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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府网 2016-05-27 16:11:29

文件名称: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09年7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防总

2.2地方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Ⅰ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4.8信息报送和处理

4.9指挥和调度

4.10抢险救灾

4.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信息发布

4.14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6.5灾后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7保险理赔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

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

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设立省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县级以上应急委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1省防总

省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省防总作为省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省防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水利厅厅长、省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水利厅、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武警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旅发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粮食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日报社、省监狱管理局、省国资委、南昌铁路局、民航江西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水文局等36个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指挥部领导或成员。

2.1.2省防总职责

省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省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省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省防总成员单位职责

省水利厅:负责防洪、排涝、抗旱等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负责省防总日常工作。

省军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驻赣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旱救灾及执行分洪爆破等重大防汛抗旱措施的任务,并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省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省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由省水利厅提出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案制定、监测预警、勘察和防治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山地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向省防总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和雨情信息。

省武警总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赣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省防总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武警水电第二总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武警水电第二总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等任务。

省公安消防总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全省消防部队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特大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所辖界牌枢纽工程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分泄大洪水时航行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抗洪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必要时依法实行水面交通管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省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参与协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负责洪、涝、旱灾民安置生活救助工作,支持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障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及时与省防办会商洪、涝、旱灾情数据。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省工信委: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

省教育厅:指导、协调、监督高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省属高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省旅发委: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所辖场、所的堤防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保障灾后重建的农作物种子的供应。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物资的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有关城市城区排涝及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等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编织袋、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日报社:负责组织对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省防总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监狱农场圩堤的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廿四联圩五七靶场段圩堤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协调提供抗洪抢险所需炸药。

南昌铁路局:负责铁路防洪工作。优先运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民航江西监管局: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江西民航的防洪安全工作。优先组织协调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救灾物资和设备。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安排视察灾情、紧急抢险和受困人员撤离所需飞机。

省电力公司: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供电系统所属水电厂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负责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发布重大汛情预警信息。

省能源局:负责协调调度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

省水文局: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负责墒情监测、分析及预报,收集墒情资料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负责发布全省洪水、枯水水情预警。

2.1.4省防办职责

省防办承担省防总日常工作,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全省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下达到省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地方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指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防指作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暴雨灾害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向社会公众发布水情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前向省防总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至省防总,省防总对信息进行核实。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防总,省防总对信息进行核实。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省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迅速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省气象台应尽早给省级以下各级气象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并按国家规定报经批准。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水雨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规定报批,凡经批准的防洪方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审批,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省防总总指挥审定,报省长批准,以省防总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省防总副总指挥审定,报省防总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总的名义发布。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总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2.00米(吴淞高程,下同),且呈上涨趋势。

(2)全省五大河流(赣、抚、信、饶、修)之一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或2条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3)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0万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省2200万亩以上农作物受旱。

(6)全省500万以上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7)3个以上设区市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

(8)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及时向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省防总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设区市、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省长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常务副省长或省防总总指挥主持省防总会商会,省防总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设区市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国土、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省防总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省长和常务副省长。

(3)省防总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省委、省政府派出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防总领导带队,省防总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省防总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总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公安厅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省防总总指挥坐镇省防总指挥,省防总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省防总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成员单位派员到省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省防总成员单位每天14时前向省防总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省防总成立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险情灾情统计组、工程调度组、综合协调组、专家指导组、督查组等7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省防总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南京军区请求增援。

(9)相关设区市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省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省防总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总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1.50米,且呈上涨趋势。

(2)全省五大河流(赣、抚、信、饶、修)之一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2条发生流域性中洪水。

(3)较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5万亩至10万亩堤防(单退圩堤超进水位除外)发生决口。

(4)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10万亩以上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全省1500万亩至2200万亩农作物受旱。

(8)全省300万至500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9)2个设区市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3个以上设区市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30%。

(10)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

(11)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及时向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省防总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设区市、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省长主持召开全省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常务副省长或省防总总指挥主持省防总会商会,省防总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设区市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国土、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省防总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省长和常务副省长。

