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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出台全国首个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政府网 2017-07-28 03:41:42

文件名称:昌吉州出台全国首个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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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西木·艾买提在发布会上称,这部《条例》是新疆乃至全国首部针对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依法治州、建设法治新疆的重要立法实践。

据了解,近年来,昌吉州各县市、各单位在志愿服务普及化、规范化、品牌化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的参与面,积极倡导“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人人争做公益事业”的公益理念,每月一次集中开展的公益日活动已经在全州各县市广泛普及。2015年4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在奇台县召开“践行核心价值开展全民公益”现场会,去年中宣部又组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和各大中央媒体、网站,大范围、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报道昌吉州全民公益活动开展情况,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公益活动已经成为昌吉州精神文明建设的响亮名片和道德建设高地。

为引领、促进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将全民参与公益活动列入立法规划。《条例》于2017年3月6日经昌吉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27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分为总则、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共计五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定义、范围、原则、工作格局和管理职责等内容;第二章明确了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和履行;第三章围绕公益活动的组织实施,就政府、部门的支持、保障责任及相关措施要求作出了规定;第四章规定了三条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发布的时间。《条例》从立法动议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审查、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历经一年多的时间。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今年5月7日,昌吉州全州各县市、乡镇、街道集中同步开展了以“全民参与公益、互助交融共享”为主题的“全民参与公益日”活动,社会反响强烈,为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的启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阿西木·艾买提在发布会上说,是实践的发展推动了理论的进步,昌吉州公益活动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条例》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实可能性。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一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每年的公益日活动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是为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四是进一步倡导公益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徐虎说,“在法条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条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为参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以及各省市志愿服务工作条例经验和做法,力求做到条例内容精准实,法理立得住,效果管长远,操作有抓手,执行有依据。”

昌吉州文明办主任罗江宁说,“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是中央倡导实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的重要载体,《条例》将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为鼓励、促进和规范昌吉州全民公益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互信、互助、互学,凝聚社会力量,传递社会关爱,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昌吉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条例》的内容切合实际,特色鲜明,既保留了县市每月一天的常态化开展模式,又规定了每年全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既有保护和倡导的条款,又有禁止和限制的条款;既涉及到公益组织、公益活动组织者,又涉及到公益活动参与者;既有程序上的规定,又有内容上的规定。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了不同的职责,比如对党政机关规定了在推动公益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对公民个人以倡导为主,并不做硬性要求,践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杨有曾主持新闻发布会,昌吉州人大常委会部分机关人员和人大代表、昌吉州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共7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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