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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政府网 2017-06-09 09:37:40

文件名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文件编号:贵青政办〔2017〕8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因地制宜地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服务功能、维系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要严格遵守《负面清单》提出的开发管制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建设实施,切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抓好《负面清单》的贯彻执行,不断健全完善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相关配套政策,强化对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有关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

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目录

一、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青海省门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7)

青海省刚察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1)

青海省祁连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6)

青海省天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2)

二、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

青海省泽库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7)

青海省河南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32)

青海省同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36)

青海省兴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41)

青海省玛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46)

青海省班玛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51)

青海省甘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56)

青海省达日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60)

青海省久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64)

青海省玛多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68)

青海省玉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72)

青海省杂多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76)

青海省称多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80)

青海省治多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84)

青海省囊谦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88)

青海省曲麻莱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92)

青海省唐古拉山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96)

青海省门源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门源县地处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0大类13中类18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0中类15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门源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发改〔2014〕127号)、以及《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门源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刚察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刚察县地处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0大类15中类18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7大类11中类14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4大类4中类4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刚察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发改〔2014〕12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438号),以及《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刚察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祁连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祁连县地处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4大类19中类23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14中类18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5大类5中类5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祁连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发改〔2014〕12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438号),以及《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祁连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天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天峻县地处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6门类12大类15中类17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9中类11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5大类6中类6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天峻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438号),以及《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天峻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泽库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泽库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1大类17中类20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3中类16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4大类4中类4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泽库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泽库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河南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河南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2大类13中类16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9中类12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4大类4中类4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河南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河南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同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同德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1大类19中类25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14中类20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5中类5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同德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同德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兴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兴海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5大类24中类29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国民经济5门类13大类19中类24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4大类5中类5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兴海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兴海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玛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玛沁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1大类14中类16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11中类13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玛沁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玛沁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班玛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班玛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1大类15中类17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1中类13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4大类4中类4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班玛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班玛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甘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甘德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9大类10中类12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6大类6中类8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4大类4中类4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甘德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甘德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达日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达日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0大类12中类14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7大类8中类10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4大类4中类4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达日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达日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久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久治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0大类12中类13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9中类10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久治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久治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玛多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玛多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9大类10中类11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7大类7中类8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玛多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玛多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玉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玉树市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1大类15中类18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3中类16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2大类2中类2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玉树市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发改〔2014〕12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玉树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杂多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杂多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0大类12中类13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9中类10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杂多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杂多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称多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称多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1大类15中类17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1中类13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4大类4中类4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称多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发改〔2014〕127号),以及《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称多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治多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治多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8大类10中类11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6大类7中类8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治多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治多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囊谦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囊谦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0大类15中类18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2中类15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囊谦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发改〔2014〕127号),以及《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囊谦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曲麻莱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曲麻莱县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6门类10大类12中类14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9中类11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3大类3中类3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曲麻莱县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曲麻莱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青海省唐古拉山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唐古拉山镇地处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2大类3中类5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1大类1中类3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2大类2中类2小类。

二、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矿产资源开发等)。

2.为维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3.属于清单管控的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4.属于清单管控的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中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与《指导目录》中管控要求一致的限制类产业本清单不再重复列出。

5.清单所列的管控要求依据《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唐古拉山镇清单管控要求主要还结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青海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等文件。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本清单管控范围,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三、唐古拉山镇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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