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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同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政府网 2018-01-04 17:35:34

文件名称:山东省政府关于同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转制为

非国有企业的批复

鲁政字〔2017〕230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申请省水利勘测设计院转企改制的请示》(鲁水办字〔2017〕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事业单位省水利勘测设计院转制为职工出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规定,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按有关程序转为职工出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

二、本批复印发时间为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的转制基准日。

三、你厅负责组织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分类处置和产权注销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四、省水利勘测设计院要按照规定发布拟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撤销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六、转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相关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和《关于贯彻厅字〔2016〕38号文件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鲁厅字〔2017〕27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等现行政策办理。

七、原则同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转企改制方案。你厅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核实相关产权和债权债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转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充分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做到队伍不散、秩序不乱、业务不断,确保转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水利勘测设计院转制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建责任,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不断加强。

自本批复印发后30日内,你厅要根据省直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转企改制方案,报经提出审核意见的省直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机关事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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