(3)省防总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省委、省政府派出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防总领导带队,省防总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省防总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总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公安厅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省防总总指挥坐镇省防总指挥,省防总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省防总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成员单位派员到省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省防总成员单位每天14时前向省防总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省防总成立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险情灾情统计组、工程调度组、综合协调组、专家指导组、督查组等7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省防总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南京军区请求增援。

(9)相关设区市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省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省防总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总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省水文局发布水情红色预警。

(2)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1.00米,且呈上涨趋势。

(3)全省五大河流(赣、抚、信、饶、修)之一发生流域性中洪水或2条发生流域性小洪水。

(4)保护农田1万亩至5万亩(单退圩堤超进水位除外)堤防发生决口。

(5)较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5万亩至10万亩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6)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7)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8)全省1100万亩至1500万亩农作物受旱。

(9)全省100万至300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10)1个设区市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30%;2个设区市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30%;3个以上设区市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10%且小于等于20%。

(11)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

(12)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及时向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省防总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设区市、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省防总总指挥主持召开省防总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总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省防总会商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文局、省防办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设区市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国土、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省防总每2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省防总副总指挥或省防总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总指挥,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省防总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

(4)经请求总指挥同意,组织由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省防总工作组,在12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省防总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总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省防总加强值守,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派员到省防办参与值班。省水文局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国土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省防总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

(7)省防总成立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专家技术组、和综合协调组等4个工作组。

(8)省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省民政厅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防总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省防办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家防总和长江防总请求支援。

(10)相关设区市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省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省防总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全省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笼罩面积之和超过1.5万平方公里,且降雨仍在持续。

(2)省水文局发布洪水橙色预警。

(3)长江九江段及鄱阳湖当湖口站水位达到20.50米,且呈上涨趋势。

(4)全省五大河流(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之一发生流域性小洪水。

(5)保护农田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6)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7)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8)全省650万亩至1100万亩农作物受旱。

(9)全省50万至100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10)1个设区市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30%;2个设区市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10%且小于等于20%;3个以上设区市城区干旱缺水率大于5%且小于等于10%。

(11)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

(12)按照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响应的情况。

4.5.2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及时向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省防总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设区市、省防总成员单位按照《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省防总总指挥主持召开省防总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总副总指挥或省防总秘书长主持省防总会商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文局、省防办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设区市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国土、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设区市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省防总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省防总副总指挥或省防总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总指挥,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省防总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

(4)经请求总指挥同意,组织由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省防总工作组,在12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省防总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省防总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省防总加强值守,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派员到省防办参与值班。省水文局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国土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省防总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省防总成员单位。

(7)省防总成立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专家技术组、和综合协调组等4个工作组。

(8)省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全省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省民政厅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防总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省防办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家防总和长江防总请求支援。

(10)相关设区市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省防总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鄱阳湖区要加强重点堤防的防风防浪准备工作。

d.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指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省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蓄滞洪区应做好分洪的各项准备。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长江、鄱阳湖、五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省防总。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依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7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继而按调度规程运用分蓄滞洪区(道),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7.1江湖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

(1)长江沿岸地区。

a.当湖口水位达22.50米以上时,全力防守力保长江大堤、双钟圩、建设堤、马湖大堤等,确保九江市区、京九铁路和瑞昌市区、湖口县城、彭泽县城的防洪安全。当八里湖水位超过20.85米、赛城湖水位超过21.71米时,全力防守力保八里湖堤和八赛隔堤安全。

b.若长江大堤在永安段或以上堤段溃决时,在全力组织溃口抢堵的同时,一方面重点加强八赛隔堤的防守,防止长江洪水冲毁隔堤进入八里湖,并打开赛城湖闸使长江洪水归槽;一方面做好九江市区的紧急转移工作。长江大堤上游段溃决后,瑞昌市应紧急做好财产和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

c.若长江大堤九江市城防堤段溃决,在全力组织溃口抢堵的同时,一方面做好市区的紧急转移工作,一方面视不同溃决地点,沿城区高地抢筑隔堤拦阻洪水,尽力减少城区受淹面积。

