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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政府网 2017-06-22 08:56:59

文件名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贵青政办〔2017〕10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技厅关于《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

省科技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及《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有关要求,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三型”企业),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增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为核心,以构筑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统筹协调各类科技资源协同推进产业创新,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我省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为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数量和规模“双提升”相结合、政策引导与资金支持相结合、科技服务与金融服务相结合、优秀企业发展与重点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三型”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突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其引领经济转型升级的带头作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争取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总数量较2015年翻一番,科技型企业达到4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0家,其中,科技小巨人企业(销售收入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0家。使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省产业梯级发展、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支撑。

四、培育对象

(一)科技型企业培育对象。具有一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或研发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内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20%以上,上年度主营收入占销售(服务)收入达到40%以上,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当年总收入2%以上,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净利润增长或减亏幅度达到2%以上,成本费用利润率达到6%以上。(详见附件1表一)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具有较好发展能力的省级科技型企业或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企业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净利润增长或减亏幅度达到5%以上;成本费用利润率达到7%以上。(详见附件1表二)

(三)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对象。核心竞争力强,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高成长性,能带动产业提升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产值为5000万元至1亿元,净利润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年产值在5000—7000万元,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企业年产值在7000—9000万元,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成本费用利润率达到8%以上。(详见附件1表三)

五、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政策环境。

1.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全社会创新创业。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能力建设。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措施,充分依托全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一大批创新创业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各市州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普及网上预约、审批、咨询,全面实行并联审批、阳光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协同性。通过有效的简政放权,持续改进对“三型”企业培育对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检验检疫等审批核准手续,在上报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优先办理、限时办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各市州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优化园区创新服务环境,构建形成适应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态发展规律、满足创新资源需要的政策体系。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降低涉企收费、融资成本、用能用地成本、物流成本、财务成本等方面,制定和实施综合性配套政策,引导“三型”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力度。

1.将“三型”企业培育对象纳入政府各类计划优先支持范围。培育对象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省级及市(州)级科技计划、产业开发专项、“强创新”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或立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向小巨人企业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2.强化相关创新政策对“三型”企业培育对象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税务、科技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为“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人员直通、政策直通、信息直通、办税直通”,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三型”企业培育对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同时,对当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免税额给予15%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科技小巨人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3.对“三型”企业培育对象使用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的科学仪器设备,遵照《青海省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按照共享服务费用的2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内的“三型”企业培育对象,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享受由各园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85%基本返还优惠。同时,各园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支持“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发展的特殊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研发能力建设。

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对象牵头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发展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与科研机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对象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2.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对象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绩效评估中给予倾斜支持,强化其创新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优先支持“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在我省技术市场等平台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省财政科技资金按技术交易额3%、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优先支持“三型”企业培育对象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优先支持“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实现企业优化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3.强化财政资金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作用,省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企业市场开拓。

1.对研发国内首台(套)新产品并实施产业化的省内“三型”企业培育对象,省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后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鼓励“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参与省内外大型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六)加强金融服务。

1.加强银企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通过投贷联动、增信、联保、互保等多种方式,帮助“三型”企业培育对象满足贷款条件,利用“助保贷”、“过桥贷”和“国开科创循环贷”等科技金融产品优先对“三型”企业培育对象予以融资条件支持,并促使银行在利率、贷款期限、贷存比和贷款风险权重等方面提供优惠。支持“三型”企业培育对象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券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将“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列为发行绿色债券的试点企业。通过建立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或担保基金,将“三型”企业培育对象纳入重点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优先对“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贷款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2.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不仅要以贷款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优先支持“三型”企业培育对象,优化贷款条件,还应在股权投资方面向“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倾斜。(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3.优先支持“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已上市“三型”企业培育对象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三型”企业培育对象,按其扣除发行费用后的融资额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并对辅导“三型”企业培育对象上市发挥作用的基金公司,按其扣除发行费用后的融资额的0.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及省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

(七)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1.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对象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高校等首先在“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建设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基地。鼓励“三型”企业培育对象采取提高薪酬待遇等办法积极引进急需人才。引导采取项目合作、岗位聘用、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形式精准、柔性引进高端人才,通过项目攻关、实践锻炼、学业深造等途径深度培养创新人才。(责任单位:省科协、省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

2.优先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骨干带领团队参与“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职科研人员停薪留职到“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创新创业。依托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带头人、青海省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等人才工程和项目,引导人才向“三型”企业聚集,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体系。(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

(八)搭建创新创业平台。

实施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能力建设提升行动,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引导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势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发展需求,建立企业内部众创空间;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并加强对业绩突出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奖励,为挖掘、孵化和培育“三型”企业营造良好生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建立面向“三型”企业培育对象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亟需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建立培育对象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处理周期,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支持“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对核心专利进行投保,并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运用专利、商标取得质押融资的给予80%—100%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

3.鼓励“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其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级财政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用于补助制定技术标准所发生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4.鼓励“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实施品牌战略,优先支持其成为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相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服务,帮助其制订申报策略,对获得知名、著名、驰名商标者按规定分别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十)完善科技服务体系。

1.加快企业数据库建设,建立“三型”企业培育池动态数据跟踪服务机制。每年度科技型企业培育池企业数不低于50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池企业数不低于30家,小巨人企业培育池企业数不低于10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11月中旬形成下年度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定期更新数据,分析和诊断企业在不同时期遇到的发展瓶颈,通过专利辅导、融资帮助、技术熟化等手段,建立“一企一策”扶持措施,助推企业逐步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以“三型”企业培育对象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研发设计、中试熟化、创业孵化、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延伸服务终端,提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高新区管委会)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编制发布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考核等工作,定期发布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和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二)加强咨询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采取网评、现场评估等方式加强对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评价工作,不断完善评价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好日常监测和指导,保障培育计划有效实施。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三型”企业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新经验、新进展、新成效,弘扬创新创业精神,树立创新创业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创新驱动发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已认定或达标的“三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实施方案中有关政策措施。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三型”企业培育条件

2.“三型”企业认定或达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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