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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督办建议提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府网 2016-04-07 15:45:17

文件名称:[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督办建议提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粤办函〔2016〕12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省府办公厅重点督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督办事项及办理分工

(一)重点督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

1.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第1168号。主办单位:省文化厅;会办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

2.关于推进广东“互联网+中医中药”产业发展的建议(第1375号。主办单位:省中医药局;会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3.关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第1634、1673、1728号。主办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办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海洋渔业局、法制办)。

(二)重点督办的省政协提案。

1.关于进一步加大广东重度听障儿童救助力度的提案(第20160384号。主办单位:省残联;会办单位: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2.关于将我省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案(第20160543号。主办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会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妇联)。

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场管理,提升广州窗口形象的提案(第20160714号。主办单位:省机场管理集团;会办单位:广州市政府,省公安厅)。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粤办函〔2016〕70号)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办理工作,亲自审定办理计划、答复意见和办理情况报告,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办理人员,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周密制订办理工作计划。各项重点督办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粤府函〔2014〕23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省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粤办函〔2014〕528号)有关做法,会同相关会办单位认真研究制订所承办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计划,计划应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三)切实强化办理沟通协商。各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的硬要求,通过座谈、调研、走访等方式,加强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沟通协商,认真听取并充分吸纳合理化意见建议,做好办理答复后代表、委员反馈意见收集工作。承办单位之间要切实强化沟通协商,主办单位要主动加强组织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形成办理工作合力。

(四)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台账。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办理、调研、沟通协商、督办、答复、意见反馈、办理结果公开等情况,对办理工作实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省府办公厅将建立督办工作台账,及时跟进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度及与代表、委员沟通协商情况,视情参与有关办理工作调研、座谈等活动,适时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工作不力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答复的,将按有关规定开展督查督办。

(五)认真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5〕9号)要求,认真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审查工作,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并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确保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请各项重点督办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于4月30日前将办理工作计划和单位责任人、处室责任人、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省府办公厅,并在办理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需协调事宜,请径与省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联系。

省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1日

(联系人:钟毅、刘峰,联系电话:020-83132417、8313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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