(2)鄱阳湖区。

a.当湖口水位达到或超过22.50米时,全力防守湖区保护耕地10万亩以上重要圩堤,并随时做好鄱阳湖区四座蓄滞洪区破堤分洪准备工作。国家防总和长江防总下达分洪命令后,按命令准时分洪。分洪顺序依次为康山、珠湖、黄湖和方洲斜塘蓄滞洪区。按蓄滞洪区防洪预案转移区内群众,确保人员安全。

b.实施分洪后,如长江和鄱阳湖水位继续上涨威胁10万亩以上圩堤安全时,适时对古埠联圩、三角联圩、九合联圩、枫富联圩、畲湾联圩和矶山联圩等临时扒口分洪。

c.当成朱联圩、乐丰圩情况危急时,按预定方案迅速转移圩堤内的特殊群体。

(3)赣江。

a.当赣江下游发生50年一遇标准内洪水时,加强万安水库调度,充分利用其调蓄错峰功能,以降低赣江下游水位。全力防守赣东大堤,组织好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料,加强险工险段的防守,确保赣东大堤的安全。

b.当赣江下游发生50年一遇左右标准洪水时,为保证赣东大堤的安全,必须依法采取保全大局,减少损失,适时分洪的措施。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当水情预报樟树水位将达到或超过34.50米时,在洪峰未到达新干以前,研究运用泉港分洪区。当樟树水位达34.92米,且水位仍将继续上涨时,泉港分洪区开闸分洪。

c.当赣江下游发生50年一遇以上超标准洪水时,须由泉港、药湖和流湖联合运用分洪。即当樟树站水位34.92米,且继续上涨时,首先启用泉港分洪;当市汊站水位28.60米时,药湖和流湖分别临时扒口分洪。

d.赣东大堤溃决的应急措施。

上段溃决(樟树市晏公堤以上)。全力组织溃口抢堵。当溃口段在新干县新市隔堤以上时,全力抢护新市隔堤;当溃口发生在新市隔堤至樟树市晏公隔堤时,全力抢护晏公隔堤,防止洪水下泄樟树、丰城。当内渍水位高于赣江龙溪闸附近的洪水位时,应及时破开龙溪闸附近赣东大堤,以排泄洪水入赣江,并做好晏公堤下游段军民用设施及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中段溃决(樟树市晏公隔堤至丰城市大港口段)。全力组织溃口抢堵,尽力限制决口扩大,防止大量洪水涌入。具体措施为:紧急组织樟树、丰城市区的安全转移工作;迅速封堵宋洲排渍缺口,全力抢筑防守宋洲隔堤;重点保障岗前渡槽,向塘铁路桥等重点设施安全,全力防守清丰山左堤、棠墅港左堤和胡惠元隔堤,使洪水沿抚支由八字脑入鄱阳湖;如宋洲隔堤失守,立即组织力量抢守105国道,关闭莲塘排渍道节制闸和朝阳洲隔堤处的象湖节制闸,并全力防守朝阳洲隔堤,同时在隔堤以上适当地点破赣东大堤,让入侵洪水回归赣江;如棠墅港左堤失守,全力防守胡惠元隔堤,防止洪水进入南昌市区。

下段溃决(南昌县宋洲隔堤以下)。立即组织力量抢守105国道,关闭莲塘排渍道节制闸和朝阳洲隔堤处的象湖节制闸,并全力防守朝阳洲隔堤,同时在隔堤以上适当地点破赣东大堤,让入侵洪水回归赣江。

