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广东省政府关于惠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
文件编号:粤府函〔2017〕25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粤府函〔2017〕2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3-2020年)的批复
惠州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
惠府〔2015〕152号文、粤海渔〔2017〕6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惠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含《惠东县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以下统称《区划》)。
二、惠州市位于我省东南部沿海,珠江三角洲东北端,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生态良好,沿海分布众多海岛、岩礁,湾内海岛集聚特征明显,具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惠州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惠州市要全面实施《区划》,确保至2020年,全市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95600公顷,保留区面积不少于751公顷,大陆自然岸线不少于124.67公里,整治修复海岸线不少于47公里,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总量控制在696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8000公顷,近岸海域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监测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四、要认真落实《区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统筹安排管辖海域内的海域使用,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保护海洋环境,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
五、《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区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各类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要求。
六、《区划》范围不作为海域勘界和海域行政管理区域、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定的依据。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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