋经济特色,重点培育海洋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建设金山港生态城,以休闲体验、国际生态颐养、滨海旅游、居住等为主体,打造一个宜居怡人的滨海旅游商务居住区。近岸海域发展休闲体验渔业,离岸海域发展优质生态养殖业,海域内岛屿重点发展现代渔业、海岛旅游等。

保护养马岛、金山港等海岛、海湾生态环境,做好牟平砂质海岸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工作,保护优质沙滩、滨海湿地等优质海岸资源。

3.威海市文登区海域。

重点规划建设威海南海新城。建设文登前岛高端产业聚集区,重点发展海洋装备制造、临港物流和临港产业。加快建设张家埠港区。依托万米金色沙滩、万亩翠绿松林以及岛礁等资源,重点发展海洋文化旅游、滨海度假养生等高端旅游业,建设旅游度假区。适度发展休闲渔业,离岸海域发展海洋生态渔业。

做好文登海洋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工作。保持和改善靖海湾、五垒岛湾、沙坝、河口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滨海浴场沙滩、沙嘴、礁滩等优质滨海旅游资源。

第三节限制开发区域

全省共划分18个限制开发区域,分别为无棣县、滨州市沾化区、东营市河口区、利津县、垦利区、东营市东营区、广饶县、昌邑市、莱州市、招远市、长岛县、蓬莱市、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乳山市、海阳市、莱阳市和青岛市崂山区海域,总面积为27453平方千米,占全省管理海域总面积的58.04%。其中,6个海洋渔业保障区总面积10092平方千米;12个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总面积17361平方千米。

一、海洋渔业保障区

全省共划分6个海洋渔业保障区,即滨州市沾化区、东营市河口区、昌邑市、莱州市、乳山市和海阳市海域。功能定位是保障我国海洋水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区域和全国重要的“海上粮仓”建设示范区。

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是:开展增殖放流,改善渔业资源。建设高效健康生态养殖产业带,大力发展设施渔业,拓展深水养殖。推广健康养殖模式,推进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水产品深加工。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继续实行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捕捞作业结构,促进渔业资源逐步恢复和合理利用。禁止实施围填海及可能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保障种质资源繁殖生长,提高种群数量和质量,减少入海河流陆源污染。

1.滨州市沾化区海域。

合理规划利用滩涂资源,适度建设滨州港套儿河港区,发展临港产业。海域内岛屿发展滩涂养殖和海岛旅游等。加强套尔河口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2.东营市河口区海域。

合理规划利用滩涂资源,适度发展东营港以及临港高端物流制造等产业,发展海洋新能源、海洋油气资源等传统海洋产业,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加强东营黄河口文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3.昌邑市海域。

做好以柽柳为主的多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和各种海洋生物保护工作。发挥海洋资源优势,以制盐业为基础,以纯碱工业为主体,发展海洋精细化工。加强昌邑三疣梭子蟹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4.莱州市海域。

发展滨海旅游产业,海上休闲度假游,做好莱州浅滩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适度发展临港产业、盐及盐化工业和海洋生物产业。加强莱州市三山岛渔业资源保护区和莱州梭子蟹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5.乳山市海域。

发展临港产业园,包括现代物流、装备制造、环保材料、新兴能源等为重点的产业。发展滨海旅游产业。海域内岛屿发展现代渔业和海岛旅游等。加强乳山湾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乳山市宫家岛海域西施舌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加大重点水域、河道湿地、海岛海湾、海岸线等生态区域保护力度。

6.海阳市海域。

发展临港产业,建设临港核电装备制造工业园区和海阳港。发展滨海旅游产业,建设丁字湾亚沙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海域内岛屿发展现代渔业和海岛旅游等。加强千里岩海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二、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

全省共划分12个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其中无棣县、利津县、东营市垦利区、东营市东营区、广饶县、长岛县、威海市环翠区和莱阳市海域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招远市和荣成市海域为重要地理生境型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蓬莱市和青岛市崂山区海域为人文与景观资源保护型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

功能定位是保障我省海洋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以海洋生态红线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为重点,强化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全省海域的生态安全屏障。

发展方向和管制原则是:严格管制各类开发活动,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保护区的生态服务功能,提供生态产品。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