(4)抚河。

a.当李家渡水位达到或超过32.50米时,加强洪门水库调度,充分发挥其调蓄削峰功能,以降低抚河下游水位,并考虑开启箭江口分洪闸分洪。

b.当发生50年一遇以上超标准洪水,考虑在确保大坝安全的情况下运用廖坊水利枢纽应急滞洪或破唱凯堤或其它圩堤为临时分洪区,确保抚西大堤安全。

c.抚西大堤溃决时应急措施。全力组织溃口抢堵。如溃口发生在王家洲防洪闸以上段,运用该闸防洪;如溃口发生在王家洲闸与箭江口闸之间堤段,则在舒家档附近扒开抚支左堤向清丰山排洪道泄水;如溃口发生在箭江口闸与饶坊之间堤段,则全力抢护抚支右堤,并在饶坊附近扒开抚西堤,使部分洪水回归抚河;如溃口洪水冲决抚支右堤进入总干渠,则在柏岗山附近,破三江联圩的总干堤和清丰山右堤,全力抢护清丰山左堤,使入侵洪水沿清丰山排洪道下泄。

d.抚东大堤溃决时应急措施。全力组织溃口抢堵。如溃口发生在柴埠口与文港之间的上段堤段,应确保浙赣铁路张王庙铁桥安全,同时,可在原梁家渡老铁桥附近破堤,使洪水归槽;如溃口发生在文港以下堤段,洪水位低于东干渠左堤,则抢护文港隔堤;若入侵洪水高于抚河洪水位,则考虑在梁家渡桥附近破堤排洪。

(5)信江。

防洪重点是信瑞联圩和上饶、鹰潭市区。当信江大溪渡水位达25.92米(梅港水文站水位28.26米,分洪道口外河水位24.90米,即5年一遇洪水位)时,信江洪水仍呈上涨趋势,貊皮岭分洪道高堰开始分洪溢流;当信江大溪渡水位达27.25米(梅港水文站水位29.81米,分洪道口外河水位25.80米,即20年一遇洪水位)时,信江洪水仍呈上涨趋势,扒开低堰堰顶填土全力启用分洪道分洪。若发生50年一遇大洪水,启用貊皮岭分洪道,可使信江下游水位降至20年一遇以下。

(6)饶河。

由昌江和乐安河两大支流组成。昌江防洪重点为景德镇市,乐安河防洪重点为乐平市。

景德镇市城区现有防洪工程薄弱,尚未形成完整封闭的防护圈。当发生洪水时,应及时搜集水情信息,加强洪水预报,做好预警预报工作。洪水到来之前,按预定转移方案组织安全转移,疏散群众和财产。

乐平市的防洪屏障是乐北联圩。当乐安河虎山站洪水位低于30.44米时,全力防守乐北联圩,确保安全;当乐安河洪水继续上涨,尽力防守乐北联圩,力保圩堤安全;当乐北联圩危急时,力保乐平市城区安全,同时做好安全转移工作。

(7)修河。

a.当柘林永修区间发生50年一遇以下洪水,利用柘林水库削峰、错峰调度。根据潦河万家埠站洪水预报,当吴城水位低于19.50米时,控制柘林水库泄洪流量与潦河洪水合成流量不超过6500秒立米;当吴城水位高于19.50米时,还应根据永修站水位和鄱阳湖水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修河安全泄量,在确保柘林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具体确定控制柘林水库的下泄流量。

b.当永修站水位22.90米以内时,确保郭东圩、永北圩安全。当区间出现50年一遇洪水时,洪峰流量为8250秒立米,运用立新圩、马口圩进行分洪。

c.当柘林水库发生200年一遇洪水或库水位达69.40米且在上涨时,启用第二溢洪道泄洪。启用前,永修县应及时做好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8)南昌市城区。

a.昌南城区。

如赣东大堤在朝阳洲南隔堤以上溃口,或在棠墅港左堤溃口,全力组织溃口抢堵。全力防守朝阳洲南隔堤和胡惠元隔堤,防止洪水从城南侵入。

如赣东大堤市区段(朝阳洲南隔堤至新洲电排站)溃口,全力组织溃口抢堵。利用将军渡闸至新洲堤电排站之间原赣东大堤或道路抢筑小堤,关闭沿江路涵闸。同时,抢护朝阳洲南隔堤,防止洪水淹没南昌县。

