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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政府网 2018-03-27 10:54:59

文件名称: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鲁农政法字〔2018〕5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近期我们对《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厅

2018年3月5日

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第四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山东省农业厅核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生产、经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七条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保护、冷藏和浸酸等。

第八条申请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繁育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具备有效预防氟化物、农药等污染和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柞林)面积。

(三)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和养蚕室、上蔟室、制种室、催青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从事柞蚕种生产的,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保种室、制种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

(四)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蚕种生产至少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柞蚕种生产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完备的质检室,配备1名以上专业质检人员,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的要求。

(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检验体系。

第九条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或稳定安全的原蚕饲养基地。

(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和制种室、保护室、催青室及附属室等,并配备相应的温控设备。

(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蚕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五)有完备的检验室,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的要求。

(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检验体系。

第十条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1)。

(二)申请者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者技术力量、场地及检验仪器、蚕种生产等基本情况,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等。

(三)申请者承诺报告。承诺内容主要包括:1.所生产蚕种均为通过审定的品种;2.如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必为已经品种权人同意或转让授权;3.如生产转基因品种蚕种,必为已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4.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注明期限);5.与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可查询信息。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还须提交蚕种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照片和相关情况介绍及产权或使用权承诺报告。

第三章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适应经营规模的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藏设施和检验仪器。

(三)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售后技术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见附件2)。

(二)申请者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场所、人员、财务及运营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者承诺报告。承诺内容主要包括:1.所经营的蚕种均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2.设施设备等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注明期限)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可查询信息。

第四章申办、变更及期满申领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核,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二)省农业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予批准的,分别书面通知报送机构和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省农业厅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重新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原原种是指供生产原种用的蚕种,原种是指供生产一代杂交种用的蚕种,一代杂交种是指用原蚕按规定组合杂交繁育的蚕种,原蚕是指由原种孵化而来的蚕。

第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查处。被吊销许可证的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及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6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

2.山东省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018年3月5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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