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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进一步规范在我区举办电影节活动的审批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2017-10-12 10:49:51

文件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进一步规范在我区举办电影节活动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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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近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在我区举办电影节(展、周、季)活动的各项事宜。

通知指出,今后凡在我区举办的电影节(展、周、季),须逐级报至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拟参展的国产影片,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拟参展的境外影片须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通过后,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举办单位应遴选内容健康,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较高的影片参加电影节(展、周、季),统筹安排,加强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电影节(展、周、季)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举办单位应在电影节(展、周、季)结束后30日内,将活动情况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区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周、季)的,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周、季)的,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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