如新洲堤(新洲电排站至新洲闸)溃口,全力组织溃口抢堵。关闭将军渡闸,在沿江路东侧的船山路、孺子路各低洼路口抢筑子堤,关闭各排水涵洞,确保老城区安全;沿将军渡闸至新洲堤电排站之间原赣东大堤或道路抢筑小堤,以确保朝阳洲新城区安全,并使洪水从新洲闸回归赣江。

如安乐堤溃口,全力组织溃口抢堵。全力抢护艾溪湖东岸防内涝堤,并突击筑高各低矮垭口,防止洪水从东面侵入市区。

如富大有堤溃口,全力组织溃口抢堵。快速做好城区居民转移疏散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b.昌北城区。

沿江大堤发生溃口,全力组织溃口抢堵。根据保护区内道路分布情况,分别依京九铁路、庐山南大道、320国道、南昌大桥西引道等,进行局部分割,封堵缺口和抢筑子堤,将溃堤洪水控制在局部范围内。同时,迅速做好低洼地区居民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员不伤亡。

4.7.2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依法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8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报告。

4.8.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省防总。

4.8.6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县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省外的,省防总应当及时向相关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当省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并及时续报。

4.9指挥和调度

4.9.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抢险救灾

4.10.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信息发布

4.13.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

4.13.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13.5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3.6新闻报道的重点是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省防总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4应急结束

4.14.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各级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抗洪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抗洪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抗洪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总申请,由省防总向省军区提出具体要求,由省军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d.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供电保障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公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南昌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和民航江西监管局等交通运输部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抗洪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蓄滞洪区分洪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a.省级储备。省防总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石料、潜水设备、柴油发电机、打桩机、移动照明系统、管涌抢护围井、冲锋舟、防汛快艇和土工布等,主要是用于水库、堤防等工程抢险以及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和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车辆、船舶、货运车皮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b.市县级储备。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c.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d.省级储备一定数量的“旱地龙”和油料等抗旱物资。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城市,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省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重要城市、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市、县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b.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县、市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省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省防总向国家防总请求物资支援。

c.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防汛抗旱应急除险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4)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社会动员保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文、气象机构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协商工作机制,协调水文、气象机构根据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分布情况,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监测站点并统一有关技术标准,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统一的情报预报。

5.3.2建设全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鄱阳湖区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1)建立完善以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省、市、县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完善省、市、县三级山洪灾害预警系统。

(2)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递至省防总和国家防总。

(3)建立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和五河及鄱阳湖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4)建立和完善长江九江段,鄱阳湖,赣、抚、信、饶、修五河及五河一级支流实时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建立主要江河、各大中型水库和分蓄洪区防洪联合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省、市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建立无线移动视频会商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它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重点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省防总对其实时视频监视。

(7)建设全省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省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防汛抗旱救灾等。

(9)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10)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11)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3.3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

(1)洪水预报模型的建立及参数。

(2)主要江河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的建立。

(3)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4)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6)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4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长江九江段、鄱阳湖和赣、抚、信、饶、修五河及其一级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省防总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省防总负责市、县和大型工程防汛负责人、抗洪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中型工程等抗洪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5.4.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上舟桥连要加强水上搜救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省防总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4座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6.5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6.1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省防总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省应急委。

6.6.2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设,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6.7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等级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

强度R1010≤R2525≤R5050≤R100100≤R250R≥250

7.1.2水位:指江、河、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7.1.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7.1.4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5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6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江西省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轻度困难中度困难严重困难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50~100100~300300~500≥500

7.1.7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7-1计算:

Pg=(Qz-Qs)/Qz×100%(公式7-1)

式中:Pg——城市干旱缺水率(%);

Qz——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Qs——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5Pg≤1010Pg≤2020Pg≤30Pg30

7.1.8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9五河:指赣江、抚河、信江、饶河和修河五条河流的统称。

7.1.10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11降雨笼罩面积:降雨笼罩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公里”计。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省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总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或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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