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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府网 2016-05-03 10:05:16

文件名称:江西省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赣府发〔2016〕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着力解决科技计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现就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通过深化改革,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统筹科技资源,建立健全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江西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形成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机制。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密切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显著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对省级财政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具体管理中的作用。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进一步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解决好“越位”和“缺位”问题。发挥好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报告系统,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遵循科学规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平台

(三)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决策机制。建立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统筹管理全省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预算。各相关部门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研工作的衔接。

(四)建设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优化整合后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纳入平台集中管理,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省级科技报告系统。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的,不得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五)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六)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省级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科技、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优化整合形成基础研究等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八)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

突出原始创新导向,主要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完善管理,加强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

(九)科技重大专项。

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聚焦全省重大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以协同创新为核心,开展重点攻关;突出重点,加强与其他科技计划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十)重点研发计划。

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产业的重大、核心、关键技术问题,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重点项目的方式,从应用基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使其中的应用基础研发活动具有更明确的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加速基础前沿最新成果对创新下游的渗透引领。

(十一)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

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十二)基地和人才计划。

加强顶层设计,对现有的基地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

上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部纳入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管理,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省级财政要加大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稳定支持。

四、整合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整合工作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将各部门管理的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按照上述五大类别对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整合,在保证资金量不减少的基础上,大幅压缩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数量。

(十三)保留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

将各类涉及资助基础研究的计划整合归并至自然科学基金,突出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注重交叉学科,加大资助力度,增加源头创新,向全省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十四)整合形成重点研发计划。

聚焦全省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将科技部门管理的科技支撑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行业科研专项计划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省级重点研发计划。该计划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从基础研发到应用示范的全过程创新。

(十五)强化科技重大专项。

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与航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和新能源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凝练和主动设计一批科技重大专项。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研究开发出一批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战略产品。科技重大专项按照“面向社会征集需求、部门遴选主动设计、专家论证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运作。要加大聚焦力度,进一步集中资金,控制重大专项数量;要更加注重与其他科技计划的分工和衔接,增强互补性和合力。

(十六)分类整合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专项、基金)。

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将省科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协同创新体、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新产品计划等,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并进行分类整合,避免交叉重复,并切实发挥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形成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等多种支持引导方式。要通过间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完善落实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支持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十七)调整优化基地和人才专项。

对科技部门管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改部门管理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信部门管理的企业技术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加强与国家、省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程度,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和提供技术服务,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跨机构、跨地区的开放运行和共享。加大人才团队的投入和建设,相关人才计划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相互之间的衔接。整合科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人才资金,形成人才专项。

五、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十八)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在2015年启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建设、初步建成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基本建成省级科技报告系统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在2016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2016年,按照“十三五”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建成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

2016-2017年,建成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二期),实现省、市、县(区)三级科研项目及省内相关部门科研项目联动和全省科研业务管理信息化、一体化、规范化,实现跨部门查重功能,实现相关信息与数据共享,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2017-2018年,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修订或制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和管理业务。

(十九)协同推进,狠抓落实。

探索做好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强科技政策与财税、金融、经济、政府采购、考核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创新的普惠性政策;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评价制度,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将技术标准纳入产业和经济政策中,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创新的倒逼机制;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务重,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主动改革,共同做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各市、县(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深化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优化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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