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近日,记者从赤峰市农牧业局获悉,《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违反相关规定,将遭到相应处罚。
据了解,2003年市委、市政府作出“生态立市”的基本市策,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印发了《关于实行全市封育禁牧的决定》和《关于实行全市封育禁牧的通告》。
赤峰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京津风沙源建设历史机遇,开展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推动了全市封育禁牧工作的开展,草原和林地植被得到一定的回复和改善。
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赤峰市制定了《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以下称《条例》)。
据悉,《条例》中禁牧是指在确定的区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休牧是指在草原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草畜平衡是指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的牲畜数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禁牧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的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和经济林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农区;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对于禁牧范围以外的天然草原,应当实行放牧的草畜平衡。轻度退化的草原,应当实行季节性休牧。
在禁牧区、草原休牧期和草畜平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在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其他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在草原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对于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盗窃禁牧休牧标志、围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