1.无棣县海域。

全面加强贝壳堤和贝壳沙滩的保护。加强马颊河文蛤、无棣中国毛虾和套尔河口海域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发展高效生态养殖业。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集中集约建设滨州北海新区,严把项目准入关,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完善滨州港口功能,适度发展临港产业。因地制宜的适度发展滨海旅游、水产品加工和休闲渔业。

2.利津县海域。

加强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做好东营利津国家级底栖鱼类生态海洋特别保护区、黄河口半滑舌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建设现代设施养殖和海上高效养殖示范区为主体的现代渔业体系。适度发展以赶海拾贝、渔家乐、水上娱乐、休闲垂钓为主要业态的休闲渔业。

3.东营市垦利区海域。

加强黄河口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维护黄河口生态系统及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持河口容砂功能,保障河口行洪安全。以东营市现代渔业示范区为核心,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休闲观光渔业等适宜产业。建设集生产、加工、商贸、旅游、科研为一体,全国一流的生态高效养殖、良种繁育和精深加工基地。适度发展滨海生态旅游业,优化油气勘探开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4.东营市东营区海域。

做好东营莱州湾蛏类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推进渤海海洋生态修复及能力建设。建设东营滨海新城、广利港及临港产业,形成集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滨海居住、文化娱乐于一体的滨海产业区。适度发展生态养殖,休闲渔业。发展海洋油气开采、海水利用等适宜产业,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广饶县海域。

加强广饶海域竹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东营广饶沙蚕类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统筹建设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高度融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国家示范区。发展高效生态渔业、现代渔业,适度进行滨海旅游等适宜产业。控制填海规模,适度建设广利港及临港物流园。

6.长岛县海域。

做好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斑海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打造国家级的海洋生态产品基地,大力推动人工鱼礁和人工放流工程,重点推进百万亩海底森林和百万亩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建设国家级生态渔业示范区。进一步完善海岛旅游度假设施,打造长岛休闲度假岛。试验潮汐能开发利用,大力发展海洋清洁能源。做好海岸线和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海域内无居民海岛发展现代渔业和旅游业。

7.威海市环翠区海域。

加强威海小石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威海刘公岛海洋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刘公岛国家级海洋公园的保护工作,健全海洋生态功能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海洋生态产品。控制城区生活和工业污水排放,改善海岸海湾生态环境。充分发挥人文遗迹和海滨自然景观资源优势,发展滨海旅游、休闲度假和生态人居。集中集约建设双岛湾、东部滨海新城,控制开发强度,维护海湾生态环境。拓展传统渔业向生态休闲渔业发展,引导养殖产业向深水养殖发展,捕捞产业向远洋捕捞发展。海域内海岛发展现代渔业和旅游业,提升刘公岛海洋文化旅游品位。

8.莱阳市海域。

加强莱阳五龙河口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工作,重点是保护河口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多样性。集中集约建设丁字湾,严格限制开发强度,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严把项目准入关,适度发展旅游、休闲、度假、商务会展。控制养殖密度,维护海湾生态环境。

(二)重要地理生境型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

1.招远市海域。

保护招远砂质海岸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砂质岸线及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莱州湾中国对虾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重要渔业资源及其生境。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和恢复海洋生物资源,发展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牧场建设工程,引导传统浅水养殖产业向深水发展。发展滨海旅游业,集中集约招远高端产业聚集区。在河口、沙滩等区域,禁止挖砂、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开发活动。

2.荣成市海域。

维护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荣成成山头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保护领海基点所在岛礁的稳定性,保护岬湾海岸的优质旅游资源,严格管制各类开发活动。保持成山头海域优良海洋环境,做好荣成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荣成楮岛藻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渔业资源种群结构和质量。发展滨海休闲度假和生态休闲产业。引导传统养殖产业向深水离岸和名优海珍品养殖方向发展,巩固提高远洋渔业地位,促进捕捞渔业转型升级。禁止在重要滨海湿地区域开展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开发活动,保护海岛、植被、海湾湿地、沙滩、基岩岬角海岸等的自然生态环境。适度发展海洋装备制造产业。海域内海岛发展现代渔业和旅游业。

(三)人文与景观资源保护型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

1.蓬莱市海域。

保护蓬莱阁等历史人文遗迹,维护登州浅滩海洋特别保护区、蓬莱牙鲆黄盖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海洋生态环境。在不损害人文遗迹和海滨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的适度发展滨海旅游、休闲度假和生态渔业。结合海岸侵蚀的整治与修复,集中集约建设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聚集区。严格控制填海强度,适度发展蓬莱港区和临港产业。保护海岸沙滩、植被等自然生态环境。

