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四川省政府关于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7〕163号
文件编号:川府函[2017]16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17〕163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乐府〔2017〕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规划》)。
二、明确保护总体目标。乐山是典型的山水城市,著名宗教圣地,是四川盆地边缘多元文化的交融之地。乐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是:保护优秀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良民族文化传统,促进自然与人文的和谐相融,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合理的保护框架和保护重点。建立由市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地段)、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四个层面组成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框架,注重对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重点保护历史城区(124.3公顷)的城市格局、风貌、高度、视线通廊等基础上,特别加强对桂花楼皇华台历史文化街区(19.9公顷)、苏稽历史文化街区(25.9公顷)、两河口历史文化街区(45.3公顷),以及文庙老霄顶历史地段(13.6公顷)的保护,重视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做好周边整体风貌环境协调和治理工作,维护好历史城区的环境卫生和周边自然景观特色。
四、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合理疏解古城区的功能,促进新城发展,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传承发展;以历史文化资源、风景名胜和自然风光为依托,做好文化遗产展示和旅游线路组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配套设施,促进旅游业发展;优化道路交通系统,建立健全消防、防洪、防震等城市安全体系。
五、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乐山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将《名城保护规划》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保护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及修缮改造等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保护管理措施,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公众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意识。
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要加强对《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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