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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69号文件加快推进省管企业公司制改制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政府网 2017-09-27 16:27:29

文件名称: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69号文件加快推进省管企业公司制改制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69号文件

加快推进省管企业公司制改制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等要求,确保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管企业(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公司制改制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7年年底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可暂不改制或另行处置:

(一)已列入“僵尸”企业处置计划的;

(二)虽未列入“僵尸”企业处置计划,但已资不抵债、经营困难或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历史遗留问题多或产权归属不明晰的。

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9号)要求,划转省国资委监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待企业集团组建、产权和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到位后,再按本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公司制改制。

二、依法规范操作

(一)改制方案制定。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公司制改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改制方案,依法依规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改制方案应明确企业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法人治理结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制操作程序等事项。企业改制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安置职工的,应依法依规制定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二)改制方案审批。省管一级企业的公司制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其中重要企业的公司制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准。省管二级企业的公司制改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一级企业董事会批准,批准文件及改制方案于7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省管三级及以下企业的公司制改制,由省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批准。

(三)注册资本确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的,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三、强化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有关规定的,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改制前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四、统筹协调推进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省管企业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做好财务规范、公司章程修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市场化经营机制完善等工作。重点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和维护董事会法定职权。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积极推动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有关要求。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操作,做好信息公开,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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