2.青岛市崂山区海域。

加强海蚀柱、海蚀崖、沙砾石滩等优质地貌为重点的自然景观和海岸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海岸生态产品。加强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保护和建设。在不损害海滨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的适度发展滨海旅游、休闲度假和生态渔业。离岸深水区域适度发展养殖业。严格控制填海强度,整理和修复海湾生态环境。海域内海岛发展现代渔业和旅游业。

第四节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点状分布于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中。海域空间共划定禁止开发区域19个,其中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8个领海基点岛。

一、功能定位

禁止开发区域功能定位是典型的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海域、具有特殊价值的海洋自然和历史文化遗迹所在海域以及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等,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禁止占用、破坏自然岸线,受损自然岸线生态功能基本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水平明显提高。

二、管制原则

禁止开发区域内,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禁止改变海岸自然属性和破坏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对部分生态功能受损岸段,可开展沙滩养护、湿地修复等提升海岸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

自然保护区和领海基点保护海岛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国家海洋局《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国海发〔2012〕42号)进行管理。无居民海岛原则上应限制开发利用,领海基点所在岛屿、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应禁止开发利用,国家战略确定的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可适度开发利用。

自然保护区。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区管理。除法律允许情况外,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符合要求的生态旅游、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区内交通、通信、电网等基础设施要慎重建设,主动避让,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尽量避免穿越实验区,必须穿越的,应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并进行生态影响专题评价。

领海基点所在岛屿。切实保护好领海基点岩礁。禁止损毁或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从事任何改变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章保障措施

《规划》是涉及海洋国土空间开发的各项政策及其制度安排的基础平台。各涉海部门要据此调整现行政策和制度安排,建立健全保障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

第一节政策保障

针对海洋主体功能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政策,完善海洋主体功能区政策支撑体系,采用指导性、支持性和约束性政策并行的方式,形成适用于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强部门和地区间协调,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一、财税政策

在国家财政体制框架内,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激发市场活力的现代财税体系,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海洋经济的能力与水平。

(一)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边远海岛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倾斜。

(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使用机制。加大对“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南红北柳”工程和生态岛礁建设的财政投入,对渔民养殖用海,按规定减免海域使用金;对“海上粮仓”建设以及符合条件的渔民转产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渔业互助保险等给予重点支持;对深水养殖和远洋捕捞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投资政策

(一)政府投资。

加强海洋监测、观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立体观测能力。加大渔业公益和基础设施投入,支持渔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以及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渔业资源修复活动。加大海堤、海岸防护林等建设投入,强化海洋灾害应急和防御能力,督促相关企业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防范能力建设。加大海洋科技投入,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参照山东省主体功能区的安排,将政府预算内投资分为按海洋主体功能区安排和按领域安排两个部分,实行按海洋主体功能区安排与按领域安排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

1.按海洋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包括省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的发展,包括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提高养殖和捕捞生产技术水平及环境保护措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适宜产业发展等。根据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建设项目及实施时序等。政府投资按建设项目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政府投资规模,分阶段解决限制开发区域在基础设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到2020年,基本解决省级限制开发区域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

2.按领域安排的投资。要符合各类区域海洋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逐步加大政府投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和民生工程、农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比例,支持优化开发区域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投资,重点用于加强重点开发区域的港口交通、海洋新能源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强支持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主要用于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和生产能力的建设,对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内且省里支持的建设项目,适当提高省级政府补助或贴息的比例。

(二)社会投资。

1.积极利用金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引导商业银行按海洋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鼓励向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

2.采取税费优惠和贴息政策。扶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内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的发展。鼓励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现代渔业、生态友好型特色产业和绿色海产品加工业。引导禁止开发区域发展与海洋主体功能兼容的滨海休闲旅游业及其他特色海洋产业。

3.实行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对海洋主体功能区内国家鼓励类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其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审批。

三、产业政策

(一)促进临海产业合理布局。发挥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创新龙头作用和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资源集聚效应,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海洋科技产业聚集区建设,支持海洋生命健康产业,海洋高端装备产业,深远海养殖与极地渔业、绿色海洋化工产业、海洋信息产业、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产业发展。严禁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临海产业合理布局。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合理开发海洋资源。支持实施“透明海洋”工程,支持深水核心技术装备研发及配套能力建设。推进“海上粮仓”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控制近海捕捞,拓展远洋捕捞,积极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拓展渔业休闲产业,推进渔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海洋主题公园、海岛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和重点海上运动休闲旅游等项目。

