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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青海保监局关于青海省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政府网 2018-01-29 16:14:05

文件名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青海保监局关于青海省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贵青政办〔2018〕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青海保监局关于《青海省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省金融办青海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精神,加快我省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四个转变”推动“四个扎扎实实”落地生根,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政策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为个人、家庭和企业承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水平明显提升,商业养老服务业、医养结合健康实现协调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的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支持。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三)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青海实际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推广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适老性普惠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保险机构主动为有条件的企业提供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产品以及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保险产品。加强政府与保险机构合作,创新养老保障模式,切实为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养老保险服务。

(四)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强化基金养老功能,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成为企业(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等管理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相关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五)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通过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健康养老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合作,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实现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保障与服务的有机结合。推动完善商业保险机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

(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适应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覆盖扩面,实现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

(七)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多样化的方式,重点参与医疗机构、老年宜居社区等医养结合新型社区建设,实现医疗机构和养老社区的资源互补,满足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养老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养老健康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九)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搭建总公司(集团公司)与地方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民政等部门的项目对接平台,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为青海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建设主体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加强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储备和推介,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形式,参与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生态保护、教育医疗事业发展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业项目,积极支持我省科技型、创新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探索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机构合作,发挥在健康管理服务、医疗服务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优势,提供与养老、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家庭医生”“长期护理”“医疗机构就诊协助”等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全省健康保障一体化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创新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信息对接工作,实现系统互联互通,为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药、康辅器具等健康养老产业生产企业对接,支持健康、养老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发挥科技保险作用,对相关产品研发、生产、流通及消费使用环节提供风险保障。

(十一)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水平。支持在省内设立专业养老保险法人机构,鼓励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健全养老保险业务的职能部门。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完善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着力提升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环节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

(十二)强化对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销售、承保、赔(给)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要求,督促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三、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总体部署,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十五)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发展需要,严格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坚持人才优先战略,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养老保险人才队伍。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十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引导作用,组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做好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引导中青年人为养老保障提前规划、提前储备,发挥保险的长期风险保障功能。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参加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保障计划。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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