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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政府网 2018-09-27 16:23:08

文件名称: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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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例行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认真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环办宣教函

201

7

86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厅例行新闻发布工作,

环保宣教中心

起草

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福建省环保厅2018年第7次厅务会议

讨论通过。

现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5日

(此件

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构建生态环保社会共治的大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环办宣教函〔2017〕860号)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通过例行新闻发布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职责分工:

(一)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厅新闻发言人负责例行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

(二)厅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例行新闻发布工作。

(三)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

宣教中心”)负责制定新闻发布计划、发布会的组织协调、统一对外联系媒体及日常舆情管控等工作;“福建环境”官方微博应对例行新闻发布会进行图文直播;新闻发布会召开后,负责整理发布会内容,及时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以及福建环境“一网两微”平台对外发布。

(四)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内容发布。

第三条

例行新闻发布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并逐步向月度例行新闻发布过渡。

第二章发布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宣教中心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确定后,制定全年新闻发布计划并报厅领导审定,根据厅党组部署统一实施,新闻发布内容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对外发布。发布内容如下:

(一)我省重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方案、改革举措的政策解读,以及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

(二)依据《环境保护法》,应当及时对外公开的我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等重大环境信息;

(三)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热点环境问题的回应;

(四)我厅举办的重要会议、活动信息。

第五条

根据发布内容和重要程度,可采取以下形式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

(一)厅新闻发言人自主发布;

(二)厅新闻发言人与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联合发布;

(三)厅新闻发言人或委托宣教中心负责人主持,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负责人发布;

(四)厅领导发布,厅新闻发言人主持,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发布议程:

(一)按照谁主发布、谁主讲并主回答记者提问的原则进行。

(二)发布人重点介绍有关情况。如有两个以上发布人,主发布人发言控制在15分钟左右,其他发布人每人发言控制在8分钟以内。

第七条

例行新闻发布会原则上定为

双月第四周周一

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每场发布会时间一般为30-60分钟。“6·5”环境日新闻发布地点在省新闻发布厅,其他新闻发布地点在厅16楼第一或第二会议室。

第三章发布审核

第八条

例行新闻发布的审核:

(一)业务性内容的发布,由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准备需对外发布的内容,填写《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发布会审批单》,报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领导审签。

(二)综合性内容(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直属单位)的发布,由牵头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准备需对外发布的内容,填写《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发布会审批单》,报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领导审签。

(三)发布内容涉及重大问题需对外表态或敏感、负面的,由牵头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准备需对外发布的内容,填写《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发布会审批单》,报分管厅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必要时经厅务会或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四)建立特殊情况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对需要及时对外表态的突发环境舆情,若有关领导在外出、开会,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可通过电话、微信请示,以代签、补签等特殊形式完成新闻口径的签批。

第九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经审核需要对外发布的内容交给宣教中心。厅新闻发言人牵头,宣教中心、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参加会商,就发布主题、内容及回应的热点进行研究,确保例行新闻发布顺利有序。

第十条

由新闻发言人组织发布的新闻发布会,依法依规进行新闻备案。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例行新闻发布会联络员制度。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设立新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对外联络工作。由联络人及时向宣教中心报送经审核需对外发布的材料,视情组织专家参加新闻发布会等。

第十二条

建立例行新闻宣传口径库:

(一)业务性内容的口径,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三定”职责方案逐条罗列。

(二)综合性内容(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直属单位)的口径,由牵头处(室)、直属相关单位组织逐条罗列。

(三)涉及重大问题需对外表态或敏感、负面的口径,由牵头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性质、进展情况组织逐条罗列。

(四)政策解读类内容的口径,由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逐条罗列。

每条口径清单不少于300字,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实时更新。宣教中心负责口径库的汇总,并通过厅内网按权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舆情发布后续管理。宣教中心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舆情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有益信息的传播范围。同时,做好图像和视频采集,发布后的内容及时在厅网站和福建环境“一网两微”发布,协调地市在“两微”上发布,形成重大新闻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矩阵。

第十四条

加大技术力量投入。由宣教中心牵头,组建由政府、环保专家、新闻媒体、环保社会组织组成的智库,充分发挥智库在政策解读、舆情应对、口径库建立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建立新闻发布调度通报制度。对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执行例行新闻发布情况进行半年调度通报。宣教中心负责统计发布主题、发布人以及发布内容情况。同时,根据要求每半年上报生态环境部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件:

福建省环保厅例行新闻发布会审批单

福建省环保厅例行新闻发布会审批单

发布题目

发布时间

发布形式

发布单位

发布人

拟要求参加的媒体

拟要求

参加的处室、单位

发布处室、

单位负责人意见

分管

厅领导

意见

厅新闻

发言人意见

厅长意见

发布处室、单位联络员:

联系方式:

备注:1.拟要求参加的新闻媒体和处室、单位,发布单位自行填写,具体由会商会时确定;

2.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通气会材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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