(二)尽快调整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根据我省不同海洋主体功能区的产业特点,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尽快调整与海洋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海洋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优化开发区域要逐步减少填海活动,同时提高环保标准,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重点开发区域要重点发展海洋装备制造业、新型海洋能、海洋新材料等优势海洋产业,运用推广提供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国际竞争,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聚集区;限制开发区域要重点发展与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相一致的产业,尤其是滨海休闲旅游、海洋绿色食品等特色产业,严格限制不符合海洋主体功能的产业扩张;禁止开发区域适当发展与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特色产业。

涉海专项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定位。重大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并区分情况优先在重点开发区域布局。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同海洋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不同的海域使用、环保措施、工艺设备、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优化开发区域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能耗能效标准,限制继续发展用海面积大、能耗高、污染重的一般加工业和低附加值产业,实现经济集约化增长。重点开发区域要制定较严格的产业效能标准,增强吸收资金、技术集聚能力,通过增量扩张,提高海洋产业现代化水平。限制开发区域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严把项目准入关,因地制宜的发展滨海旅游、休闲渔业等产业。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四、海域政策

(一)实行差别化的海域使用和管理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区别对待、科学发展的原则,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政策,科学确定各类用海规模。鼓励发展与海岸生态保护相一致的滨海旅游、休闲渔业;严格控制工业与城镇围填海规模。实行严格的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控制近岸海域开发强度。

(二)建立单位海域面积控制指标体系。针对各行业用海的不同需求,为确保单体项目用海面积的合理性、科学性,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实行用海项目控制指标制度。推动海域资源管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海域综合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实行围填海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控制围填海总量,围填海指标优先用于海洋优势产业、生态保护的建设,重点安排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用海,重点保障国防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用海需求。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严禁向产能过剩行业安排指标。在优化开发海域内,严格限制围填海规模,优化提升现有海岸线和海域的使用结构,整合优化港口交通、海洋新能源、农渔业等基础设施用地,支持环保设施建设。在重点开发区域内,集中集约使用海域,合理安排建设用海使用时序,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港口航道交通网的完善。

(四)落实集中集约用海原则。统筹各类开发用海活动,提高用海标准,严格用海制度,控制用海规模,提高海洋空间利用效率。对存在批而不建、围而不填、填而不用的地区,要加强海洋督查工作。对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重点项目,予以用海支持。处理好保障发展和保护海域、海岸线不可再生资源的关系,推动据点式集约发展,提高海域空间利用效率。

推行海域供应管理新模式。建立海域使用市场化机制,逐步推行和建立海域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加大市场化配置海域资源的范围和力度。

五、环境政策

(一)分类管理。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源头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发建设。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加强物种保护,制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相关规定。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制定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

(二)保护修复。加强近岸海域海湾、海岛、海滩、滩涂湿地和自然岸线的保护与修复。对莱州湾、龙口湾、套子湾、桑沟湾、靖海湾、威海湾、石岛湾、乳山湾、丁字湾、鳌山湾、胶州湾等海湾进行科学的整治修复;系统开展砂质岸线整治工程,对受损砂质岸段实施海岸防护、人工补沙、植被固沙等整治修复,维护砂质岸滩的稳定平衡,防止海岸侵蚀。在滨海城镇区、休闲旅游区、重要生态区等,实施退养还滩(湿)、开堤通海、拆除人工构筑物等措施,改善岸滩生态环境。建设滨海休闲廊道、海岸景观等,拓展公众亲水岸线岸滩。实施滨海湿地修复工程,通过种植柽柳、芦苇、碱蓬等,恢复生态湿地。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对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实施海岛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和栖息地保护和恢复。

