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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政府网 2017-06-02 15:19:18

文件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桂政发〔2017〕1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7年2月1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7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第一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中心工作,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纲要、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工作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繁荣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当年完成项目10件

(一)为加强扶贫开发工作,保障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自治区扶贫办起草,2017年5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厅起草,2017年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为加强和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电信网络通畅,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条例》(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起草,2017年5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四)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审计厅起草,2017年7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五)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推进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区民语委起草,2017年6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六)为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2017年6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七)为加强消防水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扑救火灾用水,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公安厅起草,2017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八)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民政厅起草,2017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九)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2017年11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自治区卫计委起草,2017年9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预备项目10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质监局起草)。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起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交通运输厅起草)。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条例》(自治区政管办起草)。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公安厅起草)。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自治区国资委起草)。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苗种管理条例》(修订)(林业厅起草)。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厅起草)。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民政厅起草)。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卫计委起草)。

三、立法工作要求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急群众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从我区的实际出发,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要切实改进立法调研的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实体问题的调查研究,把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过程中,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搞清楚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切实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没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修订或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增补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起草部门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立法项目送审稿前,应当主动与自治区法制办沟通,未与自治区法制办沟通协商,不得自行上报送审稿。

(四)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并在本计划下达后30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五)对当年完成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在3月底前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对预备项目,负责调研的部门要在10月底前完成调研,将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预备项目完成调研且通过评审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优先安排;对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的,可按程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上升为当年完成项目。

(六)没有列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加强与自治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争取列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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