(三)节能减排。大力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和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优化开发区域内,应按照山东省各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更高要求的污染物减排目标,节能降耗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开发区域内,结合海域环境容量,实行严格的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获得新建项目发展的总量指标。限制开发区域内,应在确保区域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特定的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需求,合理分配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禁止开发区域内,要加大节能、节水力度,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关闭或限期迁出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四)准入标准。强化产业准入政策,建立差异化的环境准入标准。优化开发区域内,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或者产能过剩的行业,禁止淘汰的落后设备向其他地区转移,产业准入的环境标准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开发区域内,适度承接优化开发区域产业转移,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审批新建项目,使重点开发区域的产业准入的环境标准以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限制开发区域内,限制损害区域生态功能的产业扩张,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区域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产业,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护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禁止开发区域内,依法实施保护,禁止不符合规定的产业开发活动。

(五)排污许可。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行排污权交易。优化开发区域内,严格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提高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逐步降低排污许可证容许排放污染物的总量,鼓励区域内企业实行排污权交易。重点开发区域内,合理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制定合理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鼓励新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鼓励区域内企业实行排污权交易。限制开发区域内,逐步减少排污权许可证容许排放的总量,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禁止开发区域内,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节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体系要强化对沿海地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增加开发强度、围填海指标、海域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海洋环境质量等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引导沿海地区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保持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和海洋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促进沿海地区的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一)优化开发区域。实行优化海洋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优先的绩效评价机制,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强化对海洋经济结构、海洋资源消耗、海洋环境保护、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对经济增长速度等的评价。主要考核海洋服务业增加值比重、高新技术产业比重、研发投入强度、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目标完成情况、“三废”处置率、海域生态环境、自然岸线保有率等指标。

(二)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海洋经济增长、质量效益、产业结构、资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等,弱化对投资增长速度等的评价。主要考核海洋生产总值、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环境质量综合指数、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目标完成情况、海水和海洋沉积物质量、自然岸线保有率等指标。

(三)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机制,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海水和海洋沉积物质量、海岸、海湾环境治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洋生物多样性等。

(四)禁止开发区域。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要求,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对海岸、海洋自然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主要考核依法管理的情况、污染物“零排放”情况、保护目标实现程度、保护对象完好程度等,不考核旅游收入等经济指标。

第五章规划实施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对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总体要求,完善区域政策和相关规划,健全法律法规和绩效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市空间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山东省实际情况并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评估和修订;研究将开发强度、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等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各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共同做好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

科技部门:负责推动建立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创新体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本规划制定并落实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发展要求的各项财税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各类人才支撑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适应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绩效评价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沿海地区城镇发展带和相关城镇密集区规划和省政府交办的沿海地区相关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组织编制滨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编制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相适应的海洋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和渔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滨海湿地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行海岸线动态监测和定期巡查监督工作,及时跟踪海岸线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非法占用、损伤和破坏海岸线的违法行为。编制海洋自然灾害防御规划。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求相适应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各有关部门的涉海专项规划,要依据本规划进行修订。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全国和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本市、县(市、区)的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编制本市、县(市、区)海域使用规划,明确各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应充实海洋发展战略,强化海域空间布局内容,明确海洋功能区的功能定位、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空间开发原则和本市、县(市、区)的海域发展战略,规范开发时序,把握开发强度,科学审批有关开发项目;坚持区域统筹、海陆统筹,实行海洋监察与陆上国土、城建执法联动配合,加大对岸线使用项目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沙滩采砂、违法圈海、非法填海造地、倾倒建筑垃圾等活动。

三、监测评估

建立全省全面覆盖、统一协调、更新及时、反应迅速、功能完善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和评估。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检查落实各地区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的实施情况,包括围填海规模、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改善的情况等。加强对地观测技术在海域空间监测管理中的运用,构建航天遥感、航空遥感和海域调查相结合的一体化对地观测体系,全面提升对海域空间数据的获取能力和海域省情动态监测能力。在对海域空间进行全覆盖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对省域内国家层面海洋主体功能区,省级层面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动态监测。充分利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一张图”等建设成果,尽快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的海域空间信息基础平台,促进各类空间信息之间测绘基准的统一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建立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气象、测绘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有效的海域空间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探索建立海域空间资源、环境及生态变化状况的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应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科学布局,并根据不同的监测重点建设相应的监测设施。

建立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评估与动态修订机制。适时开展规划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需要调整规划内容或修订规划的建议。各地、各部门要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推进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宣传工作。

四、监督考核

严格按照生态山东考核体系要求,加强对自然岸线保有率、海洋生态红线内海水水质达标率的监督检查,确保指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1.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

2.传统渔场

3.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4.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和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5.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6.领海基点岛

7.禁止开发区内无居民海岛名录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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